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
第七节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
一、地质环境管理
(一)地下水监测
1986年延续以前地下水监测工作,在全省部分地区和大中城市布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每年按期监测汇总的基础上,逐年扩大布设地下水监测网点,经汇总分析,编写地下水动态趋势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提交报告和建议,作为各级政府利用地下水和经济建设的依据。
1990年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组织勘查部门,集中人力和资金,对除山区市、县外的11个大中城市和55个县(控制面积占全省四分之一)地下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工作。优化和调整全省监测网点,增加对大中城市和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903个,控制面积17.58万平方公里,形成较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重点地区由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监测,地下水监测点由所在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由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汇总分析研究编写报告,省地矿厅(局)向省政府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利用。
2000年6月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归属省国土资源厅。地下水监测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全省地下水监测汇总,建立地下水监测网,并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工作。建立部分监测网点,为各级政府提供防治依据。
(二)地质遗迹
1996年贯彻地质矿产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省地矿厅组织地质技术人员和专家,开展地质遗迹调查。初步查清和确定43处化石、地貌、火山、地质构造等地质遗迹点的分布、类型、特征,初步评估潜在价值和开发保护的前景。并通报地质遗迹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地按法规要求,制定制度,发布公告,广泛宣传,在重要地质遗迹周边放置明示标志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和保护,防止人为的破坏。
2000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加大了地质遗迹保护开发和管理力度。黑河市五大连池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后,经过开发和保护,2001年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国家地质公园,2004年2月13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全球首批世界地质公园。2003年嘉荫恐龙化石地质遗迹和小兴安岭汤旺河花岗岩石林地质遗迹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为保护人类不可再生珍贵的地质遗迹和自然遗产,发挥稀缺性地质遗迹地学研究及科普教育作用,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2003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所进行地质遗迹的调查和评价,查明重要地质遗迹200余处。对具有特殊意义,典型的地质遗迹,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维护,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建立地质遗迹旅游公园。为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和促进地质遗迹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2004年11月成立省地质遗迹保护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聘请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林业、水利、环保、旅游、地质勘查等部门的专家任评委会成员。2004年12月由当地政府申报,经评审批准黑龙江省宁安市火山口、朗乡花岗岩石林、茅兰沟、莲花湖、喀尔喀玄武岩、二龙山—长寿山、兴安大峡谷、洞庭峡谷、七星峰等9处级地质公园作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遗迹旅游地。2005年8月黑龙江镜泊湖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2005年6月鸡西恒山、鹤岗岭北煤矿(北露天)、嘉荫乌拉嘎金矿山申请建立国家级矿山公园。
二、地质灾害管理
1994年省地矿局(厅)组织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各市(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对黑龙江省辖区内历年来出现地面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塌岸以及土壤沙化、盐渍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冻土融胀等有关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及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掌握全省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重点地区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四大煤矿区的塌陷区,由当地政府及矿山企业,对历史形成的地质灾害,筹集资金进行治理。规定因采矿所形成环境的破坏,本着“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所在地矿山企业进行复垦和采取治理措施。对小型矿山采取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从1995年开始,对各地发生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对发生原因、危害、分布进行分析、治理和防治。
1999年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针对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发生特点,编制《黑龙江省1/100万地质灾害调查》《鸡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块》《牡丹江市镜泊湖黑水听崩塌灾害勘查与治理》报告。查清地质灾害形成与发展有关各类因素。评价出各类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发展趋势、演化特征、危害程度。提出全省固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点100余处,其中重要地质灾害点40余处,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2001年根据全省地质灾害多发特点,编制《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纲要(2001~2010年)》,提出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兼顾生态保护,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等原则。明确各市(地)、县的近、远期防治目标,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证措施。2001年建立起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以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中心,以哈、齐、牡、佳分站为骨干,以七台河地面塌陷研究所为分支的专业监测网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防灾预案,全省建立重要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监测点57个。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汛期都派出多路检查组分赴各地,对重点防治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并对危险区段进行实地调查,圈定重点防治地段,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2003年黑龙江省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资金,编写《黑龙江省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及防治规划报告》,查明地质灾害200多处;编写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大煤城应急预案;建立汛期巡查、地质灾害速报和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2003年地质灾害预案》在全省实施,确定主要地质灾害防范点61处,重大地质灾害预警点8处,各地均采取应急预警措施。
在地质灾害治理中,围绕生态省建设,实施大庆油田区域草原“三化”(土地沙化、盐碱化、草原蜕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国家和省政府拨出治理专款支持下,采取靠科学技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灾设防,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多元投入,实行上下联动等措施,完成治理草原面积25.5万亩。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鹤岗市率先启动,2003年四大煤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57公顷;对污染环境、有碍观瞻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三线”(铁路、公路、江河沿线)“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内200多处采石、砂土矿山,依法关闭。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地质灾害特点及防治现状,在原有基础上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编制各级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预案,建立起县、乡、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对易发区、危险区等重点地段设立明示标志;二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三是重点启动绿色矿山建设工程。实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制、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和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制度。重点实施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四个煤城及重点矿山治理;大庆及周边地区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三线”“两区”地质环境治理等三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