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3月13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共六章34条,本实施细则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8月11日,省政府决定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称更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新增省编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省长王文涛担任主任,副省长李海涛、贾玉梅、孙东生、毕宝文、程志明、聂云凌、刘忻,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明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赵中超担任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等49个单位为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独立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副省长聂云凌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赵中超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宋仁伟、王忠华、总工程师蔡国志担任。12月20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该规定的印发可以通过制度约束,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