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概述

概述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紧跟中央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全省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986~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秉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龙江”。据统计,1990~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15888人,决定或批准逮捕359372人。20年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向审判机关提起各类诉讼465031人。
  为保障社会安定,全省检察机关突出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时期各类危害较大的犯罪,开展了多项专项打击行动。按照中央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多发严重刑事犯罪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开展了多次严打行动。1986年继1983年严打斗争之后,继续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进行专项严打。1989~1996年,特别加大了对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持枪抢劫、车匪路霸、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2000年以后,则突出了以打黑除恶为龙头,对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重点打击。通过开展多次严打专项斗争,使全省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安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从1995年开始,全省检察机关逐渐加大对危害改革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当年共立案查办偷、抗税罪案375件,假冒商标罪案38件。此外还查处了数起严重破坏税制改革、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牟取私利的犯罪案件,对全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假”活动,共受案211件、立案158件,批捕29人,起诉2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2.6万元,查办万元以上质量违法案件近600起,端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黑窝点1600个。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开展了以打击制作、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受到农民的称赞。从2000年开始,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动向,全省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和变相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纠正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问题。为维护好全省的经济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跨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步步深入,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欺行霸市,黑恶势力犯罪有所抬头。为切实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000~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针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犯罪开展了第一次专项打击行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战斗的姿态投入到打黑除恶的斗争之中,坚持专群结合、除恶务尽的原则,加大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依法快捕快诉共查办“保护伞”案件59件59人,居全国第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座谈会,交流推广了黑龙江省的工作经验。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政法机关在实践中总结开展严打斗争经验,深入反思,所采取的社会治安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一项新措施。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肯定这一做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省检察机关落实《决定》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检察环节上形成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充分发挥网络的便捷作用,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坚持回访考察制度,对发案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初步建立起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制度,在部分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认真做好对免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工作,帮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巩固免诉成果。认真做好对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人员的执行检察,督促落实帮教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反改造尖子,做好顽固犯罪的转化工作;做好对“两放”(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释放人员)人员接茬教育;每年对全省约5000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进行一次考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以及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治安乱点的集中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平安建设。在基层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不断总结和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二、惩治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

  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的必要手段,是人民检察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主要工作。
  1986~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强工作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2937件,立案侦查51890件,结案48742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29604.31万元。其中查结的案件,有贪污案22063件,贿赂案9261件,挪用公款案9134件,偷税、抗税案5517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3件,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51件,其他案件2481件。20年间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768400件。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称谓、内设机构及相关职能随形势和工作需要不断发展变化,机构设置及其称谓和工作职能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完善。
  1978~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称为法纪检察,其职能部门称为法纪检察处(科)。1986年时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内设机构称经济检察处(科)。1989年10月12日,根据工作需要,黑龙江省编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黑编(1989)236号文件,决定在省人民检察院成立贪污贿赂检察局。1990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局更名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下设举报中心、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和综合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击贪污贿赂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犯罪案件。同年,1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及1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其他院的经济检察机构改为贪污贿赂检察科。此后,名称几经更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机构最后统一为“反贪污贿赂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税等经济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不再受理该类案件的侦查。1998年,根据工作需要更名为法纪检察局。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署,法纪检察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其职能部门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科)。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政字[2005]25号文件《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名称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范围有所调整,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完善后,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1998~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9920件1089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2625万元。其中查办县处级干部549人,厅局级干部29人。查办司法领域渎职侵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479人。大庆联谊、省国投等案件的查办,在省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对省农行原副行长丁志国受贿案,省人民银行原副行长甘世光受贿、挪用公款案,省森工总局原副局长牛凤玉行贿、受贿案,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处法制科原副科长杜克申徇私枉法、受贿等案件的查办,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转变执法观念,坚持依法办案,注重法律效果。把依法办案和尊重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落到实处。坚持服务大局,注重政治效果。用正确的稳定观指导办案工作,杜绝查办一个领导干部、一个企业厂长经理,影响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现象的发生。坚持服务发展,关注民生,净化社会风气,努力营造公开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总结办案实践,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由数量规模型向办案力度、水平和质量并重的综合效果型转变的总体思路。