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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利执法

第三节 水利执法


  一、水利执法体系

  1986年前,全省地表水、地下水分开管理,城市、农村多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机构设置混乱,工作难以协调。1986年,全省开始加强水利执法机构建设。1988年,省政府依据《水法》要求,明确规定省水利厅为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主管全省水行政执法。省编委批准在省水利厅内设立水政水资源处。各市(地)、县(市)及省农垦总局的水利部门分别设立了“法规处”“执法科”“稽查科”“执法股”“执法队”“水利派出所”等执法机构。1990年,各市(地)、县(市)均明确了水利部门为本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确定编制、明确执法职能,为全面开展水行政执法提供了保证。同年,全省初步完成了对专职水利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任命,并由省统一制定发放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依法行政。1991年,省水利厅针对水利工程所在地出现的抢水、炸鱼、毒鱼、伤人、盗伐库区林木、毁堤取土取沙、破坏工程设施等案件频发的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省水利公安处。1994年,经省编委批准省水利厅设水土保持监督处。各市(地)、县(市)水利局也相继成立水土保持监督科、站。1995年,经省公安厅同意,在全省各地区共设立了63处各类水利派出所。其中水利治安派出所13个、河道治安派出所24个、水库治安派出所21个、大型引水供水工程派出所3个,大专院校派出所1个,水利施工单位派出所1个。1997年始,省水利厅每年召开全省水行政执法工作会议,要求水利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水利执法。同年,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建立水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办事制度、过错追究制度、水政监察人员培训制度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全省已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82个,配备专职监督员1275人,兼职监督员2201人,管护员10426人,建立起省、市(地)、县(市)、乡(镇)、村5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2005年,全省水利系统共发放水行政执法证2653个,任命水行政执法员2653人。全省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109个,配备监督执法人员668人。

  二、涉水案件查处

  1986年,全省仅在河道、水库管理等少数单位建立执法队伍,查处一些违法采砂、乱挖河道等案件。1990年,全省执法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立案查处数量较少,到2000年,全省5年共查处各类水事案件、调解处理水事纠纷3673起,其中水资源案件211起,水土保持案件1800起,水工程案件659起,河道案件1003起,结案率达95%以上,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鸡西市通过行政执法清除了阻水建筑62处。2001年,桦川县水务局首次处罚了违法接用自来水案件,北安市水务局关停市内自备水井,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市对浪费用水的洗浴、洗车行开始常年执法检查,对违章凿井和浪费用水现象发现一处处理一处。到2005年,全省共查处各类水事案件4500余件。其中由法院强制执行300余件,行政处罚1496人次,挽回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全省行政诉讼案无一例败诉,行政复议案无一例撤销。通过严格执法,制止了大量水事违法行为,维护了水事秩序。


查处取缔非法采金


  三、水利司法案例

  (一)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破坏地表植被案
  1996年,鸡西市矿务局城子河煤矿易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十七号井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破坏地表植被1.5万平方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简称市水保监督站)依法要求易发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然而易发公司既不治理,也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拒交水土流失防治费。市水保监督站报经鸡西市政府批准后,于1996年6月对易发公司下达了《鸡西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市水保监督站依法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易发公司以城子河煤矿属基层生产单位,不承担办理水土保持手续和重复交费的义务为由,向省水利厅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法制局经调查认定:“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注册法人实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行政法律义务。”因此,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应是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而不是鸡西市城子河煤矿。该公司煤矿与城子河煤矿的“统购统销”关系,完全是经营方式问题,不能成其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并且城子河煤矿也没有代替易发实业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机构交纳过任何费用。因此,认定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为行政相对方来履行水保法规定的义务是正确的”。根据1997年1月21日省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决定,仍按鸡西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二)省六三监狱擅自取水案
  20世纪90年代后期,省监狱管理局所属位于泰来县境内的六三监狱,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未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水。2002年7月27日,泰来县水务局以省六三监狱未办取水许可擅自凿井取水、拒交水资源费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省六三监狱不服,于2002年9月14日向齐齐哈尔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同年10月25日,齐齐哈尔市水务局作出复议决定,按照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省六三监狱有关行为直接立案查处,2003年4月21日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省六三监狱不服,上诉省水利厅,要求行政复议。同年8月19日,经省水利厅复议,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省六三监狱仍不服,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确认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法律依据充分、处理得当,维持了行政处罚。此案在全省水行政执法中正面影响很大。

