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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汛指挥部

第一节 防汛指挥部


  一、省防汛指挥部

  1986年前,省政府无常设防汛机构,汛期临时组建防汛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抢险指挥调度。1986年,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简称省防)指挥由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军区和驻军首长、省水利厅厅长、防汛专职副指挥等担任(省水利厅常设1位专职副指挥抓日常工作)。同年,省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省防办)改为常设机构,设在省水利厅。省、市(地)和大部分县(市)防汛办公室也改为常设机构。


省防汛抗旱会商中心

  1989年开始,省防各级副指挥人数有所增减。指挥部领导成员由省计委、财政、公安、交通、电力、通讯、铁路、民政、建委、水利、经贸、邮电、民航、卫生、石油、农机、供销、林业、地质、无线电通讯、广播、航运、气象、武警、驻军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2005年,副指挥为省军区首长和省水利厅长。省防成员单位职责按其业务范围分工,省计委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水毁修复工程建设资金;省财政厅负责下拨防汛经费、防洪工程岁修费、遭遇较大洪水时的防汛抢险经费及特大防汛费;省水利厅负责全省防汛工程管理、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组织防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为省防当参谋;省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监测,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等;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生活安置等;省建委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省公安、交通、铁路等各厅局都按其业务范围各负其责。大江大河发生特大洪水时,省防根据防汛需要,及时派出临时工作组和专家赴各地协助指导抢险。

  二、市(地)、县(市)防汛指挥部

  1986年前,省内各市(地)、县(市)级政府无防汛指挥机构。1986年后,市(地)、县(市)级防汛指挥部组成与省里基本一致,由指挥、副指挥及成员单位(相关的职能部门)组成。指挥由行政一把手,即专员、市长、县长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主管农业的副市长、驻军首长、市政府秘书长、农办主任、建委主任及水利局长担任。1996年直至2005年,各地根据城市水务工作交由水利部门统管的实际情况,副指挥由主管副市长(副专员)、武装部首长、农委主任、水务局长担任。县(市)级防汛指挥部成员由物资、交通、计委、财政、粮食、城建、水利(务)、水文、铁路、邮电、气象、公安、卫生等局的副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