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理纠正未决人员超期羁押 1991年,黑龙江省各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2544名,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违法建议2695次,到年末还有超期羁押人犯226名,占看守所未决人犯的1.9%,解决纠正率为91.1%。各地在解决超期羁押这一老大难问题时,注意争取领导机关的重视,促进问题的解决。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市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严重的情况,分别于5月、9月两次提请市政法委牵头,采取公检法领导、办案人、法律文书三到位的方法,现场办案。使超期羁押人犯由年初的164人下降到7人。注意推广好的做法,带动全区问题的解决。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印制了《公检法机关办案时限通知表》,每月向公检法及党委、人大通报一次,促进了办案单位严格遵守诉讼时限的自觉性。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地区分院及时在全区推广了他们的做法,到年末有6个县(市)看守所实现了无违法超时限羁押。注意建立制约机制,从治本上下功夫,把解决超时限羁押问题制度化。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在全系统建立了超期羁押的检察监督程序,使7个看守所连续4年无超期羁押问题。
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把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做重点。哈尔滨市共有13个看守所,押犯近3000人,占全省看守所押犯的1/3左右,超期羁押问题一直比较严重。1993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利用三个月的时间,抽调专人进行专题调查,摸清了超期羁押的基本情况。采取督促看守所提前催办、跟踪检察、依法纠正超期羁押及提请政法委协调处理疑难案件等办法,经过四次集中清理,对全市768名久押不决人犯,清理了627名。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四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超期羁押问题,市委政法委组织“三长”及有关办案人员到看守所现场办案,解决超期羁押人犯134名。1993年,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为彻底解决全市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起草了《关于严格执行诉讼时限和换押票制度的联合通知》,由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下发,重新强调了执行诉讼时限和换押票制度及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要求,保障了省公检法安[1986]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使全市超期羁押问题在1993年压到了较低限度。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把各种工作制度都与工作目标的完成联系在一起,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工作的各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各项工作衔接有序。加强了看守所在押犯时限上的监督,严格落实换押票制度,规定不见手续看守所一律拒绝提审,使押犯的诉讼时限掌握得准确无误。全区连续6年无超期羁押问题。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
1994年,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采取跟踪问效的方法,向看守所提出口头建议65次,书面建议21份,通报纠正35人,使超期羁押人数下降25%,低于省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标准。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把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看作是保护在押犯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有力措施,全年纠正超期羁押94人,占超期羁押108人的87%。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监所检察科把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作为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加大了工作量,使全区9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年终实现无超期羁押的问题。1996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以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结合清理积案工作,加大了对看守所人犯超期羁押的纠正力度。全年发生人犯超期羁押1743人,纠正1692人,纠正率为97.5%。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兴安岭等分市人民检察院实现年底无人犯超期羁押,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已连续9年无人犯超期羁押。
199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连续下发文件,就清理解决违法超期羁押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们检察院和省委的要求,5月份,在全省分两片召开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专题部署纠正解决违法超期羁押工作。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集中精力和人力,加大监督力度,各个突破,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使得超期羁押这一“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争得市委政法委支持,一次研究解决7起重特大疑难案件计35名严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超期羁押通知书210件,全部得到纠正。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当地公安局、法院、安全部门联合签发《关于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统一了换押方法,使案件诉讼环节不清,超期底数不清,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000年,为保证“严打”整治斗争顺利进行,于9月中旬至10月末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把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省人民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马先兰把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作为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经常听取情况汇报,亲自部署和组织专项清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组织协调,为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保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作为业务职能部门,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专项清理推进工作。在全省范围内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实施了两次专项清理活动。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对省院的部署十分重视,都成立了由主管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力地保障了各地市专项清理工作的健康开展。针对超期羁押案件动态变化,底数不清,不易掌握的具体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中,要求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清理工作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绝不允许在检察环节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求真求细求实,对本地区超期羁押的人数认真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准确地掌握案件诉讼过程和超期羁押的环节及原因,明确超期羁押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对于超期1年以上的案件全部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要求逐级呈报上级院备案,为依法纠正超期羁押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市人民检察院组成由侦查监督、公诉、自侦、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由于各个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联手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超期羁押案件的纠正解决。6月,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组成3个工作组,由3位正、副处长带队分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大兴安岭等地市,对超期羁押5年以上的26人进行逐案跟踪清理,纠正了16人。对未纠正的经提请省委政法委召集省直公、检、法等有关部门领导统一协调,交由省公安厅全部带回并限期纠正解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松岩提出硬性要求,针对全市超期羁押人数在全省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要求在年底前将超期羁押人数由三位数缩小到两位数之内,并在专项清理中派出19个督办组深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面对面的督促检查,收到了可喜的效果。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这项工作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200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超期羁押严重的问题”是当年检察机关开展的四个专项行动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高检发监字[2002]1号”《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通知》,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从5月10日到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五十日会战”专项行动。