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侦查工作的灵魂,强化证据意识,由侦查犯罪向证实犯罪转变;强化人权意识,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强化法庭意识,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审判的检验,做到结果上正确,实体上正义,程序上合法,社会反映良好,成为“铁案”。全省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入一个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符合全省反贪、渎检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效果。2002年,全省三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形成了统一决策指挥、信息传递畅通、纵横联动互动、后勤保障有力的一体化办案机制。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对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开发利用,把案件线索和侦查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以省人民检察院为龙头、以分市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形成全盘统筹、信息共享、统一指挥、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协调高效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使办案效率、案件质量显著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通过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办理渎职侵权案件389件,突破大要案件112件,成功办理疑难案件34件,所办案件中,提起公诉332件,有罪判决313件。
  1989~1998年期间,预防职务犯罪是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工作的一部分。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991年省人民检察院曾在哈尔滨等5个地市烟酒专卖分局派驻检察室。1995年在人民银行、税务局、哈尔滨工业大学高科技园区、大庆石化总厂派出4个检察室。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时,撤销了上述检察室,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中心(省院自设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开展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等,在此基础上,积极总结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验,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机制建设。2000年,遵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2001年,经黑龙江省委批准,省人民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实施和组织、协调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后,全省各分市院、基层院也开始先后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门机构145个,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步步深入。这一年全省实施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年工程”,突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全省各地、各行业系统普遍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形成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大网络。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与重点行业和系统建立了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拓展预防领域,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活动,加深对预防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重大工程同步预防的内容、措施和途径。开展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个案预防,与教育、国税系统共同开展了系统预防,实施针对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大额资金的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等重点工作。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受理查询316次,涉及2474家单位和个人,5家有行贿记录的单位被取消投标资格。总结全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经验,2003年8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贯彻《条例》全省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地积极建立预防机制,强化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实效,大要案的个案预防率达到60%以上,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2700余份,回访联系单位2400余次。在全省建立警示教育基地109个、廉政教育基地125个、预防职务犯罪示范基地117个。同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预防职务犯罪策略研究》课题,出版了《职务犯罪的预防》一书。

  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20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法律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积极开展侦查、审判监督,逐步建立比较规范的刑事检察工作制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出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治安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现象,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鉴于此,199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正式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刑事检察一项重要职责,摆上了法律监督工作日程。1994~1996年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纠正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不移送的典型案件574件,其中依照法律规定直接立案查办286人,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8879件(次)。1997年按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确定了新的工作思路,即以办理各类审查批捕案件为基础,全面开展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加大了立案监督的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均明确由主管副检察院长亲自负责立案监督工作,将立案监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据不完全统计,1997~2005年,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8809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730件,公安机关依通知立案7657件。
  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进行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1989年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了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推广对审查批捕案件实行跟踪监督等经验,提高侦查监督的效能。特别是制定和实行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明显地提高了此类案件办案质量。1989~1992年,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上,分别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10290件(次)和4069件(次)。1993年、1994年的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率分别达到65.05%、66.86%。199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在公安机关派驻专人,及时了解刑事案件破案情况,在“严打”期间做到了重、特大案件全部介入,一般案件50%介入。2000~2002年,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率都达到了100%。
  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198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2件,改判率占审结案件的81.2%。1992年改判率占审结案件的87.5%。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强化监督”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和强化依法抗诉工作,取得较好成绩。2003年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加强对抗诉案件的指导和监控,指定专人负责抗诉案件的监督管理,支持抗诉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2005年全国刑事抗诉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转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3起抗诉改判案例。
  刑事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定职责。1998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超期羁押3563人(次),纠正3553人(次),纠正率为99.7%,全省超期羁押纠正率与去年同比增加14.5个百分点。1999年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要求,对超期羁押问题提出纠正意见4869人(次),纠正4589人(次),同比上升29.2%,纠正率为94.2%。2000年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对超期羁押5年以上的26人进行逐案跟踪清理。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视察黑龙江省执法情况,对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进行执法监督,对违法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工作给予肯定。2001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严打”整治斗争,于9月中旬至10月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超期羁押专项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牡丹江、双鸭山、伊春、大兴安岭、林区和哈铁等6个地区实现无超期羁押。到2004年4月全省实现公、检、法均无超期羁押。为了进一步深化刑事执行监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2001年黑龙江省监所检察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了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会同省监狱管理局召开全省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理论研讨会,就加强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充分的研讨和论证,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合作事宜。