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察
第五节 监察
1986~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是随着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步步深入而开展起来的。1986~1989年,全省检察机关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对检察人员的惩戒查处,由各级地方党委设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纪律检查组负责。对检察人员的处分执行的是《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1986年,省人民检察院设有纪律检查组。这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各纪检部门与干部人事部门积极配合,结合检察队伍建设着重抓了思想政治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纪检部门一边抓教育,一边抓干警执法活动中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编委下发了《关于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构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开始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监察机构或专职监察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构或专职监察员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人员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着力抓好检察机关纪律教育、廉政建设、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行风建设以及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项工作,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和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开展纪律教育,抓好廉政建设
1990年,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真抓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构设置工作。在1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配备了专职干部,在全省18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中的158个院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监察员。这一年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严治检方针,抓好各项纪律教育。按照中央“把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的指示精神,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从严治检,加强廉政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开展了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的宣传教育,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案》,着重解决不秉公执法、以权谋私、不文明执法、特权思想问题。
在重点解决上述行业不正之风的同时,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实际出发,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把不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问题放过。成立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由检察长贾成文任组长,副检察长吕文起任副组长。下设两个办公室做具体工作。一是抓战线,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二是抓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
1991年,全省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已有17个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干部由年初的29人增加到51人。其中省人民检察院5人,分市人民检察院35人,基层人民检察院11人。除2个劳改人民检察院外,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都配上了兼职监察干部。这一年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反腐蚀教育,同时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开展拒腐防变的廉政教育。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继续得到加强,专职干部由上年的51人增至61人。根据中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纠行风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方案。各级人民检察院也普遍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10月,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工作组对哈尔滨、松花江、哈尔滨铁路运输、松花江林区等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调查。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党风巡视组到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给予肯定。
1993年,省人民检察院将建立和完善纪律约束机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针对市场经济对检察队伍的影响和检察队伍的廉政状况、执纪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可操作的具体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消除及遏制自身腐败现象的约束机制。首先是发挥教育职能作用。3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的通知》,对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2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利用执法执纪大检查的时机发了200份试卷,对所到单位的部分干警进行考试。其次是抓专项清理整顿工作。4月初制定下发《全省检察机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清理整顿方案》,把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耍特权等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清理。针对市场经济对检察队伍的影响,5月份下发《关于在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自觉地清除检察队伍自身的腐败现象,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要敢抓敢管,解决领导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同时根据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既是骨干力量又是被腐蚀对象的特点,为保证斗争健康发展,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贯彻党中央近期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在中纪委提出的“11个不准”和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的“两个不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的具体规定》。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都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了举报、信访、案件查办、文档管理等制度,按照《纪律保障机制方案》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坚持“从严治检”方针,把狠抓党风和廉政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下发了《关于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1994年反腐败斗争部署的实施意见》。4月份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全年组织领导干部对照廉洁自律新5条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参加自查自纠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675人。清理了检察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所办经济实体125个,上半年全部撤销、脱钩和划转,93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干部也全部脱钩。对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进行清理。清退了索要的赞助款和无偿占用企业的车辆。还对领导干部配车、住房和接待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检查。1995年,全省检察机关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已达78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21人。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长除1人外,均已进了党组。4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第三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黑龙江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制订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1995年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分别于6~7月间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带头自查自纠,清理检察机关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纠正无偿占用或以办案为由长期占用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设备问题。清退了占用企业的BP机22部、移动电话1部、车辆2台。
