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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诉

第二章 公诉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主要业务工作,在实施法律监督中占有重要地位。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后,公诉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犯罪权的公诉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免予起诉。据此,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内设了刑事检察部门,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1980年,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刑事检察职能进一步细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分别由刑事检察一处(科)和刑事检察二处(科)承担。刑事检察二处(科)职权范围主要是承担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后,审查起诉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8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基础上,刑事检察二处(科)更名为审查起诉处(科)。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改革,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1年,根据中办发[20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将审查起诉处更名为公诉处,职责是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上诉、抗诉的案件,对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等相关工作。
  1986~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465031人;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1595件,法院改判185件,法院维持原判9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