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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和监督

财政改革和监督


  2018年,黑龙江省财政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坚持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支持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 落实经费划转、资产管理、公务用车调整、部门预算执行等政策,推动省直机关党政机构改革稳步实施。制定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摸清事业单位收入情况,提出培训疗养事业单位改革意见,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改革。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积极筹措落实资本金,划转省直部门相关资产,支持组建7个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完成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推进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改造,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
  支持农垦森工改革 完成农垦和国有林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测算、债务清理和资产清查等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改革推进中经费划转、债务处理、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政策,支持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
  支持司法体制改革 按规定时限完成第二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支持推进农林法检机构改革,落实法院检察院司法职业保障政策。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坚持财力下移,中央转移支付的80%下达市县,新增债券448.3亿元转贷市县,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资源枯竭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生态地区倾斜,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实施临时救助机制,确保市县全部实现当年收支平衡。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县预算管理的意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基础管理、资金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提升省对县预算管理水平。完成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改革任务,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明确省以下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政策。
  强化财政监督管理 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整改贫困县扶贫资金闲置问题,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环保、交通、住建、民族事务等重点行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时整改违规问题。
  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按时公开省本级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和省直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更加完善,首次向省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管理、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配合全省各级人大通过联网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

(杨雲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