1996年,省人民检察院继续狠抓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4月份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第四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1996年进一步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纠风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自查、自报、自纠。11月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署,省人民检察院作为省直14个纠风重点部门,在机关内开展了评议。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对5个方面的评议内容分解出了15个评议重点,各级干部带头进行自我剖析,全院干警联系自己的实际,查找在执法执纪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评议出的问题,梳成辫子,共查摆出在执法执纪、行业不正之风、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10个方面60多条具体问题。每个人、每个部门都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省人民检察院邀请部分全国和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来院座谈,听取代表们的批评和建议,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之下。1997年,省人民检察院把强化纪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务求成效上下功夫。教育中注意三个结合,即:经常性教育和专题教育相结合。各级院结合本单位队伍状况的实际,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黑龙江省检察纪律文件汇集》为教材进行经常性教育。普遍教育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开展了“强化纪律教育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试点”工作,印发了试点工作方案,选择肇东市人民检察院、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进行正面教育与利用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江西省院关于四名检察长违纪问题的通报》《关于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三起案件”中出现的七名检察干警违法犯罪情况报告》《关于撤销李春亮同志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副院长职务的处分决定》,还通报了《关于九三农垦院张双基同志违反携枪进京规定问题的通报》《1997年上半年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通报》,揭露违纪现象,教育干警引以为戒。
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加大自身反腐败工作力度。首先认真组织各级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的文件精神,下发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1998年自身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其次组织召开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检察机关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省检察机关“三级检察长”和纪检组长会议上进行工作部署。组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对照廉洁自律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年初专门发出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要强化自律意识,在反腐倡廉中起表率作用。对照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检查,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全省检察机关共有873名处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占应参加人数的99.3%。同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廉政建设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全年共走访各级人大代表2774人(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838次,参加9067人(次)。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上访2405次。全省检察机关共设群众监督举报箱323个,举报电话250部,接待群众举报1645人(次),收到举报信件1261件,举报干警违法违纪264件,加大了监察制约工作的力度。在整章建制工作中,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对已经制定实施的159项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其中133项继续执行,22项修改完善,4项废除。还新制订制度62项。在制定执行制度的同时,注意经验总结,省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撰写的《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效》等文章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刊物转发。
1999~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以“三讲”教育为契机,以人为本,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组织各级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结合“三讲”教育,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对照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派员列席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全省检察机关共有779名处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通过“三讲”教育的自我剖析、“三个代表”的学习和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的自查自纠,找出问题和不足,制定了整改措施,增强了自律意识。省人民检察院按照中纪委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了车辆、电脑等专项清查工作,没有用公款私配电脑、支付费用、超标配车、借用车辆等违规问题。
突出重点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干警的遵纪执法的自觉性。组织开展了“反对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针对存在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三查三看”,学习“九条卡死”和“检察人员廉洁自律守则”,把“三讲”教育回头看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单位和个人的改进措施,从而提高了思想素质。坚持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首先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预防方式。全省检察机关先后提出完善随案预防、重点预防、同步预防、案外预防等有效的预防方式,完善随案“执纪监督卡”、设立廉政监督员等监督方式。其次深入调研,注意运用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召开工作经验研讨会,交流经验65个并编印成专集下发各级院组织学习。省人民检察院《深化认识,完善制度,在增强监督制约的实效上狠下功夫》《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经验材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言。《关于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情况的调查与分析》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
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不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年初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在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上,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选配力度,全省101名纪检监察干部中45岁以下干部55人,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20人。启动了纪检组长的全员轮训工作。同中纪委、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商,由中纪委在杭州培训中心举办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纪检组长培训班,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和业务骨干20人参加学习。选送3人参加中纪委在北京组织的政法系统纪检干部培训班。
