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队伍建设
第二节 基层队伍建设
1986~1990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基层工作在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下,由省人民检察院干部人事部门负责(这期间的主要工作已在干部工作一节中作了阐述)。1990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成立政治部,省人民检察院人事处思想教育、队伍管理、建设、目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职能工作移交给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新设的内设机构基层工作处。1996年5月29日,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基层工作处更名为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宣传处。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根据宣传工作职能调整,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设立宣传处。政治部组织宣传处宣传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给新设立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组织宣传处更名为政治部基层工作处。1990~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工作突出抓了思想教育活动、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项工作。
一、思想教育活动
1990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坚持不懈地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在年初召开的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对思想政治工作作了专门的研究和部署。结合检察工作和干警的思想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主要有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中心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宗旨、理想和任务的教育。1991年,围绕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这个中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开展了以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为重点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思想教育,同时继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开展学习雷锋、学习焦裕禄的活动,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总结了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凤坤的事迹,并作出向李凤坤学习的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掀起了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热潮。年末,根据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在东宁县召开的政法队伍建设现场会的精神,省人民检察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出学刘平(东宁县公安局长)、学东宁县公安局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争先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
1992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中共十四大文件,强化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结合全省检察工作的实际,围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这一中心,组织干警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强化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试行意见》。鸡西等分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发展确定了检察工作新思路,提出了“四破四立”,在深化为企业服务这一主题上大做文章。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重新制定了《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全省检察机关增强了服务意识、改革意识、防“左”意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意识、群众路线意识。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保护、服务”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寓服务于办案的全过程。二、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的社会效果,关键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三、衡量检察工作的质量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1993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抓好廉政建设。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反腐败、廉政建设教育。树立廉政典型,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政治工作会议,交流不同特色的典型经验,把思想政治工作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思想教育,查摆问题,征求意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完善制度措施等多种方法深入进行自身反腐败斗争。据统计全年全省检察干警拒吃请2302人(次),拒礼拒贿折合人民币157.7万元,做好人好事4279人(次)。
1994年,开展了学习《邓小平文选》活动,省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对学习提出要求,并先后转发了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穆棱县人民检察院学习《邓小平文选》的经验和宁安市人民检察院学习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建设的经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在抓好党组成员自身学习的同时,积极参加地方党委举办的读书班、培训班。全省检察机关参加各类学习班、读书班人数达5207人,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给干警作理论学习辅导507人(次),撰写学习体会文章854篇。当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在全省政法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意见》,省人民检察院利用4、5、6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全省检察机关的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在整顿过程中组织广大干警上好“三课”,即公仆教育课、廉政建设课、法制和职业道德课;看了一部录像片,即“全省检察机关廉政事迹报告会”录像片;围绕理想信念、执法执纪、廉政勤政、检容风纪等方面对照查摆问题。在这次教育整顿中,各级领导敢于动真格的,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违法违纪干警11起11人,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人,确定清调对象18人。
1995年,省人民检察院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文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用科学理论武装干警,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局观念,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根据检察队伍党员占绝大多数的实际情况,以党建带动队伍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和机关思想作风整顿工作,通过学习、查摆、整改,制定了《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和《为建设农业强省服务的决定》,努力为全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总结马先兰等“十杰”“十优”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组织“十杰”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开展了“争上游、创一流、做奉献”活动和争创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全省检察机关有188个人民检察院被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单位标兵。1997年,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抓党建带动班子、队伍、机关建设”的工作思路,在宁安市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把学理论、讲政治摆在队伍建设的首位,结合思想和工作的实际,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推广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讲政治原则,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经验;宁安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抓一建带三建”,注重加强党的建设的经验;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致力于标准化检察院建设的经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在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经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用铁人精神塑造检察队伍的经验;双鸭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在困境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检察队伍和工作稳定发展的经验。
