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侦查监督
第一章 侦查监督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侦查监督工作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逐步得到强化,职能部门的称谓也随之发生变化。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两个重要规定:一是在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中明确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规定,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从而,确定了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二是具体规定了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的法定程序。据此,检察机关规定侦查监督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1980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细化,成立刑事检察一处(科)和刑事检察二处(科),由刑事检察一处(科)承担审查批捕业务,行使侦查监督职能。1998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后,刑事检察一处(科)更名为审查批捕处(科)。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处(科)更名为侦查监督处(科)。200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即: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三、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八、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将侦查监督处的职责规定为“负责全省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包括涉外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