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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规建设与宣传

第三节 法规建设与宣传



  一、法规建设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后,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简称“省地矿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本着执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原则,经调查研究,按立法程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立法规划报告,作了立法准备和本省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起草工作。
  1987年11月27日经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1988年12月31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随着地质勘查市场建立和发展,为加强地质勘查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市场委托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1990年6月5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
  1992年5月由省人大常务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5人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局及省地矿局组成《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对执行《矿产资源法》进行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分三个小组分赴大庆、哈尔滨、松花江、双鸭山、大兴安岭和黑河等6个市(地)进行视察。先后到9个市、县调查研究,查看11个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10月23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中指出地方矿业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矿管机构已在各市、地、县普遍建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发证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主要问题是矿产资源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现象不断发生;资源损失浪费现象严重;矿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强制力量;无偿占用国家矿产资源的局面没有扭转;《矿产资源法》相配套法规没有出台等。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考虑和解决矿业法规的修改和配套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市、县矿管部门执法地位及赋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必要的执法手段。省人大执法检查,促进了执法力度和法制建设进程。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整顿勘查工作环境,提高勘查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合法探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1993年11月18日由省地矿局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后,结合本省开采石油、黄金、石墨、煤炭和建筑石材等优势矿种的特点,保证国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1994年12月13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1996年2月28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为做好勘查单位地质成果登记清理、申请、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发展,制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1997年9月为推动修改后《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以省人大副主任杜显忠为团长的检查团,从9月初至9月28日,采取普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鸡西市和大兴安岭地区进行了抽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肯定实施《矿产资源法》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地矿行政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在地质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全省矿业活动走向依法治矿的轨道。在报告中提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仍然存在着落实问题,主要是矿产资源统一管理不到位,资源开发宏观调控力度不够,盲目开发现象比较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管理体制还需理顺;地矿行政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执法工作开展。有关法制建设提出建议。有力推动法规建设和执法自觉性。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法规。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发布《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及地质自然保护区的现状,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1999年6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各市(地)、县自查基础上,6~7月组成以赵吉成副主任为组长检查组,听取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汇报,重点抽查哈尔滨、双鸭山、七台河等市。通过执法检查,肯定了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得到明显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逐年增长;探矿权采矿权有偿配置机制初步形成;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指出比较突出问题:体制不顺,资源管理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矿山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对今后贯彻《矿产资源法》提出建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
  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矿产资源特点和勘查开发现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保证法律的实施,相继制定《黑龙江省矿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勘查监督管理办法》《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矿山开采、年检监督、矿产资源统计、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储量统计、储量登记、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等多项管理办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由单一行政审批制改为投标、招标和资源评估双轨制进入市场,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办法,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二、法规宣传

  1986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发布后,《黑龙江日报》《黑龙江地质报》连续发表署名文章和以问答形式连载《矿产资源法》主要内容,突出宣传《矿产资源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省政府和双鸭山、鸡西、鹤岗、七台河、大兴安岭、黑河、伊春、佳木斯、牡丹江、大庆等市及部分县主要领导利用电视、电台广播讲话,组织宣传车、设咨询站、张贴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在社会和矿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矿山企业领导和职工矿业活动的守法意识。
  1987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法规颁布后,结合全省“一五”“二五”普法教育活动,省政府及时发出宣传、贯彻执行通知。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矿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学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规宣传活动。使矿业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矿。1988年省政府召开全省贯彻矿产资源法规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主管领导在会上作了电视讲话。会后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召开本地区乡镇主管领导和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宣传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规,组织地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结合清理整顿非法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的矿业活动,宣传矿产资源法规和检查处理违法的矿业活动。1991年省地矿局编辑出版《矿产资源法浅说》和《矿产资源法规知识问答》等,以普及矿管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分发到各地及矿山企业。各市(地)、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相继分期分批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培训班、学习班,结合正反典型案例,宣传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规。基层普遍开展矿产资源法规知识竞赛活动。1993年3月在黑龙江省电视台举办全省矿产资源法知识大奖赛的电视广播,组织矿山企业职工收看。
  199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十周年,省地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全省各地结合矿业秩序整顿,利用当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宣传和纪念活动。黑龙江省与辽宁、吉林两省共同编辑拍摄《大地·神奇的母亲》纪录片,在东北三省电视台连续播放,宣传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要十分爱惜,为子孙后代造福。
  1996年10月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围绕“治乱”和“发展”两个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由省地矿厅与省文化厅、大庆市政府联合举办《地球·母亲》大型文艺晚会。晚会录像由省电视台和大庆市电视台连续播放,突出宣传地球赋予人类财富、生存空间、人类衣食住行都取之于地球。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要十分珍惜、保护,破坏和浪费是一种犯罪行为。1997年4月结合全省“三五”普法教育,省、市(地)、县三级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普法办公室。制定地矿行政普法工作要点,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落实教材,培训骨干。确定牡丹江、鸡西、七台河和哈尔滨市先行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各地区面向社会和矿山企业,以提高矿业领导职工知法、守法和依法办矿的自觉性为目的,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规。对矿山企业领导和个体采矿业主在两年内轮训一遍。
  1998年3月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执行国务院的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规定和文件。黑龙江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与省地矿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在各市(地)、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对全省矿产资源丰富的市、县和矿山企业,利用办学习班、培训班、电视、电台、印发宣传小册子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侧重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依法可以转让。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
  2000~2005年,随着《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信访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及黑龙江省相继颁布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2001年国土资源部、省政府部署“四五”普法规划。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四五”普法规划》,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把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法制意识、改善普法环境、提高执法严肃性作为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结合矿产资源法规实施内容,在“世界地球日”、《矿产资源法》周年日和颁布的规范性办法、法规等,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宣传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使用,矿产资源评估、投标、招标、挂牌竞标以及地质成果储量登记、资料汇交等方面内容。使矿业部门及职工受到普法教育,推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