1998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强化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在活动中紧紧围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深化教育,使广大干警在接受教育中明确是非标准,正确把握人生的方向和轨迹,经受住权、钱、色、情的考验。强化职业道德深化教育,进一步增强秉公执法,护法为民的思想品德,进一步树立创一流业绩,实现人生价值的观念。紧紧围绕执法思想深化教育。对照中纪委提出的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九条卡死”的规定,进行反思,摆现象,找原因,查危害,着力解决特权思想,为钱办案思想,追求数量的攀比思想等执法思想中的问题,使干警在吸取教训中明确“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这一重大原则问题,在执法的观念上,达到四个统一,即:办案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事实与法律的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做到“五个转变”,即:由机械执法向法律服务转变;由传统的办案方式向依靠科学侦案谋略方式转变;由不文明办案向文明办案转变;由孤立办案向依靠党委和群众办案转变;由神秘化办案向接受社会监督转变。紧紧围绕为全党全国的大局服务深化教育。针对检察工作与大局结合不够紧密的问题,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倾向,没有全面履行好打击、服务、保护、预防等各项检察职能问题,找准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提出要在今后执法办案中做到“四个结合”,即:执法办案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查处案件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监督与支持相结合。通过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经济建设提供旗帜鲜明的法律支持。紧紧围绕牢固确立党的宗旨观念深化教育。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万岭撰写了《论检察机关人民性》的文章,引导广大干警认清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作为检验检察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许多分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到贫困村屯参加劳动,身临其境的接受宗旨观教育,还开展了“心系灾区,奉献爱心”的活动和“怎样代表人民行使好检察权”的讨论,检察干警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明显增强。在纪律作风上,注意从思想上解决权力观念问题。从作风上解决权力行为问题,解决执法犯法、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案谋钱,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问题。从纪律上注重解决权力制约问题。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自侦案件调查,立案侦查的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工作轮换制度”“内部制约制度”等,规范干警的执法办案行为。从组织上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加大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力度,特别是在教育整顿中对发现和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逐个调查核实,认真严肃的处理,惩处一人,教育一片。
1999年,按照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统一安排,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分期开展了“三讲”教育。通过“三讲”教育,全省检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受到了一次全面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再教育,达到了“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的目标。为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组织保证。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的实际,积极推进“一个统领,三个载体”活动。就是以“三讲”教育为统领,开展“五好”“两满意活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三项活动,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利用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都要进行集中“三讲”教育的有利时机,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五好”“两满意”活动深入开展。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集中力量抓后进,巩固和发展先进,推动中间院尽快达到“五好”院的要求,确保再有44%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达到“五好”目标,争创更多的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和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把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为载体,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摸索出一条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服务效果,解决好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在基层政法部门开展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的部署,集中解决极少数干警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和作风,解决吃请受礼、徇私枉法、作风粗暴、冷横硬冲、刑讯逼供、欺压百姓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检察干警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清理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检察队伍。
2001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省人民检察院把工作重心放在抓基层、打基础上,结合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开展思想教育活动,促进争创活动的深入开展,提升干警思想素质。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从6月22日开始,历时32天,行程近两万公里,在全省分4片召开会议,与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9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3500多名干警对话,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与各地、市和县区党委、人大、政府的450多名主要领导面对面地沟通争创“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统一对搞好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基层人民检察院解决班子建设、技术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力地调动了干警开展争创活动的积极性。
2002年,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处科室”活动。以创建工作为载体,争先创优,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共十六大“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形成了“人人是学习之人,处处是学习之所”的学习氛围。强化学习理念,切实转变作风。树立学习是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理念、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的理念、不断创新发展的理念,从思想上夯实创建的基础,推进班子建设,转变执法作风。强化干部管理,通过上挂下派、内外交流等途径锻炼干部。加大培训力度,深化学习内容。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多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努力培养熟悉世贸规则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学习理论,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干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学习业务,提高法律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学习经济,拓宽知识领域,增强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学习社会,深入实际、深入实践,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典型,倡导和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气,选树一批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建立动力机制,通过树立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不断提高学习力;建立检察队伍终身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建立投入保障机制,为干警学习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制定量化考评标准,正确科学地评价干警的工作;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创建活动的领导体系。