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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办案件

第二节 查办案件


  1986年全年受理4985件经济犯罪案件;立案3045件,其中大案786件,占立案的25.81%;结案3098件,其中大案720件,占结案的23.24%。结案中移送起诉1526件,占结案的49.25%;移送免诉1361件,占43.93%;撤诉211件,占6.81%。挽回直接损失2790.66万元,是上年的2.3倍。反贪污贿赂工作积极配合整党、端正党风,查处一批党员、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查办党员犯罪445人,其中处以上干部45人。积极查办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年8月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3万元以上特大经济犯罪案件180件;主动办理投机倒把、诈骗等案件428件,占总立案数的1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配合整顿各类“公司”“商行”,查办了华夏联营公司、北方日杂商店等较大的投机诈骗案件,仅北方日杂商店一起诈骗案就涉及金额达4亿8千余万元;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查办郝连春、田守文、孙长友等3起大要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查办付长江案件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和反响。198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省委提出的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的目标,继续深入扎扎实实地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年初,各级院认真分析形势,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干警进行“增强斗志,开展长期斗争”的思想教育。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到打击的力度不减,斗争的势头高昂。年底,全省范围内严重经济犯罪的猖獗势头受到沉重打击,基本实现了把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的目标。这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661件;立案1276件,其中大案172件,占立案的13.5%;结案1442件,其中大案228件,占结案的15.81%。结案中移送起诉548件,占结案的38%;移送免诉782件,占54.23%;撤案111件,占7.96%。挽回直接损失1577.07万元。
  198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案件。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198件;立案1590件,其中大案148件,占立案的9.31%;结案1489件,其中大案121件,占结案的8.12%,结案中移送起诉312件,占结案的20.95%,移送免诉1135件,占76.22%,撤诉37件,占2.48%;挽回直接损失1183.57万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地税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开展对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清理60675个纳税户,查出偷税、抗税案件线索1330件,受案1034件,立案557件,是1979~1987年查处此类案件总和的5.7倍。收缴偷、抗税款1177万余元,为维护税法正确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198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遵照中央抓反腐败,全党搞廉政建设的精神,坚持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采取各项有力措施,为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入改革的顺利进行。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033件;立案3076件,其中大案610件,占19.83%;结案2544件,其中大案408件,占结案的16.03%。结案中移送起诉693件,占结案的27.24%;移送免诉1781件,70.0%;撤诉148件,占5.81%。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99.74万元。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主动出击,迅速行动。第一季度受案、立案同比分别增加78.4%、54.8%,大要案增加1.9倍,挽回经济损失增加2.74倍。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重点突破大要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中有362人对547起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对有些案件采取三级联合办案的方法,集中优势兵力进行突破,很有威力。哈尔滨市王立忠,大庆市关文斌和李克祥等厅级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林产工业公司王连才,牡丹江林管局柴河纸板厂姜桂超,绥化烟厂朱万林等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都是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参与,分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基层人民检察院一起组织力量直接指挥突破的。
  199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中,按照全国、全省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从全省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坚持把查处大案要案,查处重点部位、要害部门的案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案件作为重点来抓。全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312件;立案4102件,其中大案1199件,占立案的29.22%。结案3978件,其中大案1189件,占结案的29.89%;结案中移送起诉1162件,占结案的29.21%;移送免诉2703件,占67.94%;撤案113件,占2.84%。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673.76万元。查办“两高”《通告》期间及以后“顶风上”的案犯1353人,占贪污贿赂立案总数30.7%。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鹤岗市兴山区新光木制品厂原承包厂长辛义平侵吞公款791900元,是当年全省查办贪污案值最大的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发案较多的金融、粮食、铁路、林业等系统、行业和部位开展专项打击和治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松花江地区人民检察分院重点对金融、粮食系统进行清查,在立案的503件经济案件中,金融、粮食系统占52.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在粮食系统侦破经济犯罪案45件。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查处“以木谋私”案49件,占立案数26.3%,同比上升31.4%。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查处“以车谋私”案79件,占立案数50%,同比上升31.4%。199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不减,全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822件,立案查办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15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305件。办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944件,占立案总数的94.9%。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578.43万余元。共查处大要案657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41件。大案中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的18件18人;20万元以上的5件5人;50万元以上的2件2人。针对年初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度出现的受、立案数下降的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省院党组领导下,狠抓各级院领导的认识问题,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当年就查办8起大要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5万余元,初步显示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省人民检察院的带动下,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提高认识,突出工作重点,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贪污贿赂犯罪猖獗的单位和部门的案件,开展专项清查和系统清查,突破一批串案和窝案,推动工作的深入。据对密山、宁安、绥化、林口、五常、兰西等14个县市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年共进驻40个重点单位,立案188件,其中大要案49件。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非法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问题,进行专项清查,一举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件12人。其中受贿7件7人,行贿4件4人,贪污1件1人。讷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粮食、供销、乡企和县武装部等系统和单位为重点,深入开展挖串案、窝案工作,先后侦破6个串案、窝案,带出23起案件,其中重大案件6起。宁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检察长亲自带队深入到东京城林业局东方红农场开展调查,查出农场场长和副场长贪污受贿14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县委的支持下,他们在该农场适时发动揭发检举的小高潮,发动群众深挖犯罪,在短时间内接连挖出9件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立案4件。深挖串案、窝案工作有了很大突破。
