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水电经营管理
第三节 农村水电经营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84年,为加强全省农村水电管理,省编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小水电公司,同时为省水利厅水电处。1986年,牡丹江市和黑河地区水利局分别下设水电科。1987年,省编委批复将黑龙江省小水电公司更名为黑龙江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站。1992年,省编委批复黑龙江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站更名为黑龙江省水利厅地方水电局,隶属省水利厅,定编21人,正处级事业单位。2005年,省水电管理机构未变。
二、管理办法
1986~1988年,全省未制定任何水电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规。1989年,为了搞好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发布实施,为规范全省小水电建设首部行政规章。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单机容量0.6万千瓦以上、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及地方兴建和管理的其他水电站。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在开发建设和管理上,贯彻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和“自建、自管、自用”“多渠道集资、多层次办电”的方针。在业务管理上,各级水利部门是小水电主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上,规定小水电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装机容量规模由省、市(地)、县(市)主管部门审批,计划部门审定,并分别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在与大电网联网上,规定了大电网应创造条件组织联网。在税收上,按省财政厅《关于对小水电免税的通知》执行。同时也对小水电的项目验收、生产、管理、电费结算、利润分配使用、银行借贷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在一段时期内,极大地促进了全省小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1996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水电的建设和管理,省政府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起施行,《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对地方水电的建设规模、开发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地方水电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套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负责,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办法中还对扶持发展、依法保护、合理规划、建设程序、基金筹措、归口管理、并网发电及电价、纳税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05年,全省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等方面仍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农村水电电价
1986年前,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05元,处于较低的水平,严重束缚小水电事业发展。为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能力,1986年,国家经济技术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小水电上网电价做出新规定。1987年,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08元,1990年调整为0.11元。1993年,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4元。1994年,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1997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地方小水电电价的批复》,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元。
2005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小水电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61元。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水利厅结合现行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近十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全省40家地方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了新的测算,并以《关于上报提高全省农村水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正式向省物价局提出调整全省地方水电上网电价意见,当年未果。
四、农村水电产权改革
(一)整体出售
1.逊克县
县政府为筹集乌宋岗(一)水电站的建设资金,2001年,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白石水电站产权出售给北安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库尔滨水电站产权出售给北安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年,以1.12亿元将宝山电站产权出售给黑龙江省华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东宁县
县东风水电站,装机容量750千瓦,原隶属于东宁县水务局。2003年,为化解企业不良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东宁县水务局以280万元价格将电站产权出售给县电业局。出售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水电开发的前期工作。
3.宁安市
2005年,市政府为实现国有资本退出、职工身份转换、企业机制和制度创新、将水电事业做大做强的目标,对石头水电厂、青年水电站、阿堡水电站和英山水电站进行企业改革,以3900万元的价格将4座水电站产权捆绑出售给东北电力集团下属的金山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326名所属国有水电职工的工龄买断,其中有近60名职工通过公司招聘被重新录用。
(二)委托经营
1.五大连池市
市山口水电站,装机2.6万千瓦,隶属于五大连池市政府。1996年10月,五大连池市将其委托给北安电业局经营,经营期10年。山口水电站与北安电业局按年发电量总收入2:8分成。2005年,该水电站继续由北安电业局经营。
2.哈尔滨市
市西泉眼水库电站,装机容量2200千瓦,隶属于哈尔滨市水务局。2002年,哈尔滨市将其委托给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经营,由该院投资解决电站送出工程及并网发电问题,协议经营期为8年。期间,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每年向西泉眼水库电站交承包费用60万元。2005年,水电站继续由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经营。
(三)个人承包经营
1.延寿县
县新城水库电站,隶属于县水务局。始建于1978年,1985年运行发电。装机容量200千瓦,年发电量16万千瓦时。总投资80万元。2003年,为加强企业管理,承包给本站职工经营。延续至2005年末。
2.尚志市
市驿马河水电站,隶属于庆阳镇政府。1977年开工建设,1985年运行发电。装机容量1700千瓦,年发电量260万千瓦时,总投资635万元。2003年,为加强企业管理,庆阳镇政府将电站承包给该电站站长经营,每年承包费用12万元,延续至2005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