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年初召开全省检察长、纪检组长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以创新精神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对照廉洁自律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找出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增强了自律意识,管好本部门、管好子女家属。严格执行严禁到风景区组织会议、公款出国旅游等规定。认真按照《廉政准则》和中纪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项规定进行自查,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监督档案》进行了如实地填报并实行微机管理。狠抓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党风廉政建设上水平提供保证。省人民检察院对纪检监察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对纪检监察队伍进行调整,加大了优秀年轻干部的选配培训力度。同中纪委、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举办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赵淑珍、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吴建宇被省委政法委树为优秀廉政政法干部标兵,在全省政法系统进行先进事迹巡回报告,赵淑珍的事迹先后在《检察日报》等国家或省内报刊刊载。
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规律与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实现了绝大多数院无严重违法违纪、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错案。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召开了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参加的“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会议”,狠抓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制定了《关于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指导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搞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强化调研指导,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推进。组织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的基层工作推进组,在党组成员带领下,分片包院,蹲点抓面。设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专刊,在《黑龙江检察简报》《督办与反馈》《龙之剑》杂志和省院互联网站等载体上开辟栏目,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意义,反映各级检察机关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做法和工作动态。邀请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记者,对全省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情况、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采访,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组织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整顿活动。围绕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等问题,查摆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2条。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在活动中发现的一些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剖析,加大了错案追究的力度,积极整改并建立了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狠抓执法办案监督防范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在牡丹江市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牡丹江交流会”,下发《关于进一步重申认真执行办案纪律,抓好办案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警醒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的《关于对涉案人员自杀死亡现象的情况分析与遏制对策》和《关于建立检察机关监督防范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两篇调研经验材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检察机关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座谈会”上进行了经验介绍。
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以深入开展“两风”建设、“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集中教育整顿等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各项任务,践行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的“四承诺”“三树立”“两禁止”活动要求,在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狠下功夫,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规律与措施。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廉洁从检行为。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学习要求,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加强理论学习。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推行述职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建立廉政档案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开展了“收支两条线”“小金库”“三乱”“领导干部子女就业情况”“超标配备车辆”“枪支管理”“办案安全”等专项清理检查。清理超标配备车辆7台,按规定进行了处理。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整顿活动开展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教育。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带队深入到13个地市,虚心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和下级院意见,查摆问题,共收到建议12个方面10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针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做到了查摆“准”、反思“深”、整改“实”。教育整顿活动中,组织开展了自侦案件违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清理检查及清理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专项检查等7个专项大检查。特别是在开展自侦案件违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清理检查中,共清理出使用扣押款项共计22.1万元。经自查自纠清理,现已退还案件当事人10万余元,上缴财政11.1万元。共清理待处理扣押款101.6万元。其中,已返还案件当事人0.4万元,上缴财政15.5万元,还有80余万元扣押款正在抗诉过程中。狠抓执法办案监督防范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重点建立和完善了《诫勉谈话制度》《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违反“四承诺”“两禁止”处理办法》和检察长离任审计制度等监督制约机制。全年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内77项政府采购的项目、16个招投标项目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同时对15名正副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全省检察机关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35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115人,大专学历20人,49岁以下干部96人。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中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通过学习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继续以教育为主,以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加大领导抓工作的运行力度,规范检察人员的廉洁从检行为。不断深化认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意识。3月30日至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纪检、反贪、渎侦、监所、警务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性大型会议,传达中纪委、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办案安全责任状》。开展了学习“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张会杰、常贵文两个先进典型教育活动和全省检察机关“情与法”的大讨论,形成了学习典型、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坚持述职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建立廉政档案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全年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46人次(其中:处级25人,科级21人),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243人次(其中:厅局级6人,处级88人,科级149人),重大事项报告48人(其中:处级9人,科级39人)。开展巡视工作。4月,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巡视工作组,制定了《巡视工作实施方案》《巡视工作制度》《巡视办公室工作职责》《巡视工作人员守责》。先后2次深入基层开展工作。参加了分市人民检察院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民主生活会。分3组对所有的分市人民检察院和3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明察暗访。结合专项清理整顿,对“廉洁过两节”“枪支管理”“办案安全”“收支两条线”“小金库”“三乱”“领导干部子女就业情况”“超标配备车辆”等进行了清理检查。省人民检察院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修改完善廉政制度,重点建立和完善了《诫勉谈话制度》《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违反廉政建设处理办法》《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
