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
制定或重新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7部、修改3部、暂停实施1部、废止3部;开展打包清理3次,涉及地方性法规140部,其中修改130部、废止10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和决定19件。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编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完备性、系统性、协调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省委部署,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展实地调研和考察论证,从强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建立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制度、破解新官不理旧账难题和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意见和实际举措,落靠优化营商环境的可行路径和解决办法,力求使该法规成为重塑省内营商新环境的制度保障和法律遵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进行修订,从立法层面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在农垦、森工等重点领域改革上打好攻坚战的要求,废止《黑龙江省垦区条例》、暂停实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同步启动专项清理工作,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件涉及对农垦、森工授权的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关于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要求,分别对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件法规和《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明确规定将“两院”制发的带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监察委单独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备案审查法定职权,实现全省13个市(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及时修改完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筑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法治防线。制定《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明确节水管理体制、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以及违法取水用水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推进节约用水提供法制保障。《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通过立法加强种子管理,保护种质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黑龙江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形成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化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制定《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对乘客被困电梯的处置程序及时限要求、电梯配置应急装置等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对设区的市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开展审查,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程序办法和配套流程图,明确从立项指导到审查批准的流程和节点。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制定《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制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和规范立法联系点工作,立法联系点数量扩增至30个。调整充实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人数增至10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