“五十日会战”中,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发现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121人,纠正937人,纠正率83.6%,是近年来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的一次专项行动。黑龙江省年底已经有6个地区无超期羁押,分别是:牡丹江、双鸭山、伊春、大兴安岭、林区和哈铁。在专项行动中,省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发[2002]53号”文件形式制定行动方案,成立以副检察长马先兰为组长的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精神传达到位,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分两片召开会议,做出专题部署,要求各分市院在此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对会战工作极为重视。为加大工作力度,鸡西市委于6月4日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全市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会,鸡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韩义德参加会议并就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政法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公、检、法三机关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五十日会战”领导机构。其他分市人民检察院也都成立了由主管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保障。在专项行动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突出重点,强化纠正措施。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靠前指挥,主管检察长亲临会战工作第一线、监所检察科(处)长直接参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组成由侦查监督、公诉、自侦、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委政法委从市公、检、法三机关抽调专人组成专案组,封闭式办公,集中研究解决11起疑难案件。按照分级督办、分级负责的方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超期3年以上不满5年的由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超期5年以上的由分市院拿出具体工作意见,负责清理,省人民检察院帮助协调,督促解决。对超期3年以上案件的纠正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市院包干、责任到人。针对各地市超期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收到较好效果。对超期人数多、纠正难度比较大的牡丹江市和哈尔滨市,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正副处长赶赴当地召开全市超期羁押情况通报会,会同当地政法委和各政法机关协调解决。牡丹江市超期羁押496人(其中3年以上8人),是全省超期人数最多的地区,在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当地政法委、人大的支持下,该市广泛动员,强化清理力度,在会战中纠正477人(其中3年以上7人),纠正率达到96.2%。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截止到11月末,超期羁押的319人已经有262人得到纠正,其中超期5年以上的17人已经纠正11人,特别是超期8年以上的2人已经全部纠正。对超期人数比较多的鸡西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向这3个市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大指导力度,促进了全省专项清理工作的健康开展。为使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在“会战”中深化检务公开,开展立体监督。各地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改进监督方式,扩大监督效果。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省实现与看守所监控设施的联网,通过现代化的监督手段,有效地预防了新的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会战”中,把超期案件情况除通报给办案人和办案单位外,还送给办案单位的一把手,引起办案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促进清理超期案件工作;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在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抄送当地的“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双评纠风办公室”,有效地促进了超期案件的清理纠正;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完善刑事诉讼跟踪卡制度,并争得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和法院的大力支持,在全市进行推广;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分院反应迅速,抢前抓早,在会战中认真分析,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制定纠正方案,一个十日一个目标,一个十日一个重点,超期8年以上的丁志权被取保候审;在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两级法院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把超期羁押问题同各审判法庭和法官的奖惩、评优和晋级挂钩,强化了纠正法院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的工作力度。省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全省检察系统专项清理工作中,多次向省委政法委汇报。省委政法委派员到哈尔滨市委政法委,主持召开全市超期羁押情况通报会,直接指导哈尔滨市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地市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中都向本地党委政法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当地党委政法委的有力支持和领导。哈尔滨、佳木斯、鸡西等市委政法委都派出专人指导检察系统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牡丹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刁克义亲自到市区内的看守所进行走访调查,针对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坚持在会战期间每天听取一次纠正情况。伊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树廷、执法检查室主任赵彦义亲临伊春市院参加联席会,现场指导清理工作。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西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当地政法委的领导下,现场纠正解决6名在押人员的超期羁押问题。佳木斯市委政法委书记刘文波亲自主持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解决重大疑难超期案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借鉴外省经验,起草了《关于超期羁押案件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省委政法委下发全省。
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强化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力度,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纠正和遏制。全年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16人,经过专项清理,已纠正和解决1014人,纠正率99.8%。尚未纠正的2人,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加强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题听取监所检察处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精神,深入开展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在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针对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专题调研会议,4个市院的7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参加会议。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在会上对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两次召开清理超期羁押紧急会议,做出专题部署。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与县区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签订了责任状,限期纠正超期羁押。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一把手和反贪、渎职侵权检察、刑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紧急会议”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和领导的重视,为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充分依靠政法委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针对哈尔滨市超期羁押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及时向省委政法委进行汇报,省委政法委派员直接深入到各有关看守所检查指导清理超期羁押工作。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到市政法委、市人大汇报工作,交换意见,取得了市委和市人大的大力支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协助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纠正超期羁押专门会议,会上对超期3年以上的案件逐人落实清理纠正时限,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全市超期羁押进行专门检查、视察,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报告,有力地督促了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有力领导和各级人大的大力支持下,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内部管理和横向联系,同其他政法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全面发动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清理工作决定性胜利。