二、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和行风建设
199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大检查是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进行的。省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执法执纪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下发了《全省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检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情况的调查提纲》。为保证执法执纪大检查的质量,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末组成5个工作组共20人,分别由3名副检察长带队,对全省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深入到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做抽查和解剖。通过检查全省18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中搞得好的院有95个,占52%;搞得比较好的院有68个,占37.2%;搞得不够好的院有20个,占10.8%。对搞得不够好的20个院,按照要求进行了补课。通过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推动了全省检察机关作风的转变。据统计,一年来全省检察干警共拒礼拒贿1813人(次),折款544789元。拒吃请4528人(次),拒说情5576人(次),做好人好事2012件(次),见义勇为283人(次)。199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大检查是在8月份开始进行的。省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的通知,对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方法步骤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11月,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由22人组成的5个工作组,到全省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执法大检查的详细情况,并重点抽查了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看到全省检察机关执法执纪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普遍有了改进,干警的廉政意识有所增强。初步统计全年全省检察干警拒礼拒贿2314人(次),折款97.8万元。拒吃请5909人(次)。违法违纪人数比上年下降65.3%。
1992年,省人民检察院对上年执法执纪检查的遗留问题进行了清理,督促下级院抓紧查处并进行整改。三季度开始,对如何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方案,下达了通知和调查提纲。在基层人民检察院自查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派人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各地执法执纪检查的进展情况,并对面上大检查工作进行指导。11月中旬组织了5个工作组,由院领导带队,分片下去检查了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大检查的情况,并重点抽查了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还专题开会听取汇报,研究改进办法,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省检察机关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的情况。1993年,省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以抓机制建设为主,建立纪律保障机制。6月份下发《全省检察机关纪律保障机制方案》,对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在执纪中的责任区分工、工作制度、考评办法作明确规定,并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单位和个人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严格办案纪律,确保严格执法。省人民检察院于2月份着手制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试行)》,5月份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分院进行试点,8月15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这些制度的实施对遏止那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主观原因造成的错案,对提高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以及遏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4年,省人民检察院继续抓好执法执纪大检查。10月,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的通知》,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配合政工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人民检察院12月组织工作组,并邀请5位特约检察员参加,对部分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在检查中,除了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当地有关领导机关和政法各部门意见外,还重点审查“三免一撤”案卷。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执行制度的工作经验,会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推广了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反腐败实实在在抓好队伍廉政建设》的经验,并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同时,还总结推广了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分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和拜泉、东宁、建华等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典型经验,撰写了《对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初探》《反腐败重在治本》和《为了这片净土》等6篇论文及宣传文章。
1995年,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通知》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办案纪律的规定》,整理汇编了《199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民检察院在廉政勤政方面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检查干警执纪情况。省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配合黑龙江省纪委参与相关分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有影响、难度大的案件11起。省人民检察院突出强调检察长抓纪律保障机制的责任制要求,要求做到六个带头:一是带头更新观念,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二是带头搞好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带头推行纪律保障机制,抓好各项纪律制度的落实;四是带头严格执法,模范执行各项纪律制度;五是带头接受监督;六是带头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使纪律保障机制真正运行起来,省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部署,作为检查督促工作的重要内容。年末在执法执纪大检查中,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了纪律保障机制工作落实情况,使纪律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抓错案追究制度工作方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错案追究暂行办法》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关于错案追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错案追究具体程序的补充规定》,并制作了8种表格,从错案的审查、认定、追究、复议(核)到登记都做了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同时,还加大了错案责任的追究力度。全年,省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先后发出《案件审查通知书》233件,经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和检委会审查,认定错案58件,都及时进行了纠正。