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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水许可

第二节 取水许可


  1986~1992年,全省取水工作基本上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少数城市管理较好,打井配有“凿井审批表”,发放“自备井使用证”。但多数地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很少持有合法证照,城市建设部门管辖的自建地下水井无审批手续,缺乏水文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分管面交叉,地下水井审批相互干扰,管理混乱。199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全省取水许可工作开始由无序管理向分散管理过渡。1993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全国施行。全省统一使用水利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以下简称“取水许可证”)。该证确立了取水的法定地位和最权威的取水法律效益。全省农村“取水许可证”全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部分地级市对已建成的自备井,由当地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取水登记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但是,行政主体仍不明确、工作不协调,干扰限制了取水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1995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等10个地级市,拥有地下水自备井的用户为1838户。其中列入管理的1452户,实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仅有哈尔滨、双鸭山、七台河3市131户。

1995年黑龙江省10个地级市自备井管理情况表 表8-12

城市

自备井单位(户)

现有井数(眼)

已装
水表(块)

已管理
(户)

当年批建(眼)

当年验收(眼)

发放
许可证

合计

在用

报废

哈尔滨市

900

1216

1100

116

980

900

67

61

61

齐齐哈尔市

174

333

317

16

206

174

11

4

 

牡丹江市

73

103

89

14

 

 

3

3

 

佳木斯市

252

553

533

20

477

220

47

43

 

大庆市

46

370

363

7

363

26

11

11

 

鸡西市

87

242

139

103

 

 

 

 

 

双鸭山市

69

109

97

12

37

34

2

2

2

伊春市

49

147

129

18

23

7

 

 

 

七台河市

60

90

85

5

45

38

1

1

68

鹤岗市

128

142

115

27

53

53

 

 

 

合计

1838

3305

2967

338

2184

1452

142

125

131



  2002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实现水务一体化后,取水许可制度全面走上正轨。2005年,全省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全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全国统一印制的“取水许可证”(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建立了“取水许可证”发放的法定程序,实行了严格的“取水许可证”档案管理,确立了“取水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