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工作
人大法治建设
人大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坚持立法与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相衔接相统一,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拟定2018年度工作要点、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计划,制定、修改、废止事关全省振兴发展大局的地方性法规,均向省委请示报告,按照省委意见作出相应调整完善后再依法按程序推进相关工作。全年,向省委报告重大立法事项18次。报请省委批准,印发施行《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制定《黑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保证法制统一。修改《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制定与宪法宣誓办法相配套的操作规程,教育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调整充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联系点,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增加50%。立法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振兴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针对环境不优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和公共事务标准化工作规程,规范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网上网下服务等作出规范。指导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程序办法及工作流程图。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报批的19部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座谈会,就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立法对全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出要求,明确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强化立法工作队伍和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分别组织立法工作培训班、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省人大各部门、全省设区的市及所辖区人大系统、政府法制部门等200余人参加。建立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对报备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