4月,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大讨论”和“反拖拉、反刁难、反梗阻、反勒卡”工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队伍整纪刹风“三个禁令”的实施意见》,进行为期一周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联系检察工作实际,查摆群众反映强烈、队伍自身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为将问题查深摆透,省人民检察院向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出征求意见函100多封,走访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特约检察员,听取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意见和要求。通过查摆,找出检察机关存在的5个主要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整改措施。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从自身工作出发,制订《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为保障经济建设服务的几点意见》,对在执法执纪中,受不正当利益驱动越权介入经济纠纷等7个突出问题作了硬性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五不准”规定,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五个一”服务措施。
1996年,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推进纪律制约机制的运行,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制定的《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加强对各个业务环节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将错案责任追究制引向深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制度,通过每年一次的执法执纪大检查和目标管理验收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专项治理和纠风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1997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案》,建立了纠风工作责任制和对重点人的帮教责任制。对干警进行普遍教育,查摆了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整顿措施。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于5、6两个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了纠正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工作。针对检察工作中的实际,确定了专项治理5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制定《方案》,在时间、方法、步骤上都做了具体安排。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检察长亲自挂帅,认真抓专项治理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实效,7月7~26日,省人民检察院利用20天时间,派出2个检查组,由领导带队,对14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查摆和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顿。开展整顿政法干警参与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11月3日至12月5日,组织全省检察干警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省人民检察院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到哈尔滨市区利用2天时间纠查走访57家餐饮、服务场所。同时按照中央13号文件精神,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专项清理工作。这项工作按照两条线展开,一条线是按照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规定对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重点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登记注册。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清出移动电话33部。另一条线是开展对违反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情况及严禁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规定落实情况,超标准修建楼堂馆所情况,控制会议、庆典情况,评比达标活动等进行清理。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领导、部门的责任,保证了清理工作的落实。
199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纠风工作。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1998年纠风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坚决纠正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的现象和受利益驱动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仗势欺辱群众、逞威风、耍特权的问题。坚决纠正了动用扣押款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问题。开展了自检自查,严格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执行赃款赃物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对检察机关所办经济实体进行了彻底地清理,全省检察机关共有各种类型公司160个,全部清理完毕。
1999~2000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对扣押款物和枪支管理的专项检查。对1998年以来扣押款物和枪支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
自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扎实推进。狠抓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率先与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订了责任状,形成了以院工作目标为主体,把业务工作目标、个人工作目标进行细化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组成工作组推进。省人民检察院3次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近百个,保证了工作的有序开展。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路示范作用。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推广了31个典型经验,形成典型群体,把“双评”工作引向了一个新高度。还注重抓好内外宣传。开展多种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联动的宣传态势。抓住“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两个关键环节,聘请了一批检风检纪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全年全省检察机关与1260余家重点企业结成了服务对子,为企业解决梗阻问题23个,回访贫困企业32个。出台优惠政策38条,出台服务措施29条。与32个经济管理部门共同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签订廉政协议127份。在各种公益活动中,共包扶贫困户1698户,捐款32万元,共助学1032人,向贫困学生捐款12300元,照顾老幼42人,共为人民群众做好事6000余件(次),收到感谢信23件,锦旗36面。
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纠风工作和专项整顿工作,努力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投身到中共黑龙江省委开展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之中。各级院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开展教育、实行目标管理。省人民检察院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层层签订《行风建设责任状》,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的落实,利用新闻媒体向全省人民做出承诺。为找准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发征求意见函186份,深入到4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8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调研,摸清了检察机关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双评”工作全面推进,省人民检察院适时召开“双评”工作会议,重新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双评”专刊,编发工作信息和经验,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在全省行风评比中,佳木斯、农垦、七台河、哈尔滨、牡丹江、黑河、鹤岗、大庆、鸡西、绥化、大兴安岭1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在当地评比中进入前10名,被省人民检察院树为年度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张久平等被评为行风建设优秀工作者,受到通报表彰。为了防止行风建设出现反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专项治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省人民检察院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极个别干警仍然存在对群众态度不好,少数干警开警车乱闯红灯和单行线,有的干警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人,个别干警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执法作风大检查”专项治理活动。