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监外执行监督

第四节 监外执行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这五种罪犯不是在监管场所内服刑改造,而是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了对“四种罪犯”(未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改检察。截至1985年底,全省共有“四种罪犯”5660人,其中缓刑的2929人、管制283人、监外执行的2094人、裁定假释的354人。1986~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开展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保障了刑罚活动的合法实行。
  1989年,全省多数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犯进行全面考查,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全省监外执行犯3511名,经检察有385人监改组织不落实,纠正解决115人,占30%。对保外就医检察236人,纠正违法保外的36人,对231人重新进行了医疗鉴定,刑期已满解除保外手续157人,失去保外条件收监的71人,重新犯罪而追诉的25人。199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的五种犯罪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考察,发现监改组织不落实等问题556人,帮助建立监改组织417个,补办法律手续84件,收监执行30人,办理释放手续40人。并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102人做了处理。
  199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5814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改工作进行了考察,发现各类违法问题435件,提出纠正意见429件。帮助建立健全监改组织1170个,建议收监执行的88人,加刑处罚的23人,按法律规定予以释放解除手续560人。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在社会上执行的16942名五种罪犯的监改工作进行了检察监督,发现各种违法问题265件,均提出了纠正解决意见,帮助建立健全监改组织569个,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愈后建议有关部门收监执行68人,对重新犯罪的加刑处理30人。
  1994~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在社会上执行的五种罪犯的监改工作进行了多次检察,其中1994年纠正各种违法问题151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考查、帮教被监改人员75次。
  2002~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经检察发现,2003年全省暂予监外执行的1097名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9名;未经黑龙江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检查的69名;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的164名;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管失控的142名;应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未办理手续的220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的183名。针对上述违法问题,逐人逐件地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监管机关全部采纳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大庆、鹤岗、林区3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先行开展了这项工作。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清理,收监执行9人,法院决定重新暂予监外执行12人,对脱管失控的5名罪犯,公安机关已上网通缉。2004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还对截至2003年底在册罪犯中暂予监外执行的685名罪犯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291件,逐人逐件提出了纠正意见,监管机关全部采纳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
  200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把需要考察的170名假释、保外就医人员进行考察,做到了人人见面,逐个考察,不留死角。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公安局、看守所有关部门的干警组成检查组,对保外就医人员逐一深入到派出所、居委会及罪犯家中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