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政管理
第二章 水政管理
全省水利与水土保持法制建设起步于1984年,省人大六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要求明确规定,省水利厅为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依据《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法规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与国家配套的防洪工程、河道、小水电、水资源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全省水利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全省各地适时地开展了水利法规宣传及普及教育。全省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了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了执法工作。到2005年,全省共查处各类水事案件4500起,挽回经济损失3800万元。通过严格执法,全省基本形成了依法治水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