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反贪污贿赂
第一章 反贪污贿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打击严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一直把严厉打击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
1997年修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及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1997年前后分两个阶段统计,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统计年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1997年以前称“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以后称“贪污贿赂案件”)的情况是:1986~1997年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济犯罪案件38098件,其中,万元以上较大案件15795件,占结案的41.46%;移送审查起诉15841件,占结案的41.58%;免于起诉19516件,占51.23%;撤案2813件,占7.38%。县处级干部案件812人(其中1986~1989年县处级含以上),地厅级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