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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反渎职侵权

第二章 反渎职侵权


  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活动。渎职侵权检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运用侦察手段,查办和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97年称为法纪检察,其职能部门称为法纪检察处(科)。1998年,更名为法纪检察局。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署,法纪检察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其职能部门也由法纪检察局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科)。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职责是,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政字[2005]25号文件《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名称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