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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

第一章 机构


  198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黑龙江省嫩江地区与齐齐哈尔市合并,组建新的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与牡丹江市合并,组建新的牡丹江市;黑龙江省合江地区与佳木斯市合并,组建新的佳木斯市。设在上述地区的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嫩江分院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合并;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分院与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合并;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合江分院与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合并。截至1985年末,黑龙江省检察系统共有各级人民检察院194个。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1个;市(地)级人民检察院18个,其中辖区市人民检察院10个;省人民检察院分院8个(地区分院4个、农垦区分院1个、林区分院3个)。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175个,其中县人民检察院64个,地辖市人民检察院5个,市辖区人民检察院68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8个,林区人民检察院30个。198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分散在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在黑龙江省的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更名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领导。1993年4月1日,根据国函(1993)1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黑龙江撤销黑河地区组建黑河市(地级)批复》的要求,黑龙江省黑河地区撤销,建立黑河市。设在黑龙江省黑河地区的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变更为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1996年11月,根据国务院决定,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设在松花江地区的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分院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合并。新的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沿用原名称。其内设机构数量、名称与原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数量、名称不变。2000年6月,根据国务院批复,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撤销,建立绥化市。随之,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分院更名为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大第九届二十六次常委会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八届八十次常委会议决定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的通知》(黑编[2000]212号文件)精神,决定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分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合江林区分院,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设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到2005年末,黑龙江全省共有三级人民检察院198个。其中,省人民检察院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16个,基层人民检察院18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中,行政院10个,政企合一院3个(大庆、伊春、大兴安岭),企业院3个(农垦、林区、铁路)。基层人民检察院中,行政院112个,政企合一院26个,企业院4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