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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财物劳管理

第二节 计财物劳管理


  包括地矿部门的计划、财务、物资、劳动人事与工资等管理。

  一、计划

  1986年后,按地质矿产部要求制订中、长期计划外,每年制定年度计划,内容增加了地质市场计划,多种经营计划和队伍结构调整计划。分为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个方面。
  由于地质勘查经费多渠道体制初步形成。原有计划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部、局、队(所、院)三级计划管理内容有所分工:地质矿产部主要管理国家重点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成果、主要实物工作量等指标;省地矿局管理国家预算安排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项目,地方财政和资源补偿费安排的全部项目,重要的地质市场项目以及计划期内的全部地质成果等;地勘单位在服从和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管理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方面的各项任务计划安排。
  1986年起实行地质项目管理和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地勘单位资产承包经营、企业(公司)委托经营等办法,各地质勘查单位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省地矿局以委托和招标方式,向勘查单位下达或“发包”地质工作项目。进行计划、控制、调节、组织、指挥和办理结算等手段,宏观调控计划实施。各地勘单位根据市场形势及承包经营项目、市场项目,安排本单位的实施计划。
  1986~1990年,为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完成地矿部下达部分基础性、公益性和重点指令性计划项目外,根据黑龙江省资源优势矿种,重点安排贵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以及地方急需小而富的矿产勘查。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进行部分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1991~1995年,为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安排部指令性计划项目外,确立“取得地质工作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工作方针。发挥本省资源优势,在黄金、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安排指导性计划。重点在岩金、银、铜、铅锌、钼、石墨、建筑石材等投入一定数量勘探费外,争取地方资金和市场项目投入。在调整队伍结构,安置富余人员,发展多种经营,安排部分职工转产等做出五年计划安排。
  1996~2000年,为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要求,逐步实现地勘经济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开展“二次创业”的战略部署。地质工作重点是加强基础地质、实施探宝计划、部署找矿勘查跨世纪工程。找矿重点放在贵金属、铜矿以及自我发展和地方急需的矿产,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和全局矿业开发利用,提供新的矿产资源产地。对人均产值、找矿成果、产业结构、职工结构、对外开放、开辟对外矿业市场等达到的目标以及与之相适应一系列改革措施作了部署。
  2001~2005年,为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继续实施“勘查开发一体化”战略。预算内地质勘查资金重点投入到为矿产开发寻找后备资源。优先支持成果突出、找矿潜力大项目。坚持地勘为主,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以“大地质”观念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发挥专业优势,全方位为区域经济服务。商业性地质工作面向全省区域经济建设,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在区域地质、矿山地质、地热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地质与旅游地质、地下水监测和评价等领域承接业务。利用地缘优势,走出国门,开辟和扩大国际地质市场。以原有中俄、中蒙、非洲博茨瓦纳矿业开发合作为窗口,对外开展金、铜、铁、优势非金属等矿种勘查开发,扩大合作领域。对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机制、勘查单位企业化进程、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改革,做了整体规划安排。

  二、财务

  (一)地质工作拨款
  1986年以前地质工作拨款实行单一中央财政国家预算拨款。1986年以后为发展地勘事业,开发矿业,主要由中央财政国家预算拨款外,增加部分地方财政拨款和地质市场收入拨款。省地矿局根据项目承包任务,按计划实行限额管理,按工作进度拨款,实行财务监督等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进行管理。
  1988~1995年,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央财政国家预算拨款中,下达指令性勘查项目和地方财政安排地勘项目,按计划由省地矿局统一分配拨款外,省地矿局安排的项目,均留有缺口,其不足部分,由各勘查单位从多种经营和地质项目盈利中弥补。
  1996年,中央财政国家预算拨款,按部批准的计划及预算核定方式,分为基本地勘费和专项地勘费。基本地勘费是地质矿产部批准总量计划,由省地矿局进行分配、安排基数地勘费。主要包括经常性补贴费用、地质勘查工作经费、转产经费、局预备及专项费用。专项地勘费是由部下达计划规定具体项目和经费增量地勘费。本着宏观调控、按类分配、确保重点、综合平衡原则,首先安排部下达专项经费和局预备专项费,然后分配地质勘查经费,经常性经费和转产经费。分配地勘费后的经费差额,由地勘费使用单位通过进入市场增收节支、多方引资、加快产业结构与队伍结构调整自行弥补。
  2000年省地勘局及所属单位属地化管理后,中央拨款直接划拨给黑龙江省财政,由省财政按部下达计划,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专项拨款外,其余首先砍块保证离退人员养老金发放,剩余部分按承包经营项目分类拨款。2003年开始,拨款中保证国土资源部计划专项地勘费外,离退休人员经费由省地勘局统一管理下拨,专款专用。对所属各单位,分别情况,按各单位职工人数拨款(即按人头费拨款)。
  国家对省地矿局地勘拨款及本省地矿系统地质市场及多种经营收入情况见表5-3。