按照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实施方案,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广泛采取内查外找和自己查、领导提、群众点、互相帮等途径,开门整顿,深入查摆。为推动活动扎实开展,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专门利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组成2个工作组,分别对齐齐哈尔、牡丹江等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检查指导,并将检查推进情况汇总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干部。同时,下发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执法作风问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范干警执法执纪行为,推进全省检察机关队伍作风建设。为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在内强素质方面,重点落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塑造检察官形象、机关精神文明、办案工作流程、干警工余社会行为等规范化管理措施。在外树形象方面,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度,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改进工作。省人民检察院曾4次下发推进工作指导意见,两次深入基层推进检查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聘请了一批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公正执法、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聘请了一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检风检纪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发征求意见函20180份,召开了近百次企业厂长座谈会,开展执法检查,案件回访316件。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宣传栏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走上街头进行检务公开宣传活动620余次,其中全省统一组织2次,设宣传板260块,散发宣传单3万余份,播发宣传稿件2132篇。省人民检察院在《黑龙江省经济报》设立了专版,与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宣传计划,形成上下联动、内外联动的宣传态势。全省检察机关与240余家重点企业结成了服务对子,参加“献爱心”活动,落实帮扶对象。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扶了鹤岗60户贫困职工,动用扶贫基金30万元,在富力矿建立包扶对象选煤矿,帮助脱贫。通过全省干警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行风”评比的位次有了普遍提高。
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抓好“两风”建设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努力塑造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时,全面履行打击、监督、保护、预防职能。强调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对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秘密进行,不轻易查封、冻结国有企业的资产和银行账户;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或报告,保持工作衔接,保持生产的连续性,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对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决定撤案或不起诉的案件,要做好善后工作。办案后的宣传报道,注意避免给企业的形象和产品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等,积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纪律规定,用制度规范干警的言行。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哈尔滨、佳木斯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的“禁令”。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六条禁令”,即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其他消费;严禁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从中谋利,干扰办案;严禁借办案之机私自借用、占用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及报销费用;严禁工作时间(含午休)饮酒,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和酒后驾车;严禁非公务携枪;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餐饮、娱乐、洗浴等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为强化监督,成立了以纪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为主的督查小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加“行风热线”广播电台现场直播节目,促进行风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车承军、王国栋、王军、马先兰及机关各处室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林区分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共55人走进黑龙江省广播电台直播间,通过“行风热线”认真听取和解答了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所有地市、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在所在地设立分会场,开通直线办公电话,保证与直播间热线电话相连,随时解答群众咨询和投诉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广泛组织检察干警收听直播节目。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专门下发了《关于省电台“行风热线”专题节目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抓好落实的通知》,要求相关院加强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行解决,并通过节目进行反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开展“两风”建设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教育整顿活动部署,不断深化认识,践行“承诺”,把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开展“两风”建设活动,制定“两风”建设工作方案和切合全省检察机关实际的“四承诺、两禁止、树形象”的活动内容。“四承诺”是:一要坚决拒收钱财。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的规定,拒绝不了的,一律立即报告组织,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记录在案,并请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办案部门与送钱物的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二要坚决抵制跑官要官行为。坚决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跑官要官的人,既不能给,还要批评教育,并通知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在案,注意观察,慎重使用。三要严格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自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打着领导的旗号办事谋利。凡是打着领导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打听案情,或利用领导的影响谋利、干扰办案的,一概拒绝。同时告诉领导单位办公部门,并由办案部门记录在案。对冒充领导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坚决查处。四要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滥用权力,不以案谋私。“两禁止”是:一是禁止赌博。全省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一经发现,一律先行免职,再依法依纪处理;严禁在工作时间、会议期间和下基层期间打麻将,一经发现,先行停职,然后依纪处理。二是禁止侵犯群众利益。严禁受利益驱动办案,越权办案,私自会见当事人,侵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插手经济纠纷,到办案单位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漠视群众疾苦等。“树形象”是在全省检察干警中树立“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检察事业,公正执法、公正司法,为民不扰民,帮民不刮民,为民执法、为民服务。带头遵法、守法、护法,狠刹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秉公执法,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抵御各种消极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学习型检察干警,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目的和神圣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年初召开检察长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召开教育整顿行风建设推进会具体抓落实,把“一把手”工程落到了实处。曾3次下发推进工作指导意见,8次深入基层推进检查指导。设立了“行风评议活动”专刊,编发工作信息和经验,促进了工作的深入。
