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监督
第三节 刑事审判监督
198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各项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突出了对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监督工作,向法院提出抗诉72件,改判率占审结案件的81.2%,纠正审判违法544次,较好地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198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与公安机关、法院主动配合,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从重从快查处,把审判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追诉165人,抗诉案件53件,纠正违法407件,使法律监督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1988年,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这方面工作,取得成效。全年防止错捕1103人,追捕208人。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16件,改判11件,占已审结数的68.7%。
198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47件,同比增加6.82%,其中法院已审结11件,改判6件。为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总结和推广了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东宁县人民检察院等在新形势下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的经验。其特点:一是教育干警进一步树立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观念,强化监督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二是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把纠正有罪作无罪判决和判决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作为重点。三是正确使用监督职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好事实和适用法律关,提高了抗诉案件的准确率和司法建议的质量。四是讲究监督的方法。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能口头解决的问题,就不搞文来文往,确实要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也要做好工作,讲明道理,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效果。巴彦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人大制定了对法院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进行监督的实施办法,对加强法律监督进行有益的探索,使工作有了新的发展。199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坚持“两打”并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强化监督,全年向法院提出抗诉88件,法院改判15件20人,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建议174。199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抓紧抓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向法院提出抗诉77件,法院审结33件,改判21件,改判率为63.6%,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199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继续深入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引导干警正确认识治安形势,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牢固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防止出现打击不力现象,在全面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法律监督。全年向法院提出抗诉40件,法院审结8件,改判7件,改判率为87.5%。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强化监督”的工作方针,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向法院提出抗诉48件,法院审结14件,改判9件,改判率为64.29%。下半年,省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工作的经验。特别强调要增强监督意识,审判监督活动不以法院是否改判为衡量抗诉质量的标准,破除畏难情绪和“跟着法院转”的错误认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纠正的坚决纠正,应抗诉的坚决抗诉。为此,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改善和加强抗诉工作的通知》,对抗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抗诉工作在制度上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省人民检察院还收集整理了全省典型抗诉案例,编辑了《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例选编》下发全省,下级人民检察院干警对此评价很好,认为对抗诉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99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抗诉案件69件,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了作用。年初,省人民检察院对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在抗诉工作中缺乏积极慎重的态度,不敢或不愿抗诉以及盲目抗诉的现象进行剖析和点评,重申对抗诉工作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对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了总结、推广,以点带面,对于不断完善全省刑事抗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有关抗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转变过去追求改判率等错误思想,破除畏难情绪和“跟着法院转”的错误认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抗诉理由充分的,有抗诉必要的,积极坚持抗诉,依法坚持层层往上抗,直至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抗诉工作中把有罪判决无罪、重罪轻判的贪污贿赂大要案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加大抗诉力度。注意抗轻不抗重的倾向,坚持罪罚相适应,对于轻罪重判的案件,同样依法抗诉。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对一起被告人杀人未遂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认为处罚不当,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法院根据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强化监督”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和强化依法抗诉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29次,针对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案件,提出抗诉82件,同比增长18.83%。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6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案件3件,其中赵志国杀人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得到改判。这是全省检察机关重建以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开展抗诉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成功的第一例。199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投入“严打”斗争,对严惩刑事犯罪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向法院提出抗诉57件,法院改判3件3人,纠正违法180次。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纠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99件次;抗诉197件,是上年的3.45倍;查办辩护律师违法指使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当事人在庭前和庭上翻供、翻证案件9件,其中交付法院审判的辩护律师2人,向律师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9份,交付审判证人包庇、伪证案件3件。