1986~2005年黑龙江省地矿局地勘拨款及地矿系统收入统计表 表5-3

单位:万元

年度

拨款及收入

其他
收入

合计

预算拨款

其他拨款

勘查基金拨款

收入

小计

地方财政(省资源补偿费)

其他拨款
(部资源
补偿费)

小计

黄金

白银

石油

地质市场

多种
经营

(国调项目)

1986

5060

3975

3

 

3

230

230

 

 

818

34

 

1987

5782

3942

994

 

994

30

30

 

 

601

215

 

1988

7749

3533

25

 

25

570

570

 

 

2964

651

 

1989

8285

4159

26

 

26

80

80

 

 

2389

1631

 

1990

9408

4901

 

 

 

146

146

 

 

2197

2164

 

1991

10434

5266

302

226

76

759

759

 

 

2038

2069

 

1992

13358

5598

277

277

 

736

736

 

 

3976

2771

 

1993

21166

6506

805

805

 

31

31

 

 

8335

5489

 

1994

29346

7649

586

586

 

9

9

 

 

9601

11501

 

1995

31333

7466

1447

1447

 

 

 

 

 

11043

11177

 

1996

38409

8991

857

856

1

 

 

 

 

23851

4710

 

1997

44228

9254

1752

807

945

 

 

 

 

21475

11747

 

1998

33855

10111

1364

1364

 

 

 

 

 

6036

16344

 

1999

34419

11282

2706

2184

522

 

 

 

 

4285

16146

 

2000

30877

12327

890

890

(2000~2003年部、合并统计)

980

 

 

 

16680

(2000~2003年多种经营地质市场合并统计)

 

2001

32936

13921

930

930

1105

 

 

 

16980

 

2002

38663

20153

3317

3317

1152

 

 

 

14041

 

2003

35731

18429

5499

5499

1243

 

 

 

10560

 

 

 

 

 

 

 

 

 

 

 

 

 

 

 

 

 

 

 

 

 

 

 

 

 

 

 

 

 

 

 

 

 

 

 

2004

42551

17594

2744

2104

640

899

 

 

 

9171

7565

4577

2005

42198

18069

2064

1774

290

1050

 

 

 

6710

7398

6907




  (二)流动资金
  1988年以前流动资金来源主要靠地质矿产部核定数额拨给。1988年起由于实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开辟地质市场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流动资金需求量增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除国拨流动资金外,从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拨入部分和从地质勘探结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弥补资金紧缺。建立单位流动资金,来源是从当年形成事业发展基金中的10%转为流动资金和市场项目;多种经营盈利留成提取发展基金中,根据需要转入部分流动资金。随着地质勘查项目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委托承包和资产承包经营,各单位按承包经营合同严格管理,使用国有流动资金收取3%~4%占用费。市场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逐渐扩大,有部分项目勘查工作开展前,由单位垫付部分资金作生产前期准备,部分市场项目和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资金不能全部到位和结算,形成三角债。流动资金占用量增大,造成流动资金周转不灵。省地矿局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对地勘单位流动资金,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层层严格把关控制,清产清债。为满足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需要,经批准向银行贷款和由省地矿局在内部调剂解决,弥补资金不足。

