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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业整顿及资源规划

第四节 矿业整顿及资源规划



  一、矿业秩序整顿

  《矿产资源法》颁布前,多部门批矿或不经批准随便开矿,全省涌现出大批开采矿山。矿界不清,纠纷不断,滥采乱挖。管理混乱。为了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发展矿业,依法整顿、规范采矿活动,首先进行采矿申请发证,解决采矿权属纠纷。

  (一)定点划界
  根据地质矿产部《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小煤窑整顿的文件精神,1987年10月制定下发《黑龙江省矿山企业定点划界工作方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矿产局牵头,有关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的“定点划界”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营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体矿山的定点划界工作。坚持贯彻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逐个矿山划定矿区范围、解决权属纠纷。矿区划定后,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由省、市(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在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集体和个体矿山,凡在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以前进行采矿的集体和个体矿山,在定点划界工作中采取划分资源,联合经营,限期开采,适当补偿方式进行了妥善处理。为保证国营矿山安全和主体原则,对1986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颁布后,不经法律程序批准,擅自开矿或抡占矿产资源的予以取缔,并责令限期撤出。对手续不健全,针对不同情况,按办矿程序重新办理正式登记。截至1990年底,全省国营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体采矿的矿山6000余家,完成定点划界和补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
  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市(地)、县政府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针对开采黄金、煤炭、非金属建材等矿种和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四大煤城矿区及大、小兴安岭产金等地区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无证勘查,非法开采,哄抢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先后两次大规模地进行治理整顿。依法查处一批违法矿山,初步遏制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1996年1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针对本省出现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出卖矿产资源或采矿权,非法经营、盗窃、抢夺、走私贩私矿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矿产资源,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生产,侵害国家权益,扰乱矿业秩序和社会安定等问题,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由地矿、公安、煤炭、黄金、工商等14个厅局领导组成省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制定治理整顿方案。在全省各市(地)、县,部署和集中力量开展大规模治理整顿工作。省派出巡回检查组对重点、热点矿区进行现场督察。截至到1996年7月,全省查处无证采矿644处,越层越界采矿60处,党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矿霸”各1处,大案要案3起,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和买卖采矿权案14起,调处矿产资源纠纷3起。对53处一证多采矿山进行停产整顿,立案非法和走私矿产品案9起,取缔非法原油加工点489个,依法惩处7名整治活动中违法犯罪分子。1996年10月又进行复查,重点放在有“回潮”现象的地区和重点矿种及热点地区。虽然经过前期治理整顿,但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现象,依旧不断出现。
  1997年4月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程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和地矿部《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通知》要求,制定1997~1999年《黑龙江省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三年规划》。各市(地)、县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整顿规划和方案。坚持“排阻清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各级整顿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在整顿期间,依据1998年国务院对煤炭行业“关井压产”的部署,省地矿厅与省煤炭、安全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取缔和关闭作为矿业秩序整顿一项重要内容。截至到12月底,全省取缔关闭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各类非法开采和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井2037处。1999年6月,大批广西、湖南农民轻信讹传,进入黑龙江省各主要砂金采区进行非法采金活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批示,大兴安岭、黑河、鹤岗、佳木斯等地政府组织地矿、公安、黄金、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经过一个月集中清理,将非法盲目流入7000余名外省金农全部遣散,遏制大规模的非法采金活动。对进入大庆周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肇源、肇东等三县非法开采油田探资井的单位、个人强制取缔。三年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全省共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矿山1621起,查处大案要案12起,党政军机关和权力部门办矿76起,取缔、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井)2885个,取缔非法采金点139处,取缔非法炼(化)油点305处,吊销采矿许可证251个,清理非法采金人员2万余人。1999年9月,经国土资源部验收,实现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2001年11月国务院做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针对本省在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边探边采、以采代探、滥采乱挖、大矿小开、重采轻治、破坏环境、非法转让矿业权、越权审批发证,造成资源、环境破坏,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在全省开展矿业秩序和管理的治理整顿工作。各市(地)、县根据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统一部署,对所在地区的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经一年多集中治理和整顿,对非法勘查和采矿、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发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限期整改,对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4月省政府决定砂金限期开采,2年内全面禁采。
  200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结合省内在矿产资源开采、勘查以及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制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继续深化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各市、县开展以清理煤矿、砂金、砂、石、土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在整顿中,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小煤矿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关闭经多次联合检查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小煤矿及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200多处。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并符合换证条件,要求延期生产小煤矿采矿权,全部实行有偿取得,经储量评估、确认、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加大力度治理砂金开采秩序,制止外省金农盲目流入省内非法采金,对无证采矿,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全面清理砂、石、土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在查清矿山数量、位置、规模、储量的基础上,查处违法采矿、违规批矿等违法行为。
  2004年7月针对部分矿产需求旺盛,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现象,在全省各地对重点矿区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将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和逊克县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整治方案。涉煤市、县进行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的小煤矿。全省各地设立的小铁矿、小粘土矿、水泥原料矿等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违法开采的矿山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以大型和重点矿区为重点,加大清理力度,对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进行专项整治。
  2005年6~8月,广西、湖南与本地5000余人,携带采金船800余条、水枪60套和大型采金船9条,在省内40多条沟和河滩内非法开采。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砂金禁采的紧急通知》及2002年省政府提出“到2005年全面实现禁采”的目标,在砂金重点产区大兴安岭、黑河等地组成由矿管、公安、林业、工商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清理队伍,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查封采金设备,拆除输电线路,遣散采金人员,打击了非法采金嚣张气焰。
  2005年9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的部署,针对一些地区开发秩序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全省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整顿工作做出规划和具体安排。主要任务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是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顺利进行,黑龙江省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监察厅等11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对整顿做出具体部署。各市、县组成以市、县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整顿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司法、监察等部门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对所在地矿山进行检查和整顿。为落实国务院的部署,按国土资源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三查”工作:一是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到2005年底“三查”工作基本结束。通过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已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420起,其中无证采矿271起,无证勘查1起,越界开采110起,非法转让矿权3起,其他问题35起,已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408起。处理部分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参与办矿的工作人员。全面整顿工作,继续深入展开。

  二、矿产资源规划

  1996年按地质矿产部和省政府的部署,结合省矿产资源现状和勘查、开采情况,经过调研、组织地质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编制黑龙江省《1996~2010年矿产资源规划纲要》及《矿产资源审批、开发范围建议表》,经省政府批准,上报地质矿产部。就合理配置黑龙江省管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进一步划分省、市、县管理及审批范围做出相关的规定,实施按“规划纲要”规定的原则,安排勘查、开采的项目。
  2003年4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及《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本省矿产资源特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产品市场供需状况等,制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省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规划》以1999年为基期,2000~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2010年。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为实现《规划》目标,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实施管理的措施等提出具体的规划要求。
  各市、县根据省政府《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编制本地规划。各地、各部门加大宣传实施《规划》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