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两风”建设步步深入,深化了“树立良好的用人之风,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四承诺、两禁止、树形象”“两风”建设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将“两风”建设融入到警示教育活动和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融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整顿教育活动中。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层层签订《行风建设责任状》,形成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围绕思想观念、执法思想、执法作风等问题进行教育。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带队深入1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和下级院意见,共查摆问题接受建议12个方面10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进行整改,做到查摆“准”、反思“深”、整改“实”。不断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到上级院检讨责任的规定,有10名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到分市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有3名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省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对28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开展巡视活动,派员参加了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组织的“两风”建设暗访检查组,对全省政法机关各单位执行和落实“两风”建设工作进行了检查,通报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加了下级院的民主生活会,坚持两谈两述制度,全年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46人次(处级25人,科级21人),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243人次(厅局级6人,处级88人,科级149人),重大事项报告48人(处级9人,科级39人)。同时还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监督,修改完善廉政制度,强化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及其人员的执法行为。重点建立了《诫勉谈话制度》《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违反廉政建设处理办法》《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在内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等制度。为抓好落实,约束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重点在全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执法活动中实行“一案三卡”制度,要求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按规定填写办案《告知卡》《廉政卡》《回访卡》,提高了办案管理水平。同时结合“树立检察干警良好形象”等活动,狠抓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卡”“执法执纪考核表”等制度的落实,促进了廉洁勤政。参与重大事项监督。加强对人员晋升职级、调入、交流、考试考核等工作监督,对检察机关内77项政府采购项目、16个招投标项目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参与了对15名正副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
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990年,是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成立的第一年。共接待来访人员11人(次),受理对内部干警控告检举信216件。对19起重大案件,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直接进行了查处。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构成违法违纪的干警72人。1991年,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上级交办、群众检举的信函208件,其中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19人。转分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0件,省人民检察院自查8件。全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并已查实构成违法违纪的有23件25人,除1人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外,其余全部审结。25人中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3人、党内警告3人;撤销行政职务1人、降级1人、记过5人、行政警告5人;追究刑事责任4人、治安处罚1人、调离检察队伍5人。1992年,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上级交办、兄弟单位转办和群众直接检举的信函270件,比上年216件增长25%;接待来访人员14人(次);检举控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信件44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结果的信件6件,全部查结上报。全年各级人民检察院查结构成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24人,处理情况是:党纪处分7人,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1人、严重警告2人、警告3人;政纪处分17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撤职1人、降职1人、降级2人、记大过2人、记过7人、警告3人。追究刑事责任3人,调离检察机关6人。
1993年,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38件,比上年284件增长19%;检举控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信47件。全年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4件,已结案31件,比上年增加29.1%。给予党纪处分9人,政纪处分2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人(有6人同时给予党、政纪双重处分),调离检察机关9人。1994年,省人民检察院严肃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线索327件,其中检举副处级以上干部40件。全年立案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31件,已查结24件,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22人,追究刑事责任3人,调离检察机关11人。其中: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王守龙在办理“哈克森”案件中,以借款为名向犯罪嫌疑人索要1.5万元,收受贿赂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
1995年,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线索427件,全年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4件34人,结案29件,其中给予党纪处分8人,政纪处分18人,批评教育1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调离检察机关8人,因死亡免予追究责任2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张润贵在审查“国贸城”柯立东挪用公款一案时,收受贿赂款1.5万元及价值4000余元的衣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广宇在办理“国贸城”案件中,收受贿赂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文志在办理柯立东案件中,先后两次收受贿赂1400元和价值2900元的衣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996年,省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错案244件,重复件156件。其中检举副处级以上干部37件,省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和参与查办案件10件,到年末查结9件;转交分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案件108件,其中要求报结果的48件都于当年查结。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人员59人,其中党员41人,科级干部31人,一般干部28人。受党纪处分8人,政纪处分3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0人。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耿孝国在承办吴振庆案件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贿赂的3万元钱后,多次同案犯会面,干扰案件查处。被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
