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六节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1986~1994年,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新建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建设单位即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水利局抽调各方人员组建临时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完工后,指挥部解散,人员回各单位。
1995年4月,省水利厅按照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始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社会公益性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新开工建设项目要求确定法人,由法人组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单位名称不再沿用某工程指挥部,改为某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处或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等。同年8月,省水利厅首先在新开工建设的五大连池市山口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山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和运行还贷。
1996年4月,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和省北引管理处共同集资兴建省北部引嫩红旗泡水库消险扩建工程,以省北引管理处为主组成建设单位,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确立工程实施原则、施工程序和方法、履行主要管理职责。工程建设和施工实行合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到位,确保工程顺利建成,被评为优良工程。
200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省编委针对省内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一个建设项目多个法人、项目法人代表缺乏经验、不能独立行使职责权及管理力度不到位等现状,批准了项目大法人组建方案。省水利工程局更名为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统一负责全省嫩江、松花江干流防洪、国境界河护岸和三江平原近期防洪除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002年,全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参照水利部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通过“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实行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机构设置等进行审查核准,要求法人单位配足具备建设管理经验人员。不经审查核准组建的项目法人不予办理报建审批手续,规范了项目法人责任制。2005年,全省执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情况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