逐步实现检察队伍的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检察官应具有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逐级遴选检察官,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各级班子和干警的廉洁自律建设,培养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对检察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2003~2004年,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教育活动方案,抓了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活动查摆试点工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多次深入试点单位进行调查、指导,帮助研究制定了查摆方案,指导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该市召开现场会的筹备工作。抓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活动的整改试点工作,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教育活动整改建制佳木斯现场会,介绍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抓好整改工作的经验,推动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5年,省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要求,组织干警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活动中教育干警认真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着力解决检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搞好省人民检察院自身教育活动的同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各级党委组织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开展教育活动,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的《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有力地推进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是从1991年实施目标化管理工作开始的。借鉴南方城市改革经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胆改革创新,把目标管理机制引入检察工作之中,以目标管理为机制深入推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全面建设。
1990~1991年,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基层工作处成立后,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率先在分市人民检察院这一层面推行目标管理机制的实施,突出抓分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带动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中的13个院中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其他6个分市院也为开展这项工作做准备)。省人民检察院派专人深入到13个分市人民检察院,把开展目标管理工作纳入到13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议事日程,认真总结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和经验,并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下发全省,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推进目标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2年,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工作,覆盖面比上年有进一步提高。全省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在已有13个院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上,年内发展到了18个分市院,工作也抓得更加扎实。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都把目标管理工作纳入党组的议事日程,把各项指标分解到科室,实行量化管理。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实际,注重效果。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1993年,省人民检察院运用立功奖励和目标管理推进等有效方法,调动全省检察干警和各级院的争创积极性,抓基层检察院建设,带动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争先创优激励机制方案》,规范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方法和形式。结合参加全省政法机关“学刘平、学东宁县公安局”(简称“双学”)活动,树立宣传了一批检察机关“双学”典型。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继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按照省人民检察院《争先创优激励机制方案》的要求,全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了10个先进集体和6名先进个人。向黑龙江省委政法委推荐了5个集体、6名个人参加“全省政法战线第三次双学表彰会”。同时总结了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双学”活动的经验,转发了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经验,有效地推进了活动的开展。
1995年,省人民检察院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评选“十大杰出检察官”活动。经过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推荐,评审委员会确定20名候选人,全省检察干警投票评选,省人民检察院最后审定等程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先兰、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彩环、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处长罗莉瑛、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立奎、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科长吴建宇、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科长房久林、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科长阎佩英、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显良、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新吉被授予全省检察系统“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徐永森、赵忠富、朱光、张雪秋、吴廷显、侯立民、陈永德、张成栋、杨晓礼、张伟被授予全省检察系统“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向他们学习的决定,同时组织开展先进人物事迹报告团深入基层人民检察院做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
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首次实行以省人民检察院为龙头的三级院目标管理工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采取年初下达目标,半年初评,年终总评,以100分为基础,上下浮动加减分的考评办法。实行三级人民检察院目标管理,调动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干警的争创积极性,推动各项检察工作不断登上新台阶。经年终评比,牡丹江、佳木斯、哈尔滨3个市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标兵单位,有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先进集体,有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被评为达标单位。全省检察机关18项工作中有17项居全国检察系统上游。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三年规划,抓住机遇,积极申报,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单位晋档升级。到年底,全省202个人民检察院有95.54%的院跨入各级、各类文明单位行列,其中省级文明单位8个,地、市级文明系统3个,地、市级文明单位和标兵115个,县、区级文明单位和标兵70个,超过20个百分点完成三年规划目标。
1997年,省人民检察院对三级院目标管理进行完善,在制定目标上突出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目标上,进行进一步的量化,从院至各科(处、室)及每个干警层层制定目标,层层落实责任,使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底。在推进目标的完成上,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组织工作组分片、分战线以及用通报等形式进行检查督促。由于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力度加大,推动了全省检察工作登台阶。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刑检、法纪三项主要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考察了解,全省检察机关25项工作有22项居全国检察机关上游水平,有3项居中游水平。