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注意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大了查处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工作的力度,对黑龙江省人大重点跟踪监督的33起案件全部办结。其中:查处了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处级检察员那国范在调查双鸭山市石油公司经理王闯受贿问题时,收受贿赂,接受异性按摩、泄漏案情、为王闯翻案。法院以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判处那国范有期徒刑9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99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从严执纪,严肃查处了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结合教育整顿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06件,其中给予党纪处分27人,政纪处分85人,刑事处罚7人。省人民检察院在教育整顿期间,分两批共筛选出40起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进行自查或转下级院进行排查。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设专人进行专项督办,及时掌握查办案件进展情况,对重点有影响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直接督办。
1999~200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严肃惩处、执纪监督、教育预防”的工作要求,在教育监督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惩处工作力度,仅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1395件,其中重复件692件,新线索703件,初核609件。省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和参与查办案件7件,已全部办结。转交分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并报结果的案件25件,已经办结23件,结案率92%。截至11月末,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1件18人,全部查结,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人,清除调离检察队伍3人。
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违纪案件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信访接待,强化社会监督意识。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44件,其中接待群众来访12人(次)。对全年受理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信件的情况进行专门分析,下发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群众的来访来信。省人民检察院批转交办的信访件18件,已全部查结。二是抓案件查处,严肃处理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在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中,始终把查处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对发现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认真依据法律和有关纪律条规进行处理,从严惩处,决不手软。特别是对发生的两起涉案人员自杀事件,认真督办,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干警和相关的领导都给予了纪律处分。还专门发了通报,起到了警钟长鸣的作用。三是按照上级要求对1998年以来的204件231人执纪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纪处理力度。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11件23人。其中给予20人党纪政纪处分。
200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自身反腐败要解决的问题,突出重点,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严明纪律,纯洁了队伍。抓信访接待,强化社会监督意识。全年,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8件。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来访12人(次),批办信件17件。佳木斯等市人民检察院还向社会推出纪检监察工作五项公开和五项承诺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信访接待工作,增强了严格执法执纪的透明度。抓线索排查,加大案件的督办力度。为使群众举报的线索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结果,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落实“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加大了案件线索排查和督办力度。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从受理群众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线索中,都各自列出了重点排查案件。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设专人专项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查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点和影响大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直接与各分市院检察长沟通情况,加强督办。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林区等分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派专人到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提高了办案效率。全年,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33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均按时回报结果。省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案件8件,全部办结。抓案件查处,严肃处理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这一年发生一起涉案人员自杀事件,省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肃处理有关人员。案发单位认真反思,汲取深刻教训,领导态度坚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干警和相关的领导都给予了纪律处分。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6件10人,均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发了通报,起到了警钟长鸣的作用。
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专项清理和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全年共受理检举、控告信访件393件,初核案件116件。全年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干警21件27人,已全部查结,均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有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自身反腐败要解决的问题,突出重点,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始终坚持群众来访接待周制度,对群众反映检察队伍廉政建设的问题亲自接待、亲自过问、亲自做批示,并责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落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和督办力度。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设专人专项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查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点和影响大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直接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沟通情况,加强督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全年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检举、控告来信来访438件。省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来访22人(次),批办信件47件。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干警11件20人,均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3名因所在单位发生违纪问题应负领导责任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进行了责任追究。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加大了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力度,有6名办错案的干警受到了党政纪处分。10月,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发因违反党纪,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检举、控告来信来访536件,其中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233件。受理案件中初次受理88件,重复受理98件,转有关部门47件。上级交办的18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8件,省委政法委3件,省纪委、先进性教育办公室各2件,省人大、政协、省长办公室各1件,已全部查结并报结果。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303件。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11件18人,均给予了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