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指导
第一节 工作指导
1988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19个分市人民检察院中的2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监督试点工作,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权、任务和程序以及办理民行案件,进行了积极探索,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991年6月3日,全省检察机关在1988年以来认真搞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同意,省人民检察院在院机关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处,暂定编制6名,当年调配了5人;同年7月22日,省编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分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的通知》,在全省18个分市检察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当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大庆、鸡西、鹤岗、伊春、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黑河1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每个院都配备了民事行政检察干部2~3名。为推进工作的开展,同年11月,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举办了全省民行检察干部培训班,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典型经验。总结推广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做法。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俊岐、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办案处处长石小申分别讲话,对全省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有力推进了全省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2年,省人民检察院继续抓好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工作。年底前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除外)都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配备民事行政检察专职干部58人。同时有45个县区人民检察院也设立了民行检察科,配备民事行政检察专职干部65人,配备兼职民事行政检察干部110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有民行检察干部238人。在工作指导上,根据4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厅部署发行的《民事行政检察图解》,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联系《图解》,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范围,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开辟民事行政检察案源。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亲自参加组织宣传活动,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280名干警走上街头,设立19个宣传站,利用《图解》宣传民行检察任务,接待群众咨询1400余人(次)。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宣传周,面向社会,重点向大中型企业和乡镇进行宣传和发行,解答咨询1000余人,受教育人数达10余万。全省检察机关在8月份就全面完成了《图解》的发行任务,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肯定。为确保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省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立案报告书》《案件汇报请示制度》和《抗诉案件备案制度》,统一印发18种民行检察法律文书,指导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制度,使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所遵循,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当年省人民检察院答复请示汇报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6件。
1993年,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职人员的配备由1992年的58名增加到64名。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也由1992年的45个增加到112个,占14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的78.32%,大庆、鸡西、鹤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市所属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民行检察机构,专职干部由65名增加到139名,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由5人增加到6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配备民行检察干部209人。在工作指导上,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院要在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的基础上依法办案。强调以办案为重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要依法履行检察监督的职能。这次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是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个转折点,会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等待观望的态度明显转变。为疏通监督渠道,4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万岭、副检察长荣振声、副厅级检察员杨广民分别与省人大、省法院有关部门领导及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就审级、借卷等主要问题进行沟通,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诉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暂行规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鉴于“两高”对抗诉审级、借卷等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实际情况,在工作中也主动与法院沟通,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起来。汤原、双城、密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多人人来人往,主动与法院沟通的工作方法,取得较好效果。解决了本地区抗诉审级、借卷、检察建议等问题。许多院一把手和主管检察长与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加强联系,使一些困扰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问题得到顺利解决。齐齐哈尔、松花江林区、农垦区、大兴安岭、松花江等5个分市人民检察院与同级法院联合签发了文件,为本地区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创造有利条件。省人民检察院及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尽快打开民行工作局面还着力研究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适用法律问题。如:一些分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办理二审生效案件,忽略一审生效案件的倾向,扭转了由此引发的省人民检察院案件多,办不过来,分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案件的不正常局面。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及时总结并通报上半年工作情况,使抗诉工作走向正常。8月份,当发现下级院愿意发《检察建议》,不愿抗诉,认为抗诉难度大,收效慢的情况时,省人民检察院强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并转发齐齐哈尔、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材料,扭转了当时一些院愿意多发《检察建议》,少抗诉的倾向。省人民检察院还为下级院解决了行政区划变动前的申诉案件管辖;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死亡,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申诉时效;担保合同特殊约定的含义;人民法院驳回诉权应否抗诉等五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在开辟案源,筛选抗诉案件,把案件质量关,指导撰写论文,建立工作联系点等方面做了大量指导工作。齐齐哈尔、佳木斯、双鸭山、鸡西、松花江、绥化等分市人民检察院对下指导工作深入扎实,针对性强,收效明显,基层人民检察院反映良好。
1994年,全省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起了民行检察机构,174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中人员编制在25人以上的145个院也全部建起了民行科。全年全省共增配了78名专职民行检察干部,使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干部总数达到345名。其中专职民行检察干部296名,兼职民行检察干部49名(主要是林区和农垦院)。工作中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指导,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方法指导办案,用典型促进办案,研究解决下级院办案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如:特殊约定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保险条例是否属于行政规章、人民法院驳回通知是否具有判决裁定的效力、企业破产后银行财产抵押协议是否有效等多个具体问题。及时纠正了基层院愿意发改判建议、不愿办提请抗诉案件和分市人民检察院愿意办抗诉案件、不愿办枉法案件等不正确的倾向性问题。
1995年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干部配备工作又有新的进展,专兼职民行检察干部达385人,比上年增加40人。为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工作指导,用先进典型指导促进办案,研究解决下级院办案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等成功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和充分肯定。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佳木斯市召开了黑龙江省暨全国部分省民行检察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湖南、四川、福建、江苏、河南、山东、辽宁、江西等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副厅长王开洞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给全省检察机关以极大鼓舞与鞭策,有力推动了全省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1996年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民行检察工作,检察长于万岭强调全省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给予倾斜政策;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亲自指挥办案,分管检察长亲自指导、办理案件,其他领导应支持、配合民行检察工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发至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并由主管副检察长在全省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上作具体部署,使各级院领导统一思想,付诸行动,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其后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对全省民行检察工作提出要继续保持和争创全国一流水平,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都要查办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案件,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都要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要求。