  199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继续保持发展态势,第一季度立案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同比增长49.8%。根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把打击危害国民经济正常运转,危害人民生活的偷抗税、假冒商标犯罪列为重点工作之一,适时开展专项打击。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打假动员大会等形式营造专项打击的氛围。开展举报宣传,发动群众投入到反腐败斗争中。由于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中,有60.3%的案件线索来自于群众举报。全省检察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同比增长61.62%。查处假冒商标案件63件,收缴赃款赃物达19.19万元,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23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531件,占受案总数的56.62%。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275件,同比上升4.2%;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099件,占立案总数的49.1%。全省共立大案要案793件,同比上升26.5%;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67件,同比上升8.3%。共办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872件,占立案总数的90.55%。其中移送起诉的889件,占结案总数的22.96%;移送免诉的2378件,占结案61.4%;撤案605件,占结案15.6%。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169.7万余元,同比上升25.6%。当年,召开的全省第九次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自1978年全省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以来14年间查办贪污贿赂等案件的基本情况。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9932件;立案侦查28909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8351件,挪用公款案件2667件,偷税抗税案件2594件,假冒商标案件57件。共查办大案要案5216件(内有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67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6件,100万元以上的5件);查办处级干部338人,厅级干部13人;提起公诉1148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1905.94万元。当年,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总结了1988年以来的5年间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贪贿等案件的情况。5年来,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8416件;立案侦查17088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559件,挪用公款案件2660件,偷税抗税案件2314件,假冒商标案件57件;共查办大案要案2711件(内有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177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2件,100万元以上的5件);查办处级干部145人,厅级干部5人;提起公诉452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073.79万元。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度出现滑坡,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099件,同比下降2.2%,其中,贪污贿赂两类案件325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3.39%;立案侦查3751件,同比下降12.3%,立案数占受案数的61.50%,立案中贪污贿赂案件1865件,占立案总数的49.72%。为扭转工作被动局面,省人民检察院把反贪污贿赂工作作为“第一位工作”,一把手亲自抓,抓办案与挽回损失同时抓,用挽回的经济损失祢补办案经费的不足。加强反贪污贿赂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反贪检察干警素质,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大案要案数大幅上升,全年立案侦查1095件,同比增长38%,其中贪污贿赂大要案612件,占大要案总数的55.89%。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比上年增长62.6%。当年,查办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1.立案查办了一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据统计,全年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122件,其中50万元以上的22件,100万元以上的9件,1000万元以上的1件。对100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不仅使全省在查办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上取得“零”的突破,而且在全省、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哈尔滨市检察机关1月和7月立案侦查的省燃料公司财务科出纳员刘大勇等人特大贪污案、哈尔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国库处主任科员史蕴萍特大挪用公款案,以及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院立案侦查的市建设银行友谊路支行副行长梁文志特大挪用公款案等,犯罪数额均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史蕴萍挪用公款的数额达1000万元以上。2.查办了一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即“三机关一部门”)中的犯罪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年立案侦查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68件,占立案总数的4.73%。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立案侦查的黑龙江省电子局副局长陈立山受贿案、佳木斯市政协副主席阎风林挪用公款案等都是有一定影响的要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会战100天,共侦破贪污贿赂等经济罪案140件,其中大要案40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3.查办了一批具有行业性特点的贪污贿赂案件,金融、建筑、物资、铁路等行业的经济犯罪有所收敛。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以车以票谋私”案件45件,占立案总数的33%。牡丹江市检察机关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工厂、农村、医疗、教育、邮电、税务、司法、政府机关等15个行业和部门。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李丕正与他人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为下属水泥厂投资,从中索要现金等手段,贪污20余万元,受贿6万余元。4.查处假冒商标犯罪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省共受理假冒商标犯罪案件103件,立案侦查73件,同比分别增长14%和20%。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等地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假冒商标案均超过10件。5.查处了一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把查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哈尔滨、鸡西、绥化等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骗税案9件,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初查的鸡西市轻工局企业公司经理兼鸡西市中港服装总厂厂长邹贤荣等人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查获用于骗税的假发票20余份,涉及骗税额达535.16万元。6.查处了一批“顶风上”的现行经济犯罪案件。在全年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中,1990年以后作案的3617人,占总数的89.57%。其中,1990年作案的306人,1991年作案的565人,1992年作案的1451人,1993年作案的1295人,分别占7.57%,13.99%,35.93%和32.07%。
