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教养检察 198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82]17号文件《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劳教所的检察职责。多年来,黑龙江省劳教检察工作遵循这一办法,围绕着劳动教养的审批、收教、管理、解除进行监督。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劳动教养检察。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检察工作,由派驻监管改造场所的检察院和劳教所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承担。1985年底,全省有17个劳教所,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15个劳教所,共有劳教人员3515人。
1990年,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列席劳教审批会议25次,对构成犯罪作劳教处理的77人、不符合劳教条件的55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1991年,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驻市劳教所检察员发现被抓回的1985年脱逃的劳教人员杨凤霜手中有解教证,经查是管教科长商海祥违法开出的。遂向劳教所提出纠正违法建议,劳教所决定给商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监管队伍。尚志市人民检察院驻一面坡劳教所检察员在与重点学员谈话时,得知一小队的13名劳教人员准备利用夜间装火车劳动的机会,抢夺干警的枪支集体脱逃,立即与劳教所干警一起,采取措施进行监控,防止了一起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1993年,万家劳教所将3名劳教人员分别罚款1万元、2.3万元、2万元后,分别予以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被解除劳动教养的3名劳教人员回到社会后,被害人家属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很大。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劳教所以此事是经市司法局批准为由,拒不接受滨江地区院的意见。为此,哈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多次与市司法局沟通情况,最后将这3名劳教人员收回。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牡丹江劳教所因建楼资金不足,采取向劳教学员收“贡献款”加以解教的违法问题坚决进行了纠正,对交“贡献款”而被批准提前解教、放假回家的27名劳教人员收回劳教所。
1999年,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由市劳教委员会批准的279名劳教人员的交付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察,针对劳教审批及交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劳教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并召开联席会议,市劳教委员会的领导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表示一定要纠正或进行整改。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劳教学员以钱买期的现象,经过对劳教所开展全面调查,向大庆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市司法局及时进行整改,依法纠正了大庆劳教所违反规定严重乱收费、违法减期31名劳教学员的问题。牡丹江市私设劳教点搞创收,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领导深入实地检察督促,该劳教点已撤销,并派工作组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进行整改。
2000年,黑龙江省部分劳教所收容一些“法轮功”(法轮功系反动邪教组织)劳教人员,驻所检察人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所检察工作职责,检察到位,监督到位,站在讲政治、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既保证了劳教场所正常收容改造秩序,又维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监管单位的一致好评。12月21~22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省“法轮功”劳教检察工作专题汇报会,与会人员结合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及全省“法轮功”劳教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轮功”劳教检察工作的措施。会议明确指出要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障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转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确保夺取惩治“法轮功”邪教工作的最后胜利。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把“法轮功”问题作为“严打”期间防范和打击的重点。6月17日,齐齐哈尔市富裕、双河两个劳教所的“法轮功”邪教类劳教人员集体闹事、绝食,声称无罪错,要求立即释放。对这两起突发事件,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地进行了处理,对抗拒不改的从严处罚,对煽动闹事的首要“法轮功”劳教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抗拒改造的“法轮功”邪教分子给予严厉打击,维护了监管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双河劳教所的111名“法轮功”劳教人员集体签名与“法轮功”彻底决裂,并写出了“告世界人民书”,揭露“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本质,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对其中部分彻底悔过改好的劳教人员给予宽大政策,申请给予提前解教。
2002年,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组织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从5月15日到6月15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执法检察。这次专项执法检察对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底,全省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在进行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劳教人员所外就医等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检察中,对所外就医的351人的卷宗,全部进行了审查,发现问题24件。
1990~1997年黑龙江省检察纠正劳改机关监管改造活动违法统计表 表4-3
项目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违法 | 106 | 186 | 157 | 326 | 217 | 556 | 360 | 316 | 书面纠正 | 10 | 3 | 15 | 29 | 12 | 24 | 19 | 6 | 口头纠正 | 111 | 195 | 148 | 306 | 194 | 227 | 334 | 309 | 已纠正 | 84 | 180 | 151 | 305 | 205 | 240 | 319 |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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