  (三)成本
  1986年实行地质项目管理,按地质项目编制预算,核算成本,计算节约额,计提各项专用基金。
  1988年后实行项目承包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加强地质项目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省地矿局制定《地质项目成本核算办法》和《关于承包经营工作中财务会计的若干规定》。对局属各单位,无论是国家预算资金、吸收社会资金及预算外资金所构成地质项目,实行成本核算。列入成本范围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乱摊成本,资金管理无序状态,使其成本核算规范化。
  省地矿局对所属地勘单位成本的日常管理推行成本预算、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信息反馈和成本监督等全面成本管理。
  勘查单位实行大队(院、所)、分队、机组(坑口、单车)三级核算制。大队为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实行整体项目核算。分队为完成地质项目作业承包单位,机组(坑口、单车)为完成某一具体工作(工程)的基层单位,采用“报表制”或“报账制”单独设立账户、单独计算盈亏,有效控制成本。省地勘局计财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成本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对成本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违纪者进行处理。

  (四)固定资金
  按国家规定,1986年地勘单位占用土地,永久性房屋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中用于土建工程,均由国家拨款。购置大型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需报计划,经地质矿产部批准,以实物下拨。购置5万元以下设备,由单位做出计划预算,提出申请,由省地矿局从地质勘探拨款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用于野外作业需用的帐篷、活动房子、机械、仪器等设备购置。
  1988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后,为使资产增值,勘查单位用每年利润中提取发展基金购置5万元以下设备,并向局备案。根据不同使用设备现值及有关情况,对在用设备、季节性和大修停用、多余闲置但未封存等设备均按年提取折旧,计划内项目提取4%~11%,综合折旧率6%;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项目提取9%~25%,综合折旧率15%。既完成计划任务又用于地质市场及多种经营设备,按产值加收折旧费6%~8%。提取设备折旧费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在承包经营期间,各单位所占用固定资金,每年向省局上缴一定比例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及设备大修理基金。
  根据承包经营、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发展需要,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盘活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制定《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01年开始,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均列入固定资产。明确局、队两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由局补贴及扶持的固定资产归局管理;原值在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归勘查单位管理。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范围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设备;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以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视不同设备,折旧率不低于固定资产原值10.5%。不再划分预算内地勘使用和预算外经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率差别,一律按规定计提。为适应承包经营、地质市场变化需要,省地勘局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向社会或者本系统范围,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严格批准手续、建立账目及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大修基金和占用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转让、抵顶债务、毁损、报废、调出等处置时,按局、队两级管理划分的权限,办理手续,报省地勘局批准。
  地质矿产部每年根据国家计划向省地矿局基本建设投资拨款见下表5-4。

1986~2005年地质矿产部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投资拨款表 表5-4

单位:万元

年度

基本建设拨款

基建投资借款

 

合计

基建基金
拨 款

自筹资金
拨 款

其他拨款

合计

拨改贷投资借款

部门基金借款

结余资金

1986

801

780

21

 

17

17

 

75

1987

1000

947

53

 

 

 

 

54

1988

725

680

45

 

 

 

 

-257

1989

620

620

 

 

 

 

 

36

1990

540

540

 

 

 

 

 

35

1991

704

584

120

 

 

 

 

25

1992

1250

940

310

 

 

 

 

26

1993

2294

1020

1274

 

 

 

 

25

1994

2559

1040

1519

 

 

 

 

25

1995

2974

1300

1674

 

 

 

 

25

1996

2103

811

1292

 

 

 

 

25

1997

2454

910

1544

 

 

 

 

25

1998

2730

750

1980

 

 

 

 

25

1999

2125

670

1455

 

 

 

 

25

2000

7156

690

5409

 

 

 

 

25

2001

450

450

 

 

 

 

 

 

2002

450

450

 

 

 

 

 

 

2003

400

400

 

 

 

 

 

 

2004

400

400

 

 

 

 

 

 

2005

400

400

 

 

 

 

 

 



