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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堤防工程管理

第六节 堤防工程管理


  一、堤防工程管理机构

  20世纪70年代,全省10条主要江河沿岸各市县设立堤防管理站,各配备编制3~5人,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堤防管理站指导下由义务护堤员分段管理养护堤防。义务护堤员按每2公里1人的标准从受益村屯抽调,所在村屯通过串换义务工解决护堤员报酬,大部分护堤组织由所在乡镇管理。1986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要求,省内各堤防管理站更名为河道管理站,职责范围由单纯堤防管理扩大到河道管理。1987年,各地河道管理站把基层堤防段划归河道管理站统一管理,大多数义务护堤员报酬从征收的河道管理费、砂石管理费和多种经营收入中解决,少部分仍由受益村屯通过补地或补钱解决。1992年,全省开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堤防管理费征收出现困难,护堤员数量减少。大部分河道管理站由固定人员分段管理改为分段巡逻管理。1998年,全省堤防进入大规模整修加固时期,日常堤防管理工作基本停顿,河道管理站主要任务是配合堤防施工。2002年,各地河道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本着转变运行管理机制、实现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河道管理体制改革。全省选18个河道管理单位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全面推进。2005年,全省44个河道管理单位全部完成定岗、定额测算工作。其中,22个完成体制改革,6个明确机构性质、核定人员编制、落实了“两项经费”,16个按照全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方案进行,定为财政差额补助单位。

  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20世纪80年代初,为保证堤防安全,给堤防管理提供条件,省里发布加强江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的布告,提出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50米、背水面30米为管理范围。但是这仅为行政布告,执行起来十分困难。1985年,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0条主要江河堤防护堤地迎水面距堤脚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10条重点江河堤防护堤地迎水面距堤脚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有了法律依据。1986年,堤防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在松花江、嫩江沿岸逐步开展。因涉及土地使用变更和局部农民利益,工作开展仍有很大难度。1989年,全省农田水利建设“黑龙杯”竞赛活动将堤防管理范围划定与否,作为一票否决的评比条件。各地为夺取“黑龙杯”,纷纷通过串换地块等办法积极划定堤防管理范围。1991年,全省10条主要江河堤防护堤地已划定达到98%。1992年,10条重点江河堤防护堤地划定达到77%。1996年,经与土地部门协调,全省江河已经划定的护堤地都明确了使用权利,并颁发土地使用证。2005年,全省10条主要江河和10条重点江河已划护堤地面积达422平方公里,占应划的94%。各城市护堤地涉及问题较多,一般通过建设防汛通道来满足防汛和堤防管理需要。

  三、堤防工程维修

  1986年开始,全省堤防风蚀雨淋造成的土方损失主要靠护堤员维修来弥补,每人每年上土100立方米,省里按每立方米0.6~1.0元给予补助。省级堤防岁修费每年安排600多万元,主要用于穿堤建筑物维修和营造护堤林。较多的维修土方由受益乡镇组织群众在挂锄期和秋收后集中完成。1989年起,通过开展“黑龙杯”竞赛活动,江河堤防上了大量土方,松花江、嫩江和拉林河、雅鲁河、呼兰河、穆棱河等江河堤防的堤顶高度均达到防御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标准。肇源、肇东堤防堤顶宽达到6~8米,戗堤宽8~12米。“98”大水后,国家通过对松、嫩两江应急度汛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加大投入,加快了江河堤防维修加固速度,防御能力上了一个新台阶。期间,全省堤防岁修费主要用于堤防防渗灌浆、建筑物维修改建、站舍建设和营造护堤林等项目。2003年,省级堤防岁修费增至1600万元,变为事业费纳入部门管理。2005年,省级堤防岁修费仍安排1600万元全部用于大、中河流堤防新建、改建和维修涵闸、护坡、护岸等工程,保证了堤防的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