199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紧紧抓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发展机遇,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办案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使审判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坚持正确的抗诉指导思想,严格把握抗诉标准,突出抗诉重点,完善抗诉工作机制,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抗诉工作。全省提出抗诉案件127件166人,审结81件98人,法院改判27件29人,抗诉准确率及法院承认抗诉有理率占审结案件的3%以上。199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强化监督意识,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努力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水平。检察机关按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16件152人,法院审结23件,改判8件12人,其中无罪改有罪1人。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9件次,纠正71件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抗诉工作中,摆脱一味看重法院改判率高低的思想束缚,对该抗诉的案件,坚持质量标准,在依法准确抗诉上下功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经质证的判决和不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再审判决,坚决进行程序性的抗诉。泰来县人民检察院克服四种不正确思想(抹不开情面、怕意见不被采纳、唯我正确、无所作为列席旁听),坚持把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监督的重要措施,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200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活动始终,切实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效果。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110件124人,审结19件,其中改判7件,发回重审2件,审结案件胜诉率达47.4%。省人民检察院对分市人民检察院按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11起案件依法予以支持,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开庭审结7起,改判4起,承认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但根据案件已实际执行等具体情节不予改判1起,抗诉成功率达71.4%。如省委老干部局下属的省泰昌贸易公司经理张殿玉挪用公款案件、哈市南岗区公安分局刑警魏延波刑讯逼供案件,省法院均从法律定性和量刑两方面做了改判。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积极探索监督途径,规范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原则,普遍加大抗诉力度,全年共提出或提请抗诉147件,同比上升22.5%。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全年抗诉6件,其中5件改判,1件得到上级院的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秀平等三人故意杀人案,一审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5年、12年、10年,抗诉后省法院分别改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收到良好抗诉效果。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给予有力支持,力争快审快结,体现“严打”精神。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重新修订、完善《公诉处工作管理办法》,在严格要求受案标准同时,提出了具体办案时限,规定一般案件和二审案件必须在10日内审结,处内实行讨论案件例会制,办案效率得到明显加快。200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全年提出或提请抗诉80件113人。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等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农垦区分院在强化抗诉力度同时,根据庭审方式要求,注意加强对庭审程序违法的庭后监督工作,同时加大列席审判委员会监督力度,积极阐述检察机关诉讼主张,将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结合,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
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足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着力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以强化刑事抗诉工作为核心,审判监督工作不断加强,提出和提请抗诉108件,法院审结9件,改判5件,改判率为55.5%。年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为规范全省刑事抗诉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抗诉案件从受理程序上提出明确要求,许多分市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之前,向公诉处征询意见,沟通协商,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抗诉质量不高的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坚持贯彻“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开展抗诉工作,在实践中注重总结和完善抗诉标准,力争抗得准确,抗出法律效果。如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力度,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3起案件均获得改判。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充分利用这一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阐明列席意见。牡丹江市、大庆市、七台河市等人民检察院和富锦市、宝清县、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等基层人民检察院坚持在每周审判委员会之前积极与法院沟通,会前认真分析研究定罪依据等问题,会上认真听取与会成员的意见和观点,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维护公诉意见,使很多案件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监督的目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季度以此方式改变法院拟判无罪的案件4起。绥化市检察机关个案抗诉成效显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在绥化地区反响强烈的“美国第五街”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法院仅对16名被告人中的2名主犯定罪判处缓刑,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标准依法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重审后,原审法院改判13人并判处实体刑。
200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着力探索法律监督新途径,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有线动态监督,在检察院与法院审判庭之间架起专线,通过有线电视转播方式,强化对庭审过程监督,弥补了对简易程序案件、自诉案件监督不力的问题。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加大对庭审活动中违反程序问题的监督力度,加强了对辩护律师资格、送达判决书、出庭通知书不及时等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的监督,向法院发出书面建议、口头建议50余次。
2005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法律监督新途径,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公诉部门严格把握抗诉标准,突出抗诉重点,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特别是对徇私枉法造成裁判不公案件的监督,提出和提请抗诉案件100件,经审查决定支持和提出抗诉案件56件。上级院撤回抗诉18件,撤回抗诉率24.3%。法院审结20件,改判10件,发回重审3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率65%。公诉部门积极列席审判委员会,将庭前量刑建议与庭后量刑评析相结合,提高监督效果。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亲自办案,带头办案,共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503人次。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对法院一审判决无罪的张某伪造金融票证案进行审查,认为判决不当,经过主管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阐述抗诉理由和处理意见,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作出有罪判决。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邀请法学专家对抗诉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强化抗诉理由和依据。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邀请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召开两次论证会,研究了11件抗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同时也充实了抗诉理由。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不断完善审判监督手段,在充分运用抗诉权的同时,积极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等方式,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送达判决不及时等审判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210份。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加强监督实效,普遍加强了与法院的沟通联系,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与法院建立了分歧案件研讨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