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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资源费征收

第三节 水资源费征收


  1982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率先征收水资源费。1986年,省建委和省财政厅规定了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业用水为每吨0.1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每吨0.03元,但尚未在全省征收。1993年,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办法》,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征收水资源费,并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10市的地下水资源费,也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部门按现行征收范围征收。水资源费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外管理,专户存储,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征收的水资源费30%上缴省财政,10%上缴市(地)财政,60%留县(市)财政。其主要用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规划,水资源科学研究和水资源监测,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专项基金,以及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等方面。
  1995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象和部门,以及征收标准、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省农场总局系统的水资源费收取和使用作了单独规定。

1995年黑龙江省城市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表 表8-13

城市

年开采量(亿立方米)

应收金额(万元)

实收金额(万元)

加价水费(万元)

使用情况(万元)

供水设施

技术措施

科研

管理

其他

哈尔滨

82.13

1555.00

1400.00

61.80

1000

 

90.00

150.00

120.00

齐齐哈尔

62.21

1684.28

1203.00

2.12

 

 

 

 

 

牡丹江

2.30

60.00

47.00

28.00

 

 

2.00

25.00

20.00

佳木斯

32.40

600.00

400.00

1.33

400

 

2.00

3.00

3.00

大 庆

31.47

944.10

620.10

 

 

120.00

 

14.00

486.10

鸡 西

30.00

580.00

130.00

 

100

2.00

2.00

9.00

2.00

双鸭山

2.17

60.00

20.00

1.00

 

 

 

 

 

伊 春

58.95

1768.50

79.00

 

79

0.30

 

0.20

 

七台河

4.00

120.00

30.00

0.50

 

4.50

7.20

12.50

5.90

鹤 岗

13.18

39.50

32.00

 

 

 

 

 

 

合 计

318.81

7411.38

3691.10

94.75

1579

126.80

103.20

213.70

637.00



  2003年,全省由于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水资源费征缴与取水许可制度渠道畅通。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有所加强,全省因欠缴水资源费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减少。同年,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进行全面清查,严格按法律程序追缴欠费。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开展了“零”欠费活动,清缴了114个取用地下水单位所欠的水资源费。全省各地设立了水资源费征收常设机构,城乡水资源费征收与上缴各循其道,水资源费催缴与当地法院业务挂钩,并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外管理,收支两条线,水资源费征缴列为各级主管部门考核内容,建立检查、抽查、复查的监管制度,欠缴水资源费不能通过财政“年审”。
  2005年,全省水资源收费总额为8067.51万元、征收率为历史最高。其中,工业收费5736.39万元、生活收费1640.32万元、农业收费5.65万元、火电收费589.80万元、水电收费95.35万元。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设备购置等方面。各地收缴的水资源费依据相关规定做到了合理使用,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等市70%以上水资源费用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工程中。全省水资源费征缴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