1998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检察官法》,积极探索改进队伍管理的方式和途径,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和实行队伍建设八项管理措施。一是实行干警素质规范化管理。在政治素质管理上,制定专项、系统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规划,培养干警“讲政治”的觉悟和能力。在业务素质管理上,突出学历教育,岗位职务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二是实行工作流程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梗阻、断层,拖拉、随意等问题。三是实行干警行为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如何实行“防范性监督”和“关口前移”问题,从源头上抓好干警行为约束。四是实行干警形象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在部分干警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不文明办案等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问题。五是实行机关文明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机关工作空间环境差,内部管理差,文明办公差等问题。六是实行办案工作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不依法办案问题。七是实行对重点部位,重点对象的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重点部门,薄弱部位敏感性问题。八是实行干警工余社会行为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约束放松,监督弱化问题。通过八项管理,形成了队伍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了队伍的管理水平和队伍建设水平。
1999年,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创建“五好基层院”活动、“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活动和“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各级人民检察院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细化目标,建立严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立“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合力。全省检察机关共组建由348人参加的96个工作组,采取分片包院、蹲点抓面的办法,大力推进“三个载体”活动。各级人民检察院把“三个载体”的工作要求具体化,纳入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到部门,量化到个人,使院有方向,部门有责任,个人有担子,形成严密的、科学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八项管理措施,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和干警遵纪守法意识。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走访人大代表3494人,政协委员2571人,企业家1974人,其他各界人士3272人。发放征求意见函54346份,召开了544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人士等社会各界聘请了2951名检风检纪监督员。
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完善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体系。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进一步修订量化工作目标,同时确定在民行处、起诉处、编辑部等3个处室为干警年终综合考评试点单位。新的目标考评工作标准更加细化,逐项量化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头,使目标管理工作无论从操作到考评都更加清楚直观,形成了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新的考核推进模式。
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继续把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强基固本的战略任务来抓,坚持“突出重点、合力攻坚、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大领导力度,强化推进措施,使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经过积极争取,从1999年开始到2001年,全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积极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创活动,创造条件为基层检察院创建“五好”拨款72970万元。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共为基层检察院解决微机364台,车辆30台。同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下派工作组233个,工作组成员756人,对18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面包扶。省人民检察院下派8名干部到拟达标的条件较差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强化抓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攻坚力量。总结领导定点包院,分市人民检察院各科处室对口包项,先进院与后进院结对包扶和富裕县人民检察院等4个后进院变先进院的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第六次政治工作会议上推广,形成上下合力,齐抓共建的局面。全年有164个基层检察院实现了“五好”标准,其中有90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检察院,有13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在组织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有7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获得了全省加强基层院建设组织工作奖,省人民检察院及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获得了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基层院建设组织工作奖。
2002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分别深入到10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11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三年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了《先进检察院考评标准》,并在全省18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中选拔确定10个基层检察院建设试点院,继续推行“三包”措施,由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采取分片包院的办法进行推进。其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处科室”活动的工作指导和推进,在创建的内涵、目标、内容、途径、措施和办法上进行尝试。先后深入到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7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处科室”活动进行调研指导,对全省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10月下旬,在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两次由1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及所属示范院检察长参加的全省检察机关创建活动研讨会,总结推广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等32个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和26个示范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联系制度,总结推广1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创建经验。在全省检察长研讨会上,交流了6个不同层面的创建典型。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省人民检察院基层处编发了《创建动态》13期,刊发创建信息、经验和理论研究文章近百篇。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征文竞赛活动,组织撰写了一批具有鲜明特点的调研文章。在推动和鼓励老典型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同时,适时推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群体。省人民检察院总结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整体提高”的经验,总结了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办案就是硬道理,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和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实行全员位次管理,用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创建经验,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文评选活动,分别获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征文一、二、三等奖。
2003年,创建工作按照全省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的精神,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为重点,不断探索创建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基层建设《纲要》的落实。组织了为期一周的“全省检察机关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理论研讨班”,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厅级检察员,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政治处(部)主任,18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共计252人参加了研讨班。5个学习典型在研讨班上发言。组织编写了《学习型检察院的创建》一书,发行1万多册,从理论层面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
