第五篇 地矿管理
第五篇 地矿管理
1986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黑龙江地质矿产局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行使政府职能,对全省境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行使行政监督和执法管理。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所属地勘队伍,根据中央改革开放的方针,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地勘队伍社会化的方向,推进地勘单位改革,实行项目承包、承包经营责任制。地勘单位内部,在勘查技术、计划财务、物资供应和劳动人事管理等体制、经营机制方面作了相应的改革。
1996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一系列的《办法》《条例》等法规。实施地质勘查登记、矿山开采审批、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资源、地质成果等行政执法管理。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地勘单位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机制改革,实行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在勘查技术、计划财务、物资供应、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方面作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