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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勘查技术管理

第一节 勘查技术管理



  一、执行规范

  1987年地质矿产部、全国储量委员会重新颁发《金属矿产勘探规范总则》《非金属矿产勘探规范总则》《地质勘探工作原始地质编录规范》《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资料综合整理规范》《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报告编写规定》《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等规范、规程。勘查技术管理,依据1958年以来没有废止的其他规范、规程、规定及其细则和1987年新颁发的规范,在各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中作为遵循的准则。

  二、勘查立项设计

  从1986年起在全局实行项目承包和经营承包。勘查项目分为地质矿产部计划预算内的部管重点项目和地质矿产部预算内指令性局管勘查项目和市场项目。地质矿产部管预算内重点项目,由项目承包单位组织编写设计,由省地矿局组织审查,报地质矿产部审批;指令性局管勘查项目,由项目承包单位编写设计,报局审批。地质市场项目分两种:一种是地方财政投资重要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均由承包单位申请和编写设计,报省地矿局审批。一种是小型或非金属项目,由项目承包单位组织编写,自行审批报省地矿局备案。2000年后,凡属省资源补偿费立项设计由勘查单位编写,经省地勘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野外工作

  以保证地质成果质量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贯串到各项地质工作和各个环节中。坚持实施工程验收制度,对手段施工的钻探、槽探、浅井、物探、化探、地形测量、地质测量、岩矿测试等工程结束,由承包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地质、探矿技术人员和分队负责人组织共同验收,并签字存档。质量达不到要求,责令施工单位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坚持实行质量检查制度。
  1988年省地矿局制定《地质项目的质量管理办法》,由局、队(公司)、分队三级领导负责的质量监控系统。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提交报告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制度,执行自检、互检、抽检规定。重要的地勘项目,由局总工程师和局地勘处组织野外工程验收和质量检查。承包单位将施工进展情况及质量检查结果和取得的地质成果,按月、季、年报省地矿局(省地勘局),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奖罚。

  四、地质报告

  各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施工结束后,属于提交普查和详查报告或其他物、化探等报告及未提交储量的地质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矿局(省地勘局)组织野外验收合格,承包单位编写报告,局总工程师及地矿处和有关方面技术专家组织评审。提交地质勘探报告,由黑龙江省储量委员会审批。2000年省储量委员会撤销,职能划归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评审机构评审,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