  199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993件,立案侦查3612件,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立案中贪污贿赂两类案件比重增大,共立案1900件,占立案总数的52.60%,同比增加2.9个百分点。其中贿赂案件立案652件,比上年增长15.6%。通过办案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877.27万元。全年立案侦查大要案2037件,同比增长8.29%。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件,同比增长33.33%。立案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96件,同比增长29.73%,其中厅局级干部3人。立案侦查的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56.40%,同比增长6.6个百分点。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大要案件侦破指挥中心,组建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对跨省、跨地区大要案件侦查的集中指挥和协调配合,统一协调各部门办案力量,有力地指导大要案线索排查,掌握大要案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检察长具体抓。各级人民检察院层层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加强对查办案件的领导和指挥,排除阻力和干扰。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大要案的排查工作,优先查办大案要案,逐级上报、登记造册、纳入线索库管理,防止流失。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办案责任制和领导包案责任制,精心制定侦查方案,院领导亲自上阵组织指挥抓突破。省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哈克森重大走私汽车案、大庆石油管理局总会计师张光照贪污受贿案和省体改委主任宋士合(正厅级)利用股票发行之机贪污受贿案件等,检察长于万岭亲自指挥,4名副检察长及副厅级检察员牵头负责,使上述案件取得决定性突破。在反腐败斗争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重点倾斜。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王连宝(正处级)贪污、挪用公款数百万元、受贿10余万元案和井下作业公司经理杨金星(正处级)受贿40余万元的案件中,从基层人民检察院抽调40余人集中突击办案,使案件得以迅速突破。查办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等“三机关一部门”经济犯罪案件取得新的突破。全年共立案查办522人,其中党政机关129人,司法机关121人,行政执法机关49人,经济管理部门223人。此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突出查办“三机关一部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办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忠受贿案、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宝林受贿案,市公安局刑侦科科长李颜福贪污受贿等多起重点部位的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33.3%,取得重点部位的新突破。查办法人犯罪案件有新的突破。共立案查办法人犯罪案件60件,其中法人偷税、骗税案件50件,法人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10件。查办了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犯罪。重点查办税收体制改革中发生的伪造、倒卖、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及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侵吞国家财产,经济领域热点部位如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发生的犯罪案件,共查处此类案件30余件,对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查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贷谋私、收取回扣、贪污储蓄存款和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62件。查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以办减免税受贿等经济案件27件。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侦破的“8·27”专案,共侦破各种经济案件98件,其中构成犯罪的20件,涉及税务干部63人(处级6人,科级10人,一般干部47人,共有13人构成犯罪)。查办工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9件。查办政法系统工作人员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经济犯罪案件25件。查办铁路系统工作人员以车谋私、以票谋私等经济犯罪案件32件。查办农垦、林区工作人员以木谋私、以粮谋私、以地谋私等经济犯罪案件88件。还主动出击,深入供销、粮食系统以及房屋开发、经贸、边贸等热点行业,查办一大批具有行业特点的经济犯罪案件。
  1995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突出为经济建设服务思想,坚决打击破坏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类犯罪。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023件,立案3105件。其中受理贪污贿赂案件2978件,占总受案数的50%以上;全省有10个分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明显上升。其中:查办危害改革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偷、抗税罪案375件,立假冒商标罪案38件。深入金融、证券、房地产市场等热点部位,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罪案60人。此外还查处了数起严重破坏税制改革、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牟取私利的罪案,为全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假”活动,共受案211件、立案158件,批捕29人,起诉2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2.6万元。查办万元以上质量违法案件近600起,端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黑窝点1600个。查办犯罪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万元以上经济犯罪案件1937件,占立案总数的62.38%,同比增加8.81个百分点。10万元以上258件,同比增长49.13%;50万元以上53件,是上年的2.7倍;100万元以上27件,是上年的3.9倍。查办特大案件,特别是100万元以上案件数量是历年来最高的。尤其针对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的严峻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共查办当年作案的犯罪分子654人,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查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业管理部门等“三机关一部门”犯罪案件和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共立案查办611人,比上年增长15.13%。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10人,增长26.44%,其中厅局级干部5人。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哈尔滨市电信局局长段树义受贿案,黑龙江大学财务处处长韩相连挪用公款案等案件。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259人,比上年增长23.33%,其中徇私舞弊犯罪85人,是上年的2.5倍。查办了道里区公安分局预审员刘玉洲、鸡西市鸡冠区法院院长王树有、大庆市卧里屯区公安分局局长杨怀武、副局长卢继秀、伊春市金山屯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董留茹等一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
