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民事行政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
第五篇 民事行政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规范,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强调以办案为重点,依法办案。全省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出台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积极贯彻落实《办案规则》,规范监督程序,制定工作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监督手段。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纠正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监督,办理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86~2005年,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接待和受理以控告、申诉、举报为内容的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为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