2002年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与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承担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职责,建立起监所检察部门专门预防与相关系统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对黑龙江省监所检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此举在全国是首创,并以监所检察厅简报的形式转发,在全国推广。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992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都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当年培训干部200人(次),办案156件。同时制定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办案请示备案制度和业务工作统计工作制度。1995年全省办理抗诉案件数居全国第二位,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1998年全省办理抗诉案件数居全国第六位。2003年全省各级民行检察部门以“狠抓监督质量、突出监督效果、增强监督实效”为工作思路,不懈努力,全省抗诉案件始终居全国前10位,抗诉案件原判改变率达70%以上。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1986~2005年,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检察工作重点,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充分发挥了“窗口”和“桥梁”作用。2001年初,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对群众来访和署真实姓名的来信要做到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的庄严承诺,对控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全省三级院检察长层层签订了《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工作目标责任状》,把解决群众申诉难、上访难的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负责,以控申部门为依托,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体系。建立和实施了首办责任制、举报线索管理制、重要案件领导包案制、申诉案件听证制、署名举报联席答复制等制度。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行“公开答复”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深化“三个百分之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有效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久诉不息、缠诉累讼问题。2005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在致全省控申干警的信中,对控申工作提出“有理推定”的执法理念,即:“视来访者皆有理而来,带着对群众深厚情感接待处理好每一件上访案件。”全省控申检察部门按照“有理推定”的信访工作理念,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三个百分之百”的工作要求,正确对待群众诉求,通过领导包案、公开答复、“专家会诊”等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5094件,全部作了妥善处理,排查出的311件疑难复杂涉检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息诉302件,占97.1%。

  四、加强基础建设,改善科技装备

  1986年以来,特别是跨入新世纪后,全省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夯实检察事业的发展基础,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龙头,以解决“两房”建设为重点,狠抓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全面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保证了全省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物资装备配置是顺利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础。20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抓住机遇,努力改善物资装备配置,创造条件使“从优待检”落到实处,物资装备等基础建设明显改观。20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发展变化很大,物资装备配置任务繁重,省人民检察院装备部门积极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装备改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自1989年以来省人民检察院共为全省各基层人民检察院联系购置或调拨车辆千余台,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车不足的困难。2005年这项工作又有新进展,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勘察车204台,囚车13台,申请调拨单217份。检察干警换装工作也有序进行,20年来共完成检察服10余万套以及配套检帽、检徽、领带等的发放工作,检察服合体率保持在90%以上。枪支弹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经常性的检查保养落到实处。器材设备管理实行了一处(室)一档的管理办法,做到账、卡、簿、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不外流。办公器材设备的保养维护得到进一步加强,设备正常运转率达100%。
  经费保障是检察机关开展办公、办案和现代化建设等项工作的基础,黑龙江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国家拨付给检察机关所需的各项经费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为切实保障检察工作需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想方设法,精打细算,不懈努力,积极争取,基本保证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经费需求。1999年中央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后,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实施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对赃款赃物的管理规定,做到赃款赃物无丢失、无损坏、无挪用。2000年以后通过实施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有效地压缩了行政经费支出。同时创新工作思路,依靠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拓宽经费来源的主渠道,省人民检察院曾因及时、准确地编报预决算受到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好评,连续被评为省直“保盘子工程”先进单位和全省财务决算第一名。在全省财政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省人民检察院连年编制的经费预算逐年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全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的两房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的建设。1989年以前,检察机关两房建设仅限于对现有房产的管理、维修和采暖等方面。1989~2000年,随着全国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检察机关的两房建设得到加强。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颁布为契机,抢抓机遇,认真研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两房”建设的规划方案,积极推进“两房”建设快速发展。当年全省检察机关续建“两房”建设工程的有10个院,建筑面积3.95万平方米;批准新建立项的有12个院,建筑面积4.77万平方米。2003年实现了“两房”建设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协调计委、财政等部门,向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当年经国家计划部门批准新建“两房”工程立项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有35个,总投资8960万元,建设规模为7.5万平方米。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两房”总面积达到767109.68万平方米,干警平均用房82.4平方米,为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创造了基础条件。全省检察机关“两房”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标准。
  20年间全省检察机关的信息技术工作发展迅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建设和应用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9年底省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协助办公室统计部门率先运用计算机承担检察统计工作,随后又与财务部门协作运用计算机进行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1995年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微机通信管理中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统一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效率,实现数据、通讯和办公自动化。其后的数年,微机网络化建设发展迅速,科技装备有了实质性变化。到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投入资金9834万元用于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干警人手一台计算机的目标。实施了“1241工程”,即重点推动“一网”(检察系统三级专线网)、“两库”(队伍管理信息库、电子学习数据库)、“四类应用”(电子邮件、信息发布、法律法规检索和信息化应用示范)、“一个专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建设。为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全省三级人民检察院共举办多期计算机知识及应用培训班,培训干警13500余人(次)。截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引进了“监控系统”,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引进心理图谱测试系统(测谎器)用于办案工作;引进多媒体示证系统,用以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1985年起步,本着“边建设、边工作”的方针,20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92年多数分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视听资料、理化检验等六大技术门类已基本健全。条件相对好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建立起了含有相应技术门类的检察技术机构,已能承担物证的搜集、固定和初检工作。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则视工作需要仅设置了相应的技术岗位。跨入新世纪,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加强科技装备建设,检察技术装备投入大幅增加。到2005年底,全省各级检察院中检察技术机构计40个,培训有专业技术人员12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29名,中级技术职称的61名,除按规定承担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外,还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或配合承担起相关的自侦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和条件。