  199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继续狠抓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全省全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828件,立案3848件。共立大要案2516件,其中1万元~5万元的2041件,5万元~10万元的409件,10万元~50万元的348件,50万元~100万元的38件,100万元以上的31件。共立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192件,其中处级干部182件,厅级干部10件。共立贪污贿赂两类案件2645件,其中占总立案数的比例从1993年的49.7%、1994年的52.4%、1995年的55.4%提高到68.7%;其中大案要案已占71%,分别比1993年、1994年、1995年提高35.1、29.7、14.93个百分点。共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74人,其中党政机关185人,司法机关89人、行政执法机关115人,企业管理部门785人。共查处偷、抗税案455件,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案628件,假冒商标案13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8件,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案7件,侵占公私财产案13件。全年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185.87万元,是上年的1.08倍。8月召开了全省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会议对199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查办大要案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取得的成果是显著的,1993年1月至1996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0150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2503件。其中贪污案4664件,贿赂案2174件,贪污贿赂案件占立案总数的54.7%,挪用公款案333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138.50万元。此间,全省检察机关一直把经济犯罪大案作为打击的重点。共立案查办万元以上大案7162件,占立案总数的57.3%。大案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一些大中城市检察机关立大案的比例已占总数的70%~80%。1995年查处100万元以上的罪案27件,创历史最高纪录。影响较大的案件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省电力工业局管理处处长王德利等人共同贪污400余万元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王连宝(正处级)贪污受贿110余万元、挪用300万余元案;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破的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赵裕良(正处级)挪用200余万元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经理杨金星(正处级)贪污、受贿等100余万元案;省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查办的哈尔滨哈克森企业集团董事长吴振海、总经理吴振庆等人特大走私高级轿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黑龙江大学财务处处长韩相连巨额贪污挪用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哈尔滨飞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金彪特大诈骗案等。查办了一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党政干部犯罪要案。全省检察机关对要案不论涉及什么人,发现一件,坚决查办一件。共立案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325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以1990年为基点,年增长率分别为0.5%、2.6倍、22.3%,1996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增长2.4倍。一些身居要职,掌握实权的犯罪分子被揭露出来。比较典型的有,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市电信局原局长(副厅级)段树义受贿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鸡冠区法院院长王树有(副处级)受贿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破的卧里屯区公安分局局长杨怀得(正处级)等人受贿案;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的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正厅级)等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查办“三机关一部门”经济犯罪案件稳步深入。共立案查办119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9.5%。其中党政机关281人,行政执法机关162人,司法机关408人,经济管理部门348人。加大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共立案查办构成此类犯罪的司法人员633人,其中徇私舞弊犯罪221人。坚决打击危害改革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密切注视改革措施出台过程中犯罪的新动向,突出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妨碍翻两番、奔小康目标实现的各种犯罪活动,共立案查办法人犯罪146件,偷抗税案1796件,假冒商标案167件,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案28件,查办金融证券房地产市场热点部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犯罪12324人。查办了一批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坚决打击“以车谋私”“以木谋私”“以粮谋私”等经济犯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行业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案件,几年来,一直处于全国铁路检察系统领先地位,被树为全国铁路检察系统的一面旗帜。
  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经济犯罪案件呈逐月上升趋势,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084件,同比上升3.1%。立贪污贿赂经济罪案3162件,其中大要案2608件。立案案件中,大要案3234件,同比上升28.5%,其中查办50万元~100万元案件72件,查办百万元以上案件67件。查办处级以上干部经济罪案262件,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17件。立案查办“三机关一部门”经济犯罪535人,其中党政机关163人,行政执法机关102人,司法机关101人,经济管理部门169人。查办金融系统经济犯罪147件、149人;查办房地产领域经济犯罪16人。全年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243万元。在查办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主要有省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齐齐哈尔原市委书记王树斌受贿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副厅级)受贿30万余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原市政府副秘书长谢万霖(副厅级)受贿16.8万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龙凤区原副区长曲万波贪污150余万元、受贿90余万元特大案件等。在查办的大案中主要有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市农工商总公司原工会副主席邢亚杰贪污300万元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市经协土地房屋开发公司企管科原副科长刘淑珍贪污260余万元特大案件,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庭浦贪污300余万元、行贿20万元、挪用400万元案;省人民检察院用33天时间,侦破的黑龙江省“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初良会、贺嘉涉嫌贪污挪用120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这些案件的成功侦破受到省委表扬。查办的重点领域金融犯罪案件主要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黑河证券部栾佩国等人挪用公款2.85亿元炒股、贪污公款199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059万元的特大挪用公款、贪污窝案串案;立案查办的省中国银行北安分行下属某公司非法集资、贪污特大案件;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穆棱市人民银行刘汉杰监守自盗150万元国库款案;宁安县人民检察院侦破了县农业银行兰岗营业所出纳员程凯携273万巨款潜逃案。查办的重点部位要案,特别是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的案件有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友谊县公安局副局长、看守所所长等5起司法人员犯罪案;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路收费站一举查出的15起贪污窝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富锦市19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15起“一对一”行贿受贿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在市种子公司下属分所连续挖出5起贪污大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绥化分院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查办的哈尔滨市群宁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经理王济群等5起行贿受贿大要案。