  三、物资

  (一)设备
  1986年后为确保承包经营单位资产增值,增强承包经营单位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能力,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地矿部有关管理办法。设备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包经营单位负责。凡在用和库存设备及闲置设备,均建立物、帐、卡,定期清点和检查、核对。出入库按批准程序办理手续。对在用设备由施工分队、机台、班组按规定建立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和大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并规定设备完好率指标,室内设备完好率达90%;室外设备完好率达85%。测试中心、探矿厂在用设备达90%。其他地勘单位完好率达87.5%。各单位建立大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及固定资产数据库,对固定资产的分布、技术状况、维修数据、调配和使用数据等进入微机管理。
  对各单位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设备增值指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设备大修理基金提取、设备完好率规定等项,达不到要求,从当年节约额、利润中扣除或由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弥补。

  (二)物资材料
  1986年实行项目管理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市场采购项目增多。一些主要专用材料仍由地质矿产部和黑龙江省物资部门按计划指标供应。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沥青和有色金属、煤炭等,由省地矿局按各单位需要计划分配。
  1991年以后除部分紧缺物资由地质矿产部和黑龙江省物资部门按计划调拨外,绝大部分物资,纳入市场。各单位所需物资,进入市场采购。
  省地矿局(省地勘局)物资部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与导向,引导地勘单位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努力降低物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完成承包任务。用政策引导和必要行政措施,在各地勘单位推行定额管理,核定消耗定额、供应定额和储备定额。各勘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送料制”和限额领料,修旧制度,厉行节约,完成地质工作任务与经济效益挂钩,实现专群结合物资管理机制。

  四、劳动人事及工资

  (一)劳动人事
  1.劳动力及劳动组织
  省地矿局所属地勘单位劳动组织是以地质大队(院、所、中心等)、分队(室、车间)、机台(坑口)班组等三级组织形式。
  1986年实行项目管理和承包经营责任后,人员优化组合,富余人员增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生产工人比例失调。在控制队伍总规模同时,为妥善安置各单位内部富余人员,组织各单位开辟地质市场、发展多种经营。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安置富余人员指标,鼓励职工转产开辟就业渠道。
  1990年根据地矿部《关于审定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省地矿局属各单位编制、机构、领导职位数,做出相应规定,职工总数事业编制递减2.5%。建立内部劳动市场,调剂劳动力的余缺。
  1998年为使地勘单位减轻负担,加快企业化进程,开展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各单位建立再就业工作中心,全局2831名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中心。其中1822人与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经过技能培训,再就业率达57.7%。1998~1999年省地矿局筹集3200万元,为1567名职工办理辞职手续,支持他们自谋职业。
  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局职工总数5017人,离退休人员5108人。
  2.用人制度
  1986年后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局机关正、副处长,局属各单位正、副队(院、所、公司)长由省地矿局党委任命,组织部门管理。所属各单位正、副科长由队长任命,报省地矿局备案。
  1992年开始进一步深化改革人事、劳动制度。对队(处)以下各级干部,包括专业技术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劳动用工实行工人内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竞争、择优上岗。
  1996~2005年省地勘局所属地勘单位和企业(公司),分别实行资产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进一步下放干部管理权。对所属地勘单位和企业队长(经理)由省地勘局聘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工会主席,按党组织规定程序由省地勘局党组直接管理。各单位行政副职和各单位的中层干部按省地勘局规定职数,由经营者聘任。从1996年起,经考核不称职,或未被聘任的,免去现任职务。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部实行干部聘任制,各单位中层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专业技术干部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从优秀工人中选聘干部。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在聘任期内,享受同职待遇。2002年5月省地调总院在全局范围内公开招聘9名中层干部。到1998年末,全局共签订劳动合同6941份,占全局职工总数96.5%。2003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3.激励机制
  历届全国、省部、局级劳动模范,以及省、部、局其他获奖人员:
  (1)全国劳动模范:
  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赵世斌;198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周培文。1999年5月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成为黑龙江省地矿局建局以来首次获此殊荣单位。
  (2)省、部级劳动模范:
  1986年省级劳动模范:梁家义、李文华、胡立志、张海波、周茂胜、张重光、翟文忠;1987年省级劳动模范:周培文;1988年地质矿产部劳动模范:王世江;1991年省级劳动模范:姜天明、胡春友、孙上谟;1995年地质矿产部劳动模范:张义武;1997年省劳动模范:刘彦山、高喜德;2002年省劳动模范:杨旭(女);2005年补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苏景和。
  (3)局级劳动模范: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第二届(1989年)劳动模范李文华等34名;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届(1991年)劳动模范姜天明等41名;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第四届(1994年)劳动模范李显武等33名;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届(2001年)劳动模范王升学等21名;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届(2005年)劳动模范王长水等18名;
  (4)部、省、局其他奖励:
  1991年:地矿局全局“七五“期间黄金新增工业储量54.5吨,占建局33年来提交独立金矿总储量的36%。为此,省黄金领导小组授予局“黄金地质尖兵”称号;国务院黄金领导小组授予局“为黄金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称号。1992年5月15日省第二区调队青年助理工程师王建发获全省新长征突击手十大标兵称号。1995年4月18日省地矿局荣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称号,成为全国地矿系统获此殊荣的第一家。1998年3月,局物勘院、地调二所、省桩基公司被地矿部命名为首批部级文明单位。1999年2月27日省地矿系统连续三届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实现了“三连冠”的目标,成为全省三个获此殊荣的单位之一。1999年6月27日省地质科学研究所被省委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省地矿局徐德瑞等12名同志被全国总工会、全国煤矿地质工会分别授予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地矿系统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称号。
  1999年3月29日~2002年10月28日省地矿局开展了第一届至第三届局级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活动。2000年3月17日省第一地质勘查院院长李华云获省直机关系统“十佳公仆”荣誉称号。
  2000年5月省地勘一院张斌被团省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厅联合命名为“青年创业明星”。2004年1月18日省地矿局评选出首届十大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张昱、马晓阳、陈行时、王逊、董波、赵超、黄勇卫、李洪文、刘文军、王景军。2004年8月16日省地矿局所属三个单位被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国土资源工会授予先进产业工会模范职工之家称号,13名同志被分别授予十佳优秀管理干部、优秀科技工作者、工人技术能手、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之友、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光荣称号。