2004年,省人民检察院以抓好《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纲要》的落实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以推进学习型检察院的创建为载体,努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基层检察院建设从检察长抓起,着力解决工作思路和精神状态问题。4~6月份,将全省18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工作一般、较好和好的三个层次,分三期相继举办了培训班。培训中组织学员进行18次深度会谈,共收集整理了近500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班子、队伍、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选拔和总结了8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典型经验在培训班上交流,其中总结的东宁、虎林等基层人民检察院后进变先进的典型,使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到了触动,坚定了他们克服困难、改变面貌的信心。坚持一级抓一级,强化分市人民检察院抓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一线指挥部”作用。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对分市人民检察院抓好《纲要》的落实,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8月份举办全省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培训班,对70多名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和纪检组长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参训人员进行6次深度会谈,归纳整理了上级院抓基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科技强检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近200条,进一步强化了分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抓基层工作的合力。开展评先帮后活动,带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整体提高。在全省检察机关精选25个示范院,根据不同特点,分别落实示范课题,发挥示范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坚持对示范院实行动态管理,年内对3个作用不突出的示范院进行调整,从而保持了示范院的先进性。选择20个工作相对滞后和贫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领导进行包扶,集中帮助和促进这些院的转化。同时,还总结和推广了后进院改变面貌、业务流程管理、队伍综合评价位次管理、微机管理案件等一批典型经验。其中总结的省人民检察院抓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经验,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和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同时加强对下指导,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一年中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先后深入到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30多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指导,狠抓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培训班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又多次深入到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介绍全国、全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帮助基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推进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省人民检察院基层工作处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起草了《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评选,抓好基层院建设的评比表彰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11月份制定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标准》,要求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标准》,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以此调动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水平。组织开展“全省先进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组织奖”的评选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出席全国先进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单位。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注重抓好创建活动与检察工作的结合。3月份,在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创建活动向检察管理深入研讨会”,研究探讨了创建活动向检察管理深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交流了创建工作在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经验和做法。将总结出的全省检察机关创建经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和省委政研室调研组作了专题汇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政法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政法机关活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举办的“创建学习型社会论坛第三届年会”,交流了创建经验。
2005年,省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各级党委组织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基层人民检察院2005~2007年规范化建设分类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分类考评和动态管理。按照客观条件的差异,把全省181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类定标、分类考核、分类表彰。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共设置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及信息化建设、机制建设和形象建设五大项内容,分解细化为22项考核项目和102条考核细则,涵盖18项检察工作,明确各项工作所占的分值、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激励措施。通过实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分类考核,增强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激励性,进一步推动了基层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分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主要工作目标的考评办法》,对分市院设置了16个方面的主要工作目标,细化了52项具体目标,65条考评细则。在内容上突出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明确各项工作的“基准线”,重点明确了分市院加强对下工作指导的要求,并实行分市院机关的考评,使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分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工作目标考评工作更趋于科学合理。制定《关于省院对分市院主要工作目标考评和基层院分类考核中自侦案件加分鼓励的具体办法》,对反贪、渎检两项工作另设10分加分项目,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超过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2005年办理反贪、渎检案件“基准数”的进行加分。激励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加大办理自侦案件力度,推动全省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深入开展。召开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推广10个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典型经验,起草了《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并请中共黑龙江省委予以转发。同时下发了《全省基层检察院分类考核工作情况分析》《全省基层检察院主要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分析》两份参阅文件,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提供依据。
三、表彰奖励