  (三)庆安县东北大高梁酒业有限公司欢胜分厂擅自取水案
  2002年4月,庆安县东北大高梁酒业有限公司欢胜分厂在庆安镇欢胜乡未办理取水许可,私自建井,擅自取水。2004年11月1日,绥化市水政监察大队依法按程序向欢胜分厂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听证告知书。欢胜分厂不服从行政处罚,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绥水罚字[2004]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辩论,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做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经过诉讼,欢胜分厂认识到违法事实,接受了行政处罚,并表示要依法开凿自备井,缴纳了水资源费,接受用水管理。

  (四)鹤岗市新华镇永胜村王某等3人侵占围垦水库工程案
  2004年4月,鹤岗市新华镇永胜村王某、姜某、范某3人,在汤原县吉祥乡老龙岗水库库区内筑坝,围垦水库造田,经灌区多次制止,当事人仍我行我素,拒不接受处理。同年5月,汤原县水务局查明王某等3人雇用挖掘机等设备在库区内共非法筑坝3处,坝长900余米、坝高1米左右,侵占围垦水库库区面积150余亩。当事人王某等3人以其所围垦的库区面积为鹤岗市地界,是该村的土地,系村委会分的小孩口粮田等理由进行辩争。2004年5月11日,汤原县水政监察大队通过该县民政局、土地局等部门取证,核定行政土地地界,并去新华镇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地域和水库工程属汤原县所辖,库区内垦种为私自小开荒,村里曾收过承包费,没有土地使用证。同年5月12日,汤原县水务局致函永胜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制止非法侵占库区行为,停止非法收取库区内开地收费行为。同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王某等3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处以800元罚款;二是限定2004年5月20日前恢复水库库区原貌,清除所筑土坝,退耕还库面积。2004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到期,汤原县水务局采取强制措施,对该处土坝进行了强行拆除。

  (五)法院强制执行非法采砂处罚案
  2002年6月7日,肇东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水政执法人员发现一艘采砂船在松花江肇东段采砂。经查,该采砂船没有采砂许可证,当即将该船暂扣调查取证。调查得知,非法采砂者史长江,家住巴彦县富江乡通江村,雇佣10多人来松花江肇东段江道采砂,实属无证非法采砂。市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据《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告知史长江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及听证权,本人当场表示服从处罚,不要求开听证会。同年6月10日,市水务局依据《水法》第24条第4款、第45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4条第4款,《省河道条例》第9条、第29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史长江罚款3万元,限定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罚款,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当事人如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水务局将申请该市法院强制执行。此决定书向史长江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限期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于同年7月9日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于同年7月10日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限史长江在7月1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但期满后史仍未主动履行,市法院依法将已由法院扣押的非法采砂工具即一艘自制的铁皮船,委托该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75万元。9月15日,市法院贴出公告,限被执行人史长江9月20日前履行处罚,逾期将依法变卖扣押船只。期满后,他仍未履行处罚决定。9月30日,市水务局向市法院提出申请,用法院扣押的采砂船抵罚款,余下的罚款不予追究。10月21日,市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史长江的铁皮采砂船一艘以1.75万元变卖给市水务局抵罚款。史长江接此裁定后,未提出异议,服从裁定,到此结案。

  (六)拆除违法建房案
  2003年3月25日,肇东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水政执法人员发现农民岳春梅家正擅自在护堤地内违法建房,根据《省河道条例》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护堤地原貌,岳春梅表示服从。但是,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她家时,房子已建完。市水务局决定对其立案查处,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岳春梅承认在护堤地违法建房和刚建房时被制止过的事实。
  同年4月11日,市水务局根据“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第44条第2款,《省河道条例》第14条第1款、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护堤地原貌;3.限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到市水务局交罚款;4.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简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水务局将申请市法院强制执行。限期届满,当事人未主动拆除该房,市水务局于6月24日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8月7日,市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限岳春梅在收到裁定书后7日内主动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但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院裁定。8月15日,市法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岳春梅必须于2003年8月22日前拆除该房。但当事人仍未拆除违法建房。2003年9月17日,市法院决定对此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出动5名法警,协同市水务局20余名执法人员强行拆除了违法建房,恢复了护堤地原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