  (二)工资
  1986年根据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和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实施方案,地质队各类人员一律实行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按改革前工资级别套改,按职务晋升。工龄工资按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省地矿局机关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野外工作人员除执行标准工资外,按地区类别,执行野外津贴,按职工实际野外工作天数计发。根据职工从事工种不同有害健康程度,实行井下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生活实际收入水平而建立各种补贴,包括副食价格、粮食、取暖、房租水电、洗理费等补贴,知识分子发给书报费补贴等。
  1986~2005年,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七次工资改革,1993年10月后,工资标准、野外津贴和各种生活补贴都有相应的调整和较大幅度的提高。
  1988年后实行承包经营,地勘单位自主经营权扩大,除按规定工资标准执行以外,实行工资和效益挂钩的单位,经审核兑现工资和奖金。
  1996年后在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执行国家新的工资制度,实行在岗职工在岗期间的最低工资规定,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地勘单位和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在核定基本工资总额和工资标准后,实行档案工资。自选工资分配形式,有计件工资、含量工资、浮动工资。为强化岗位职责的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岗位津贴。

  (三)劳动保险
  1986年执行地质矿产部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将地质、测量、野外队汽车司机和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等工种,均列为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按规定提前五年办理退休。
  1991年开始推行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按比例承担费用。试行职工医疗费定额包干,除单位承担部分外,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
  1996年进行劳保统筹制度改革,明确统筹范围,全面覆盖的指导原则,加大地勘单位承担统筹费比例,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和结算制度,专款专用,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推进养老保险统筹社会化工作,制定《黑龙江省地勘局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建立离退休养老金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收支两条线”机制。1998年全局5279名离退休人员全部进入省级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体系。部分单位建立起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2年多数单位实行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化。筹备全局系统进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体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