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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防洪预案

第三章 防洪预案

第一节 城市防洪预案


  1986~1997年,全省沿江河大城市还没有制定大洪水防御方案,只有遇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物资使用办法和遇到特大洪水时物资使用及全民动员的规定。1996年,哈尔滨市政府用文件条文的形式向省政府报告,遇大洪水时的做法,当年省防予以批复。“98”大水后,为使全国防汛抢险工作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有效地控制洪水灾害的扩展和发生,国家防总于1999年2月8日发布《关于编制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同时印发城市防洪预案编制大纲。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5市被列为全国80个重要防洪城市之中。同年3月2日,省防发出《关于编制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规定地级市城市防洪预案由省审批,其他县(市)级防洪预案由地、市级审批。2001年,省防下发《关于抓紧完善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的通知,要求方案编制要突出重点、操作性强。2002~2003年,省防审查市(地)的防洪预案和风险图后上报松辽委。同年,黑龙江省被国家防总列为防御洪水风险图编制试点省,伊春市为全国防御山洪灾害试点区。2005年,省防批复了全省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预案。根据城市防洪的重要性,全省重点防洪城市增至为9市,即由原来的5市又增加了伊春、黑河、七台河、鸡西4个市。同时,34座有防洪任务的县(市)级城市、城镇也编制完善了防御洪水方案,并报市(地)级政府审批。同年,全省防御洪水风险图(包括杜蒙自治县拉海堤防、肇源县胖头泡分滞洪区和哈尔滨市城市防洪3个代表典型)及伊春市山洪灾害试点同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