  1998年是“两法”修改、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管辖范围、主体界定、立案标准等都发生新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调整工作策略,深入开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工作,强调服务经济建设,注重查办案件质量,反对片面追求立案数,对反贪污贿赂工作实行综合评价,办案工作由数量规模型向办案力度、水平和质量并重的综合效果型转变。当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绝对数同比虽又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查办大案要案数却呈上升态势。全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共初查案件线索1982件,立案1352件。其中贪污案729件,贿赂案302件,挪用公款案295件。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809.86万元。在所立案件中,已侦结1268件1388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93.79%、93.91%。移送起诉1017件1121人,分别占侦结总数80.21%、80.76%。侦结率和起诉率均好于往年同期水平。查办大要案比重大,特大案件突出。共立案查办万元以上案件1151件,占立案总数的85.13%,其中5万元~10万元193件,10万元~50万元192件,50万元~100万元25件,100万元以上20件。查办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77人,其中副厅(局)级以上5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注重对那些影响面大、震动性强、社会效果好的案件集中精力,重点突破。省人民检察院对上年年末直接立案查办的原齐齐哈尔市委书记王树斌(正厅级)受贿案,绥化行署副专员孙毅(副厅级)受贿案,加快办案节奏,投放精干力量,使案件快速侦结,交付审判。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市工商局局长冯亚亭(正处级)贪污受贿案、市财政局副局长姜艳贪污案,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七台河矿务局经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孔照信(正处级)挪用公款300余万元案等案件在当地影响大、震动大。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发生在金融、税收等活动中的犯罪作为查处重点,重点更加突出。共立案查办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犯罪104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十三处处长孙德春贪污、受贿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让胡路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韩玮重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等。立案查办金融税收中的犯罪131人,如省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部负责人初良会贪污80余万元、挪用公款3亿余元案和该公司郑州期货部负责人贺嘉贪污公款40余万元、挪用公款7000余万元特大案件,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哈尔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部经理邵伟挪用公款1100万元案在社会都有良好反响,受到群众好评,极大地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
  199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院2697件,立案1409件,结案1167件。共查办贪污贿赂50万元以上的案件77件,同比上升71.1%;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9件,同比上升95%;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5件,同比上升36.4%。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81人,其中厅局级5人。特别是查办大庆市联谊股票案,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佳西支行胡俊军等人贪污、挪用公款3000余万元案,大庆市国税局原局长那凤歧贪污受贿案等特大案件,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全省自侦案件侦结率达88.6%,撤案率下降2.6个百分点;自侦案件侦结移送起诉率达88.7%,上升7.1个百分点。通过办案共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390.13万元,同比上升56.9%。
  200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499件,初查2380件,立案1661件,同比上升17.89%。其中贪污案854件,贿赂案300件,挪用公款案497件,同比分别上升15.09%、31.58%和18.33%;侦查终结1358件,侦查终结率为81.76%;移送审查起诉1209件;撤销案件68件;移送不起诉81件;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593.67万元。查办案件工作保持了较好的质量。移送审查起诉率为89.03%,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撤案率为5.01%,同比下降0.47个百分点。牡丹江、伊春、牡丹江林区、哈尔滨铁路运输等4个分市人民检察院无撤案。当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查办5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件、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案件583件,占立案总数的35.1%,绝对数同比上升16.37%;查办50万元以上案件110件,1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55件,绝对数同比分别上升42.88%和41.03%。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省证券责任有限公司戴文成涉嫌挪用公款900余万元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该市农业银行西河支行孙继林涉嫌贪污200余万元案;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该区邮电局曹亚彬涉嫌贪污100余万元案等都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查办处级以上犯罪嫌疑人103人,同比上升27.16%,其中厅级6人。如省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冯吉祥涉嫌贪污、受贿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哈尔滨轴承厂原厂长马继波涉嫌挪用公款200余万元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省对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景文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等。查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案件267件,同比上升8.1%。当年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绩突出,共查处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68人,同比上升38.78%。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该区公安局分局长丁文贵涉嫌受贿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永安劳教所政委丛国军涉嫌挪用公款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助审员刘阳涉嫌受贿40余万元案;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该市南岗区法院审判员柳昌馨贪污、受贿、强奸案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还注意查办《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案件。如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省劳动厅农保中心涉嫌单位受贿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佳木斯工学院纪检监察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等案件,为今后进一步扩大此类性质案件的查处积累经验。加大对在基层担任实职领导涉嫌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如明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的该县繁荣乡党委书记郑玺龙贪污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该市对外经济委员会书记赵国明涉嫌贪污案等,在当地都引起强烈反响。
