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质勘查登记及监督 一、地质勘查登记 (一)勘查项目立项 1986年起勘查项目立项分三类形式:一是每年国家投入资金安排指令性勘查项目,一般均属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重点矿种的勘查项目;二是地方财政投资勘查本地区的优势矿种勘查项目;三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勘查项目,除国家指令性勘查项目及地方财政投资项目外,其他属商业性的市场项目,由出资单位或委托勘查单位提出立项。
1990~1996年,省政府为加强全省地质找矿工作,支援矿业开发,由省计委,每年从省财政以贷款形式拨款几百万元,安排部分市、县小型急需优势矿种进行立项勘查。由省计委牵头,按矿产资源规划,经省地矿局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设计预算,省计委批准。
2001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办法》和2003年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对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省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根据省地质勘查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提出每年度勘查工作重点、部署原则及项目申报要求,由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事企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立项申请,经专家论证,由国土资源厅党组审批。
(二)勘查登记发证 1986年12月召开省地质、有色、煤炭、建材、非金属、化工、黄金、武警、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全省地质行业改革座谈会,协调地质行业各部门勘查规划,合理布局,为各部门勘查单位依法勘查,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作了协调和部署。1987年7月起,依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各勘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所从事的勘查项目,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各地质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由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进行审查、协调后,提交有关资料和文件,属于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局复核后,由地质矿产部进行登记发证。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由地质矿产部授权省地矿局审核后进行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取得合法探矿权。
1990年2月为适应地质勘查工作由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向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登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1991年2月地质矿产部发布《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对全省地质勘查单位实行资格审查登记。申请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装备、仪器、资金等规定条件的勘查单位,由省地矿局批准,发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准予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和进入勘查市场。取得勘查资格进入地质勘查市场的单位,无论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或企事业自筹资金等,凡采用委托与承包双方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地质勘查活动,一律纳入地质勘查市场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批登记。
1999年3月开始,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在全省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勘查区块登记制度。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实行国家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由勘查单位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省地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由省地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勘查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在《黑龙江日报》予以公告。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勘查单位探矿权经原发证的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转让给受让人,办理转让和登记手续,由受让勘查单位领取勘查许可证。
2005年5月,按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的规定,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工作。经过勘查单位申请、培训、审核,批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一总队、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所属的勘查单位及各地、部门、企业共69个单位分别取得不同专业甲、乙、丙三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从事相应级别地质勘查项目。
1987~2005年取得勘查项目许可证见表5-1。从全国各省、自治区比较看,全省历年发证数量属于中偏少的省份。
1987~2005年黑龙江省颁发勘查许可证数量表 表5-1
序号 | 年度 | 发证数 | 1 | 1987 | 120 | 2 | 1988 | 188 | 3 | 1989 | 124 | 4 | 1990 | 121 | 5 | 1991 | 164 | 6 | 1992 | 120 | 7 | 1993 | 116 | 8 | 1994 | 117 | 9 | 1995 | 137 | 10 | 1996 | 156 | 11 | 1997 | 230 | 12 | 1998 | 56 | 13 | 1999 | 113 | 14 | 2000 | 79 | 15 | 2001 | 129 | 16 | 2002 | 34 | 17 | 2003 | 61 | 18 | 2004 | 59 | 19 | 2005 | 272 |
|
(三)探矿权有偿取得 1999年开始,省内申请勘查矿产资源登记后,按核准的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区块时,在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同时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00年6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勘查的拨款,所形成的矿产地项目,进行逐个甄别清理,报国土资源部,经部认定后公告,在出让这些地区探矿权时,收取探矿权价款。
2001年9月鹤岗敲响探矿权招标第一槌,私营企业第一次中标。
2003年8月20日国土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现状,制定印发《黑龙江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从当年起新设的探矿权,凡商业性勘查项目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探矿权中标人、竞得人。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依法办理登记,取得探矿权。改变过去由行政审批取得,转为市场竞争中标竞得取得探矿权机制。实际工作中空白区初级勘查项目仍执行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的原则。
二、地质勘查监督 1987年实施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省地矿局将勘查单位勘查登记取得探矿权的勘查项目证件、项目性质、勘查区范围、工作手段、勘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勘查工作所在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勘查单位持勘查许可证及有关登记事项,在开工前向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并将开工日期及勘查情况报告发证机关。由省地矿局委托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规行为及时制止的同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省地矿局依法进行处理。
1993年11月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地矿局制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地质勘查监督由省、市(地)、县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将直接监督权放在市(地)、县两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地矿局处理。
1996年为加强监督管理,鸡西市、双鸭山市对在本行政区内进行地质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的年检制度,得到地矿部的肯定,并在全省各市(地)、县推行实施年检制度。
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赋予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权。对勘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003年7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检查制度的通知》,为加强探矿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行为,开展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将勘查监督情况总结及年检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汇集后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