1986~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表彰了一大批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调动广大干警学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为全省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营造了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1986年4月,省人民检察院为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等21个集体、苏位林等13人记功。10月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等42个单位、蒋文有等260人为打击经济犯罪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987年2月,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3个单位为看守所检察先进单位标兵。授予五常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13个单位为看守所检察先进单位。授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3个单位为全省劳改、劳教检察先进单位。授予德都县人民检察院驻华山劳改支队检察组等2个单位为驻场(所)检察先进小组。授予宾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2个单位为“五种人”检察先进单位。授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等3个单位为分(市)院监所检察先进单位。授予德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义昌等3人为领导监所检察改造优秀检察长。4月,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等47个单位、贺锡峰等94人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7月,省人民检察院为黑龙江省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为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漠河县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为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法纪科副科长高云、批捕科副科长王彦记个人二等功。为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副检察长王淑珍(女)记个人三等功。10月,省人民检察院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处和阿城市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承办张淑芝、袁兆华特大贪污、赌博案件办案组分别记集体二等功。12月,省人民检察院为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靖山记个人二等功。
1988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宁安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2个单位为看守所检察先进单位标兵。授予呼兰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16个单位为看守所检察先进单位。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3个单位为驻厂(巡回)检察先进单位。授予双鸭山市、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为执法检察先进单位。授予宾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为“五种人”检察先进单位。授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为监所检察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授予省人民检察院黑河、松花江、绥化分院,德都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为监所检察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宁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文启、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世兰、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化久、肇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兰文、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连城为主管监所检察工作的优秀检察长。5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二科科长彭树贵、富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学、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成铭、尚志县人民检察院二科科长王学刚和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子君6人“省优秀公诉人”称号,每人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989年,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同年3月2日,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等56个单位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李梦旭等206人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5月12日,省人民检察院为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助理检察员刘涛记个人二等功。5月25日,评选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彭树贵、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宁为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刘颖等24人为黑龙江省优秀公诉人。10月8日,省人民检察院为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10月12日,省人民检察院为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记集体二等功。
1990年,省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开展的学先进活动中,表彰了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32个,先进个人150名。表彰了反贪污贿赂斗争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140名。推荐宁安县人民检察院等5个集体和孙桂华等6名个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表彰大会的表彰奖励,孙桂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模范检察干部”的光荣称号,省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向孙桂华学习的决定。
1991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联评的基础上,评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和27个基层人民检察院、31个科(处)室为先进集体,229名干警为先进个人,并给予14人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199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恢复组建以来的第二次“双先”表彰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有7个先进集体和12名先进个人在会上受到表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了向他们学习的决定。10月份,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召开“全省政法战线学刘平、学东宁县公安局双学总结表彰会”,全省检察机关有2个单位和4名个人受到表彰。他们的事迹被编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组织编辑的《为国徽增光》一书。截至年末,全省检察机关有1人荣立个人一等功,19人荣立个人二等功,118人荣立个人三等功,4个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3个集体荣立集体三等功。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受各级党政机关表彰奖励的集体456个,个人1583人。
1993年,有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5名个人受到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的表彰;在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中,全省203个检察院有121个院被评为文明单位。
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分院起诉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牡丹江林区分院批捕科、柴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林处刑事办案组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高云鹰等3人记个人一等功,宋继贤等5人记个人二等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牡丹江召开了庆功表彰大会。除此之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审批7个集体二等功,25个个人二等功;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批6个集体三等功,150个个人三等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确定了实现全年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抓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命名“省级文明单位”的机遇,积极申报,促进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晋档升级。经过努力全省地、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中,检察机关有2个(黑河检察系统、鸡西检察系统),省级文明单位中检察机关有6个(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巴彦县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铁运输分院);地、市级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单位中检察机关有43个,各个档次的精神文明单位检察机关有126个,总数达到177个,占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总数的80%。
1995年,时任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曲汝柏被国务院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这一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李立奎等多名同志在全国检察系统第三次“双先”表彰大会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模范检察干部”称号并记一等功。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评选“十大杰出检察官”活动,省人民检察院为荣获全省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的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先兰等10人记个人一等功,为被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徐永森等10人记个人二等功。