  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70件,初查2164件,立案1605件。其中,贪污案件832件,贿赂案件297件,挪用公款案件452件。全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六个上升态势:一是全省实际办案数同比上升17.94%。二是大案数同比上升8.59%。查办5万元以上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案件633件,占立案总数的39.44%。三是要案同比上升10.68%。共立案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14名(其中厅局级3人),加上追逃恢复侦查的要案23人,则实际办理要案137人,同比上升33%。四是查办“三机关一部门”案件285件,同比上升6.74%。五是侦查终结率同比上升7.15%。共侦结贪污贿赂案件1427件,占88.09%。六是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同比上升61.89%。当年,在查办案件工作上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重点,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件。查办了省农业银行原副行长丁志国贪污受贿案;省人民银行原副行长甘士光(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十处法制科原科长杜克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省国投副经理冯吉祥等12人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重大犯罪案件等。同时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确定重点追捕对象,全部上网通缉,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全年抓捕192人,投案自首93人,共归案285人,归案总数居全国第一位,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
  200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对查办案件出现大幅度滑坡局面,紧紧围绕“扭滑”这一目标,牢固树立“一线”意识,做到精力向“办案工作”集中,力量向“办案工作”倾斜。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马海滨三次带队深入黑龙江省,先后到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鸡西及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面对面指导,帮助分析原因,提出遏制案件下滑的具体措施意见。各级院采取定人、定组、定片、定标的指导责任制和抓两头带中间、抓重点带一般、分类指导、大力推进的方法,组成工作组到下级院和办案第一线,为办案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为增强示范效应,以典型引路,推动办案工作不断深入,全省召开各种反贪污贿赂工作经验交流会十几次。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优秀的反贪工作经验材料汇编成册,供干警学习、借鉴,指导办案工作。经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努力,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年全省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01件,初查2130件,立案1678件。其中办理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案件分别为879、425和475件,查办新罪名案件24件。全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呈现“六升一高两降”的态势。“六升”是,立案超过上年73件,同比上升4.5%,创“两法”修改以来立案数新高;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735件,占立案数的43.8%,同比上升16.1%;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122人,同比上升7.01%;查办“三机关一部门”案件286件,同比上升0.4%;移送起诉1321件,移送起诉率上升0.8个百分点;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876余万元,同比上升40.9%。“一高”是成案率较高,达77%,进入全国前五名。“两降”是不起诉率和撤案率同比分别下降0.4和0.3个百分点。
  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162件,初查2102件,立案1708件,同比上升1.8%,其中大案812件,占立案数的47.5%,同比上升10.5%。50万元以上案件142件,占立案数的8.3%,同比上升47.9%;100万元以上案件66件,同比上升65%。查办处级以上干部127人,同比上升5.8%。查办司法人员案件92人,同比上升73.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22人,同比上升39.6%。侦查终结1495件,侦结率为87.5%,同比下降1.1%;移送起诉1434件,移送起诉率为95.9%;移送不起诉42件,移送不起诉率为2.8%,同比下降4.7%;撤销案件19件,撤案率为1.3%,同比下降2.3%。侦查终结率、移送起诉率分别上升1.1%和7.1%,高于全国平均数;撤案率和移送不起诉率分别下降4.7和2.3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数。在这一年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坚持侦查改革,推进以事立案,将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并重,积极探索、引导和稳步推进以事立案工作。当年,共以事立案案件30件,有16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8件,全部确定犯罪嫌疑人。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运用以事立案查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为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事立案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检察院于6月初在哈尔滨市召开部分分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以事立案研讨会,拟定《关于在执行高检院“暂行规定”运用以事立案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文件,对开展以事立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统一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工作组赴黑龙江省检查指导以事立案工作,认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领导重视、认识明确、推广较快、效果较好,给予充分肯定。当年,召开了全省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五年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五年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含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9920件10897人,其中2002年查办2259件2436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2625万元。查办处级干部549人,厅局级干部29人。查办司法领域渎职侵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479人。大庆联谊、省国投等案件的查办,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省农行原副行长丁志国受贿案,省人民银行原副行长甘世光受贿、挪用公款案,省森工总局原副局长牛凤玉行贿、受贿案,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处法制科原副科长杜克申徇私枉法、受贿等案件的查办,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200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29件,初查1685件,立案1366件。其中大案685件,占立案数的50.1%,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查办处级以上干部123人,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侦查终结1272件,侦结率为93.1%,同比上升5.6个百分点;移送起诉1220件,移送起诉率为95.9%,同比持平;移送不起诉32件,移送不起诉率为2.5%,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撤案20件,撤案率为1.6%,同比上升0.3个百分点。有罪判决675人,有罪判决率为46.1%,同比上升23.5个百分点。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732.6万元。