20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实施“人才兴检”“文化育检”“科技强检”战略,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点,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严肃纪律,基本建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保证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强化对干警的教育培训。1986~199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求检察干警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和各种不正之风面前坚定政治立场。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等部门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行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关心检察人员疾苦,努力帮助检察人员解决实际困难。1995年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1998年开展了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共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85件220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8人,追究刑事责任12人,清调出检察队伍17人。2003年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2005年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强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实行述职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礼品登记上交、违反廉洁从检规定处理办法、检察长离任审计等制度。建立《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启动了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
  为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在“七五”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就开展了大规模的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工作。自1985年初开始创办法律自学辅导班后,经过5年的努力工作,1990年在学的1990名学员中有686人获得大专毕业证书,296人获得大专层次的专业证书,500人取得8科以上单科结业证。全省检察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大专层次专业知识干部的比例,由1985年的9.68%上升到64.5%;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由41.5%下降到8.76%。1990年末,全省检察干警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在全国检察机关占第9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大专层次专业知识干警的比例在全国检察机关占第一位。到1992年,大专层次以上的检察人员比例已达到73.2%。仅省人民检察院就举办各类短训班50余次,累计培训检察人员5000余人(次)。“八五”期间,全省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转向岗位职务培训。共举办各类岗位职务培训班191期,累计培训检察干部8463人。其中,培训基层院正、副检察长561人,占基层院检察长总数的96%。培训研究生162人。到199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具有法律专业证书的检察干警7728人,占全省干警总数的84.9%,较1990年提高了18.1个百分点。到200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大培训力度,共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学历班275期,培训干警15721人(次)。其中,举办基层院检察长培训班10期,轮训正、副检察长835人(次)。全省97.21%的干警取得了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检察干警总数的56%。2003年后广泛开展了以提高执法技能为核心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共举办各类正规化分类培训班507期,培训各类检察人员32394人(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有硕士以上研究生213人,占人员总数的2.5%;研究生课程结业557人,占人员总数的6.5%;大学本科6459人,占人员总数的75.8%;大学专科1073人,占人员总数的12.6%;中专以下(含专业证书)221人,占人员总数的2.6%。
  强化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卓著的领导干部充实到班子中去,配齐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重点做好“一把手”的选拔工作。结合换届选举,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协管作用,协助地方党委选配好班子成员,使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顺利实现了新老交替,保持了比较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据统计,1993年共协商地方党委调整充实22名分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和224名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分市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9.2岁,检察长的平均年龄为51.4岁,班子成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3.3%。经考核评定,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一类班子由106个上升到156个,占76.8%。在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上,加强日常考核,提高班子整体功能。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选拔、培养、使用制度。全省检察机关已配有554名后备干部,文化结构有很大改善,年轻干部比例明显增加。同时积极引进40名高学历、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到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挂职任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助理,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明显增强。
  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1991年省人民检察院改革创新,把目标管理机制引入检察工作之中,深入推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全面建设。率先在分市人民检察院这一层面推行目标管理机制的实施,突出抓分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带动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在全省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中的13个院中推行目标管理机制。1992年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工作,全省分市人民检察院普遍实行量化管理。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官法》。1997年按照“建设好班子、培养好队伍、建立好机制、创造好业绩、树立好形象”的标准,加强基层院的“五好”建设,加大领导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清理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等问题。2000年开始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和优化组合、岗位轮换、挂职锻炼、任期目标责任制等机制,推进检察队伍建设。为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内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招募100名青年志愿者到边远、贫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服务,招录大学本科生、研究生490人充实到各级检察机关,优化了基层检察院的队伍结构。2005年,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黑龙江省基层人民检察院2005~2007年规范化建设分类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分类考评和动态管理。按照客观条件的差异,把全省181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类定标、分类考核、分类表彰。通过实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分类考核,增强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激励性,进一步推动了基层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省委转发了《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争先创优涌现出大批先进典型。20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争先创优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调动广大干警学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为全省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营造了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全省检察机关先后有68个集体、53名干警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彰,其中9个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19个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11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10个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33人(次)被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58个人民检察院和53名干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和个人一等功。62个集体和116人被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和个人一等功。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沙涛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为“雷锋式检察干部”。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先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会杰、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魏艳玲先后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这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秉公执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省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深入人心,成为激励全省检察干警拼搏奋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和宝贵精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