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检察室建设
第五节 检察室建设
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了驻看守所检察。讷河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工作摸索出一套驻所检察的经验,省人民检察院及时进行推广,到1985年底,凡有看守所检察的县区人民检察院基本上做到了驻所检察。
1985年5月,根据1984年全国劳改、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2月26日通知规定精神,省人民检察院为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增编100人,并决定向劳改劳教单位派驻检察组。驻在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组由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检察院派出,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自1983年以来逐步开展了驻所检察室的经常化、制度化建设。
1990年,经全省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考核和省人民检察院抽查,已经实现“两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单位,占全省有看守所检察任务的98.7%,比上年上升22%。“两劳”检察驻在组44个,实现“两化”的40个,占90.9%,比去年达标数上升14.1%。全省农林检察系统召开了“两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了监所检察工作“两化”建设的进程。农林系统4个检察分院、30个基层检察院都已经实施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的目标管理。
199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全省驻在检察工作“两化”建设的实际,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对驻在检察工作重点抓了机构建设和“两化”成果的巩固提高工作。一年来各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形势,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抓好“两化”的巩固提高。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党组提出1991年全区监所检察工作耍争创全省一流。院领导三次下基层,逐个单位检查落实监所检察工作,促进全区监所检察工作平衡发展,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监所检察科把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分为三类,对工作比较差的三个单位进行面对面指导,帮助建立工作制度,统一表簿的填写,制定巩固成果的措施,使这三个单位的“两化”工作得到巩固和提高。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领导先后7次深入到兴隆、绥棱两个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指导,促进两院驻在检察工作赶上了先进院。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劳改、劳教检察组(室)工作意见》要求,努力解决影响驻在检察工作方面的困难,巩固“两化”成果。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监所检察科人员少、驻在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为便于及时沟通和反映监改场所的情况,给驻劳改、劳教的两个检察室配备了对讲机和专用车。哈尔滨、双鸭山、松花江林区、黑河等分市人民检察院解决、提高了驻在检察人员的补助费。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为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配齐了驻在检察干部,增加了驻在检察室,提高了驻在检察干部的职级。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在人员少、编制紧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了监所检察科,并增加了1名专职监所检察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分院对4个基层人民检察院文化程度低、年龄偏高的驻在检察员进行了调换,充实了新的力量。德都县人民检察院专门请示县委为4个驻“两劳”检察室特批了4名副科级干部。据年末统计,全省47个“两劳”场所,有46个设立了驻在检察室,驻在检察“两化”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
1992年,全省有135个驻看守所检察单位实现驻在检察规范化,占153个驻在单位的88.2%。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松花江、绥化、哈铁、松林、牡林、合林、农垦15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基层驻在单位已全部实现看守所检察规范化。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驻在检察经常化、制度化工作,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有新起色。看守所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按着高检院的要求检查验收,已基本实现。劳改劳教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达95%。
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三年的规范化检察室达标活动。1997年,为了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年实现监所检察规范化”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着力抓了以“四落实”为核心内容的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按照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的部署,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全省监所检察系统规范化检察室三年达标方案》《规范化检察室考评细则》《规范化检察室考核验收方案》等文件,对派驻检察室的机构人员、工作条件、工作制度、工作任务的落实提出了量化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经年终验收,全省有149个检察室达到规范化标准,占全省205个检察室的72.68%。
1999年11月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的有力指导下,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定和下发了《全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实行等级标准评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在全省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全面铺开,有力推动黑龙江省派驻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0年5月召开的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就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工作,科技强检,夯实监所检察工作基础,作了专题部署。根据部署,全省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派驻检察室的晋级评定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全面和系统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完成了派驻监管场所三级检察室晋级评定的检查验收工作。全省共有204个派驻检察室申报晋级“三级检察室”,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认真审核了申报材料,并成立6个抽查验收小组,对全省申报晋级“三级检察室”的204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进行了抽查验收。经过审核申报材料和抽查验收,全省共有202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达到了“三级检察室”标准,占全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总数的98.5%。2001年,在全省普遍达到三级检察室的基础上,全省又开展了二级检察室达标活动并进行考核验收。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农垦森工检察处抽调8人,从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抽调8人组成8个验收小组,自3月20日开始,历时20余天,对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申报晋升为二级检察室的68个派驻监管场所三级检察室全部进行了验收。12月中旬,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领导分四片到全省15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对全省申报晋升二级检察室的单位进行复检验收。全省的检察室建设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在全国“四监会”上,黑龙江省报送的《高标准严要求下大力气抓好规范化检察室建设》一文,详细阐述了黑龙江省近几年来开展的监管场所驻在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和晋级评定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作为经验材料在会议上做了发言。
2003年,省人民检察院对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申报晋级的83个省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和推荐的67名优秀派驻检察员进行了考核,有80个检察室达到省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标准,38人被评为优秀驻在检察干警。省人民检察院抽调全省1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监所科(处)长,历时近20天,对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目标和全省申报的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进行了考核。2004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全省派驻检察室开展达标晋级活动,其中申报晋升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27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巴彦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等6个派驻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首届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经省人民检察院综合评定,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海伦市看守所检察室主任吴国友等37人被评为2004年度全省优秀派驻检察干警。特别是吴国友,23年如一日,无私奉献在监所检察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被省院荣记个人一等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予以表彰。
2005年,检察室建设工作又有新突破。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市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双加强,双保障”活动示范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香坊区看守所检察室等17个派驻检察室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双加强,双保障”活动示范单位。经省人民检察院实地考核验收和认真评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香坊区看守所检察室等29个派驻检察室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哈尔滨市看守所检察室等37个派驻检察室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全省191个派驻检察室,已有179个检察室与监管单位联网,其中,143个派驻检察室分别与监管单位微机管理系统、监控系统联网,35个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管理系统联网,1个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监控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