1996年时任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科科长侯立民被国务院授予“五一”奖章。同年省人民检察院运用记功手段分别为各级人民检察院、科室和个人记功19个153人。在开展“学东莱,打基础”争创“双先双优”活动中选树先进院28个,先进科室39个,优秀检察长26人,优秀检察干警41人。
1997年,省人民检察院对在争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全年共记功和表彰先进集体89个,先进个人89个。向全省政法战线推出了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先兰、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侯立民为“双十佳”典型,在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全省各地市作了巡回事迹报告。同时,向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表彰会推荐了“双先”集体和个人典型21个。这一年全省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晋档达标,有95%的院跨入了各级各类文明单位行列,其中省级文明单位8个,地市级文明系统3个。
1998年,时任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的施向林、时任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赵春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在黑龙江省政法系统中开展“学东莱”活动中,省人民检察院发出“学东莱,创建人民满意检察院,争当优秀检察官”的倡议,推动争创活动向深广方面发展,全年有8个单位、7名个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抗洪抢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230个集体、397名个人受到省人民检察院、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的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各级精神文明单位达到95.5%,全面晋档升级。
1999年,省人民检察院树立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等一批优秀典型,形成了典型群体,极大地激发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争创活动的热情。检察机关的满意率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有了新的提高。“双评”工作年终评比中,检察机关名列第8位,比上年前移了16位。
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运用记功奖励等激励机制,促进“五好”“双满意”活动的开展,继续加大基层检察院建设力度,又有44%的基层检察院达到了“五好”目标。1月,省人民检察院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记集体一等功,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处处长付志民、助理检察员魏世铎记个人一等功,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郭学忠等11人记个人二等功,为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察员袁晓婷等16人记个人三等功。6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在查办大庆联谊股票案件中表现突出的邹鹏等人记个人一等功。7月,为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副检察长张雪秋记个人一等功。10月,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局记集体一等功,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局副局长王玉山记个人一等功,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国顺、渎职侵权侦查局局长罗莉瑛、助理检察员赵军、刘国江、检察员于东滨记个人二等功,为省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局助理检察员杜春阳、书记员张迅记个人三等功。
2001年,抓了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及“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双先’表彰暨基层检察院建设总结表彰大会”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实际,下发了《关于做好“先进集体”、“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及“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然后派出4个考核组,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意见。经考核后推荐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等3个院为模范检察院;推荐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玉坤等3人为模范检察干部;推荐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伟英等4人为先进个人,申报记个人一等功。推荐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双先”表彰暨基层检察院建设总结表彰大会。
2002年,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记功奖励实施办法》,实现了全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受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院1个,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6个,集体一等功3个,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4名,个人一等功5名。6月26日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集体一等功25个,个人一等功24名,全省人民满意检察院34个,单项工作先进集体44个,单项工作先进个人21名。同时为办理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3个集体及24名个人记功。还与共青团黑龙江省委联合开展了“首届黑龙江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的评选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多人受到表彰奖励。
2003年,与黑龙江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奖励实施办法》,使全省检察机关记功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并在奖励的标准上有所突破和创新。下发了《先进检察院考核标准》,按照及时、公正、程序的记功奖励工作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全年给个人记功85人,集体记功16个,向黑龙江省委政法委推荐了全国“严打”先进集体1个、省“严打”先进集体1个、省“严打”先进个人2人,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全国模范检察干部1人,全国青年卫士1人。
2004年,省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关,对61个报请记功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考察,对17个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对27个给予了记功奖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共青团黑龙江省委等推荐各类单项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23个,对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自侦部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审核。同时,加大了对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工作力度,从基层干警中选树了张会杰和常贵文两个有较大影响的先进个人典型,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协助有关部门筹备召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委授予张会杰、追授常贵文荣誉称号表彰大会。总结推出了密山市人民检察院魏艳玲这一先进个人典型,为其记个人一等功,在鸡西市召开了魏艳玲表彰大会。
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上下职能对口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记功、奖励工作职能由基层工作处移至宣传处。这一年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37个全省先进检察院,6个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建设组织奖进行了表彰奖励。同时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选了11个全国先进检察院,1个首届“全国十佳检察院提名奖”和3个全国检察机关基层建设组织奖。选树推广了一批先进典型。有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和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吴国友两个先进典型,省人民检察院为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为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吴国友记个人一等功。召开了表彰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和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吴国友电视电话会,作出了向他们学习的决定。同时还组织召开了密山市人民检察院魏艳玲先进事迹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