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纠正监管违法活动 1986年,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日常性工作结合专项清理、专项检察,保障了看守所监管活动的依法进行。1989年,据5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统计,清理判刑一年以上及投送不出去的病犯174人。
1990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坚持对收押、释放、保外等项工作的检察监督和检察收押、释放手续等,共纠正无证收押441件,法律手续不全157件,不按期交付劳改、释放462人,其他违犯规定102人。1992年,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员发现该所将留所服刑罪犯付云波、经怀波在没办理保外就医手续的情况下,做了保外就医处理,立即向公安机关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此通知书后,将2名罪犯收监执行。同年,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地区检察分院针对巴彦县看守所保外就医人员逐年增多的情况,决定对保外罪犯进行复查。发现巴彦县看守所在办理保外就医当中,其程序和手续均属违法或不健全,经活体检查,有4名保外罪犯未患过诊断书上的疾病,是罪犯家属弄虚作假,行贿公安法医等手段骗取的,经反复查实,纠正了违法保外就医的问题,追究了看守所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
1994年,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全区无证收押问题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凡夜间收押的人员如24小时不补办手续退回办案单位,有效地控制了无证收押的问题,全区共纠正无证收押34人。1999年,海拉尔铁路看守所违法留用已决犯劳动搞创收,省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王国栋带领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有关人员就这一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查明了海拉尔铁路看守所的违法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专题报告省委政法委,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1年,“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黑龙江省一些看守所羁押的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因同案犯罪嫌疑人较多,监号与监号之间距离较近,容易出现串供等问题,不利于监管改造和侦查审讯活动顺利进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收押环节的检察监督,与看守所密切配合,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团伙犯罪的首犯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管,确保侦查审讯活动依法有序顺利进行。2003年,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共纠正看守所违法截留余刑一年以上服刑犯9人。
2004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点对监管场所存在的混押混管现象和“牢头狱霸”“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发现存在“牢头狱霸”的,派驻检察室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限期整改;对在监管场所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牢头狱霸”和其他在押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证据,从重从快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对通过给犯人特殊照顾、提供特殊条件而收受钱财构成犯罪的,严肃立案查处。依安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发现未决犯与已决犯混押,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看守所未采纳,检察室向依安县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引起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及时通知看守所立即予以纠正。当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在押人员生活卫生情况检察。重点对监管场所是否按规定标准向在押人员供应伙食;伙食费是否有克扣、挪用现象;在押人员患病,是否得到及时治疗;监管场所是否有防疫应急措施等进行了专项检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坚持执行狱医每天巡查两遍监室的制度,督促狱医每天向所长和驻所检察室报告在押人员患病情况。遇到病危重犯,采取全天监护,及时送医院抢救等方法,确保看守所不发生死亡事故。铁力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为确保在押人员的行李及衣物的清洁,防止传染病及皮肤病发生,督促看守所成立了在押人员洗衣间,定期对在押人员的衣物、行李进行洗涤、消毒、晾晒,并对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行李全部进行清洗、消毒。还指派专人每周对监区进行两次以上消毒。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同看守所邀请县结核病防治所的数十名大夫携带10余万元的器械和1万元的药品,为在押人员检查身体,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免费提供药品和治疗。
2005年底,全省看守所共羁押16865人。
1990~1997年检察纠正看守所监管改造活动违法统计表 表4-1
项目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违法 | 3476 | 2009 | 2199 | 2270 | 1933 | 1706 | 2299 | 1686 | 书面纠正 | 101 | 51 | 80 | 200 | 145 | 158 | 235 | 139 | 口头纠正 | 1438 | 977 | 1113 | 1908 | 1700 | 1795 | 2017 | 1500 | 已纠正 | 851 | 668 | 793 | 1792 | 1684 | 1845 | 2072 |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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