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办案数虚高、小案多、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偏低的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如哈尔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省交通厅原副厅长王孝慈、省人事厅原厅长赵洪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正厅级)王家刚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案。严肃查办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部门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办司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60人,居全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第3位。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235人,居全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首位。如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张永华行贿案;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国税局原局长王俊清私分国有资产案等。认真查办在市场监管和经济调控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黑龙江省商务厅原助理巡视员(副厅级)徐敬琛在任黑龙江省经贸委市场处处长期间,为他人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收受贿赂案。深入查办在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哈尔滨电机建筑工程公司原经理霍九玉受贿、挪用公款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16人参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的特大团伙贪污案。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开展查办行业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粮食系统和供热系统的贪污案件20余件;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乡镇民政助理贪污案件7件;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建筑行业贪污贿赂案件7件,并保证了314户动迁户顺利回迁,受到群众的称赞,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开展查办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窝串案的比例明显增加,形成反贪办案的新亮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各级院领导深入办案一线,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办案指导思想、队伍素质、执法环境、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省人民检察院以分市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运用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以直接办、领办、参办和指导办等形式与基层人民检察院一起办理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当年,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101件,其中大案占70%以上,是“两法”修改、修订以来分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查办案件最多的一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以领导力度确保办案力度,把检察长直接办案作为加强反贪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能够做到亲自指挥,直接参与办理。这一年查办的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宝马”案件,就是在两级院领导的参与和直接指挥下进行的。其中立案4件4人,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件2人。在齐齐哈尔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99件;在林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39件。在佳木斯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办案时限由前三年平均77天缩短到53天,移送起诉后退查率由上年的33%降低到18%,移送起诉率由上年的84%提高到98.6%,当年立案交付审判33件,审结28件,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1482件,初查1441件,立案侦查1238件1356人;侦查终结1170件1275人,侦结率为94.9%,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移送审查起诉1154件1255人,占侦结总数的98.6%,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移送不起诉9件,占立案总数的0.7%;撤案7件,占立案总数的0.6%。立案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案件651件,占立案总数的52.6%;贿赂案件319件,占25.8%;挪用公款案件261件,占21.1%;私分国有资产案件5件,占0.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2件,占0.2%。查办大案573件,占立案总数的46%。查办处级以上干部125人(地厅级干部9人),占立案人数的9%,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立案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15件,占立案总人数的16%;查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4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查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4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7%。当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决定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124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92%,同比上升12.6个百分点;决定不起诉76人,占立案人数的5.6%,同比下降4个百分点。人民法院共对1177人(含结转案件)做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为86.8%,同比上升41个百分点;作出无罪判决6人,占立案人数的0.4%。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泰州会议”,强调进一步加大反贪污贿赂办案力度。会议结束以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反贪污贿赂办案力度的工作要求,迅速研究制定了《深入查办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方案》。4月,分别在大庆和鸡西市组织召开全省反贪工作分析推进片会,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泰州会议”精神,对全省反贪办案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其后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派出工作组,深入全省1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指导。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将注意力集中盯住权力相对集中的关键目标,盯住资金相对密集的重点部位,盯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部门,从中发现案件线索,突破一批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力推动了全省反贪办案工作。如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的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的教育、粮食系统贪污贿赂案件;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的煤炭系统贪污贿赂案件;牡丹江、林区等分市人民检察院也在土地、医药卫生、林业等领域打开了缺口;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在金融、矿业、粮食等重点领域立案26件,占全年立案总数的61.9%。全省查办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高于同期水平,除查办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在全国继续保持靠前站位外,查办金融保险系统、医疗卫生、教育、电力、交通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案件也都在查办的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3-1