加强督办和指导。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组成3个工作督办组,分别深入到超期羁押比较突出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绥化市院进行督办和指导,历时20余天,有效地推动了当地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加大清理力度,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向全市检察机关发出了“致全市检察长的一封信”,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清理超期羁押的有关精神,提出清理要求,引起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检察干警不懈的努力下,哈尔滨市首次历史性地实现了零超期。督办组指导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在肇东、安达两市召开现场会,集中清理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取得良好效果。在全省实行超期羁押情况隔日专报制度,每逢双日报告,无超期羁押也要实行零报告。除每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话报告外,还坚持书面报送清理工作有关进展情况,并每两天统计一次全省超期羁押人数、超期环节和超期时间,专项清理工作期间,连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报送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专报9份。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有关超期羁押申诉函件,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每件都经主管副检察长批示后,责成有关分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查处,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书面回复。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了超期羁押举报电话,派专人接听、记录,省人民检察院监检察所处对接到的41件100余人(次)举报电话,认真记录并全部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为加大纠正力度,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在全省推广。对全省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省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出《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引起黑龙江省公安厅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检察机关抓好清理工作。开拓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措施。为强化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哈尔滨、佳木斯、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贯彻省委政法委《关于超期羁押案件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过程中,制定实施细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专项清理工作。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在省院督办组的指导下,在清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市各政法机关全面启动《超期羁押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召开部分县(区)院主管检察长和监所、公诉科长会议。省人民检察院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转发全省,指导专项清理工作深入开展。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预防上下功夫,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人犯羁押期满前7天,看守所检察室便及时向有关办案单位发出催办案件通知书,有效预防了超期羁押的发生;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每季度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把超期羁押案件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已被采纳;鹤岗公检法各单位分别将执行诉讼时限和换押票制度纳入目标管理体系;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利用微机随时跟踪诉讼时限,发现有可能超期的案件,逐个环节进行核对,督促看守所发催办单,对已经超期的,及时查清超期时间和原因,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充分发挥微机管理软件的预警作用,已经连续16年无超期羁押。各地在清理工作中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改进监督方式,扩大监督效果,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成效显著。
2004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突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工作主题,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2003年全省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2004年,继续将纠防超期羁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做好月报制度,确保超期羁押案件底数清,情况明。与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沟通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措施和纠正意见,坚决杜绝超期羁押。针对2004年以来全省超期羁押多发生在法院环节的情况,主动与省法院相关部门联系,就法院的统计标准与他们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达成共识。4月份以后,全省实现公、检、法均无超期羁押。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保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同黑龙江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具体的“创建活动方案”,进一步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转变执法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公正执法,不断加强和规范驻所检察室的监督工作,对全省驻所检察室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更好地保障了看守所的安全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在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先进集体。
2005年,省人民检察院坚持做好月报制度,及时与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沟通情况,确保超期羁押案件底数清,情况明。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始终把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作为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诉讼档案,随时掌握诉讼进程,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看守所之日起,就按照诉讼时限流程表,与看守所进行同步跟踪,切实掌握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进展情况,坚决做到不换押不允许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力地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1990~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纠正超期羁押情况表 表4-2
年度 | 本年首次期 | 书面提出纠正 | 口头提出纠正 | 已纠正 | 年末超期 | 1990 | 3162 | 587 | 2133 | 1418 | 177 | 1991 | 2544 | 541 | 2154 | 1572 | 198 | 1992 | 1983 | 484 | 1719 | 1082 | 284 | 1993 | 1948 | 467 | 1503 | 1639 | 189 | 1994 | 1893 | 226 | 2050 | 1587 | 4009 | 1995 | 1907 | 276 | 2099 | 1758 | 133 | 1996 | 1831 | 247 | 1957 | 1822 | 2080 | 1997 | 2697 | 365 | 2804 | 2712 | 1535 | 1998 | 3563 | | 3713 | 3593 | 2971 | 1999 | 4835 | | 4869 | 4587 | 6212 | 2000 | 2408 | | 2618 | 2444 | 5336 | 2001 | 2222 | | 2451 | 2240 | 190 | 2002 | 1269 | | 1238 | 1264 | 2257 | 2003 | 334 | | 334 | 341 | 26 | 2004 | 0 | | 0 | 0 | 0 | 2005 | 0 |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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