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反贪污贿赂 反渎职侵权
第三篇 反贪污贿赂 反渎职侵权
1986~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形成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体系;加强了侦查技术装备等基础业务建设;提高了检察干警的侦查意识和侦查业务素质;反贪污贿赂工作基本实现了由调查型向侦查型的转变,侦查能力、策略水平不断提高;依法严厉打击了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为全省反腐败斗争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985~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2937件,立案侦查51890件,结案48742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29604.31万元。在查结的案件中,贪污案2063件(占45.26%),贿赂案9261件(占19.0%),挪用公款案9134件(占18.74%),偷税、抗税案5517件(占11.3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3件(占0.0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51件(占0.10%),其他案件2481件(占5.09%)。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案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6~1988年,共办理案件1734件。办理案件的重点逐步确立为三类案件,即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玩忽职守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第二阶段为1989~1996年,共办理案件9219件。办理案件的重点逐步确立为五类案件,即徇私舞弊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拘禁案、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三阶段为1997~2005年,共办理案件6731件。这一时期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严格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和大案要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针对办理新罪案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