类别

受案

立案

结案

挽回损失

万元

合计

82937

 

51890

 

48742

 

239604.31

贪污案

43103

51.97

23328

44.96

22063

45.26

 

贿赂案

14263

17.19

10033

19.34

9261

19.00

 

挪用公款案

12628

15.23

9720

18.73

9134

18.7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42

0.05

17

0.03

13

0.03

 

偷税抗税案

8154

9.83

5715

11.01

5517

11.32

 

假冒商标案

350

0.42

262

0.50

222

0.46

 

隐瞒境外存款案

0

 

0

 

0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

91

0.11

70

0.13

51

0.10

 

其他

4306

5.19

 

 

 

 

 




图-7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受案情况统计图


图-8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情况统计图


图-9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结案情况统计图

1986~1997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结案情况综合表 表3-2

年度

结案

万元以上大案

移送起诉

免诉

撤诉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合计

占结案%

县处级

地厅级

 

 

万元

合计

38098

15795

41.46

15841

41.58

812

44

19516

2813

117699.1

1986

3098

720

23.24

1526

49.25

131

 

1361

211

2790.66

1987

1442

228

15.81

548

38.0

26

 

782

111

1577.07

1988

1489

121

8.13

312

20.95

4

 

1135

37

1183.57

1989

2544

408

16.03

693

27.24

58

 

1781

148

3899.74

1990

3978

1189

29.89

1162

29.2

56

3

2703

113

5673.76

1991

3944

1023

25.93

1207

30.60

43

1

2568

169

5578

1992

4215

1147

27.12

984

23.35

27

1

2566

665

6185.97

1993

3478

1767

50.81

1144

32.89

21

1

1921

413

9544.83

1994

3672

1944

52.94

1575

42.89

62

5

1751

346

11877.27

1995

2790

1712

61.36

1509

54.09

92

14

1194

87

20196.25

1996

3721

2565

68.93

2028

54.50

124

4

1389

304

24862.55

1997

3727

2962

79.47

3153

84.60

168

15

365

209

24329.44


  说明:1986~1989年县处级为县处级(含)以上。

1998~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结案情况综合表 表3-3

年度

结案

起诉

不诉

撤诉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合计

占结案%

5万元以上

占起诉%

县处级

地厅级

 

 

 

万元

合计

10644

7071

66.43

1401

19.81

383

32

1093

476

131616.06

1998

1268

930

77.34

266

28.60

34

3

64

187

9809.86

1999

1167

758

64.95

260

34.30

30

2

61

64

15390.13

2000

1358

769

56.63

159

20.68

44

1

111

68

9593.67

2001

1427

834

58.44

144

17.27

41

3

226

57

15531.37

2002

1487

757

50.91

136

17.97

33

1

236

54

21876.23

2003

1495

880

58.86

97

11.02

48

3

179

19

16422.20

2004

1272

1042

81.92

139

13.34

60

8

140

20

15732.60

2005

1170

1101

94.10

200

18.17

93

11

76

7

27260.00




图-10 1986~1997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图


图-11 1998~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分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