据此,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民行检察工作以办理抗诉案件和查办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为重点的目标责任制及考评方案。考评方案和目标责任制下发后,省人民检察院分三组检查目标落实情况。根据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把目标责任科学地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头。工作中针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都把加强对下指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黑龙江人民检察省院采取两项具体措施。一是下达目标时,要求分市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之中70%的院必须办理提请抗诉案件。二是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三个工作组,分片深入到全省1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以落实目标,加强基础建设和保证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指导工作,对民行检察工作较被动、打不开局面的院进行重点指导,帮助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带领民行处长到全市所辖16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面对面指导,实现了全部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提请抗诉案件和查办枉法案件“双突破”。佳木斯市院1月、6月两次召开有基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参加的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研究落实目标,所属基层院90.9%实现了“双突破”。
1997~1999年,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黑龙江省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初步解决了困扰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一些基本问题。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也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抓好基础建设。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先后下发《关于民行侦查案件应注意的工作方法》和《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暂行规则(试行)》等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文书制作为重点,强化内功训练,对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内务建设。对法律文书全面检查,要求必备“六簿六档”,并组织民行科长和内勤人员互相交流学习。齐齐哈尔、黑河等市人民检察院举办培训班,对干警进行业务培训,讲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培训结束后还对培训的民事行政检察干部进行考试,成绩优秀者受到表扬,激励了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2000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派,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席了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在出庭支持抗诉方面取得新突破。同年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样本》下发全省民行检察部门,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格式,推动了全省业务规范化建设。这一年全省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员轮训三年规划”和民行检察工作“三化”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开始致力于全省民行科(处)长的培训工作,对全省219名民行科处长和业务骨干提出培训要求。
200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出台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积极贯彻落实《办案规则》,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手段。为扭转重数量、轻质量,创新性工作没有开展起来的状况,省人民检察院年初制定下发《全省民行工作综合评价方案》,把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工作分为办案工作、综合指导工作和其他工作,强化创新性工作和调研工作,并把做好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来,把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基层人民检察院无办案空白院作为一项综合指导工作,加大整体工作推进力度,促进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激发各院工作热情。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在省人民检察院《综合评价方案》出台后,纷纷根据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各自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目标考评操作细则,把省人民检察院《方案》中的目标进行量化分解,更好地指导基层院工作。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把办案和对下指导同等看待,派业务骨干到有案源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指导办案,解决工作难题。到工作沉闷院帮助提高认识,开辟案源。通过抓两头、促中间的灵活工作做法,使林区民行检察工作有了新起色。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对基层指导工作制度,实行包片负责,一岗双责,定期深入,蹲点调研,面对面指导,帮助分析案情,筛选案件线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对下各包一片,包线索、包数量、包质量。12月,为检验全省《综合评价方案》实施后全省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完成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分成4组深入全省15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对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各项工作进行考评、调研。为体现公开、透明、公正原则,采取由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人员与工作开展好的部分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处)负责人共同考核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检察副卷、查看综合指导等资料,逐项核实、打分,结果填入考核成绩单。同时召开由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组织的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通过考评,确定了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这一年8月,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全省近10年来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一次民行业务培训班,全省219名民行科处长和业务骨干全部参加。结业时进行了考试,对考试成绩进入前40名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将其确定为业务骨干纳入全省检察机关民行系统人才库,进行重点培养。
2002年,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开展统一宣传活动为契机,广辟案源,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社会影响。6月24~28日,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开展题为“检务公开,民行检察为民、利民、便民”的宣传活动。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实施方案》,全省设立220个民事行政检察宣传站,分发宣传材料近8万份,出动宣传车80台,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467人次,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98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企负责人寄发宣传材料近万件。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活动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接待申诉群众,当场处理民行申诉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都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发表讲话,宣传民行检察职能。黑龙江省人检察院农垦分院开展了以展示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成果、宣传民行检察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前来举报、申诉的群众络绎不绝,初步解决了案源匮乏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分别与辖区内的多家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联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并作了新闻报道,群众称赞这是民行检察的“110”。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注重宣传方式上的延伸和创新,在主管检察长带领下,利用双休日和下班后的时间到社区宣传,悬挂宣传板,发放宣传单。还在哈尔滨市房地局行政执法大队建立了法律咨询服务网点,结合案例为行政执法人员讲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受到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普遍欢迎。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室设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接待站,所办案件有90%是通过接待站受理的,有50%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线索是从接待站收集的。在12月4日全国第二个法制宣传日期间,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深入“三镇一乡”,向农民宣传民行检察职能,扩大了民行监督的社会影响。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市区12家律师事务所,发放联系卡30张,收集案源5件;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与法官建立联系,从中发现抗诉案源3件。
2003年,省人民检察院确立民行检察办案工作“稳定数量,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确保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和《检察建议》采纳率均达到70%。为此,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推行了四项举措和一项规范。第一项举措是分析再审情况。年初,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全省抗诉案件再审情况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明确全省抗诉案件再审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应对策。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也对各自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2002年的抗诉案件逐一进行审查分类,选出特类案件15件,一类案件208件。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抗诉后法院维持的案件进行剖析,根据维持的原因将案件分成四类,理清原因,找准对策。第二项举措是开展两项评比活动。在2002年877件抗诉案件、162件检察建议中,评选出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郑治山申诉案等10件精品案例及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张国喜申诉案等10件改判的好建议。通过评选活动,在全省掀起了办好案、出精品的办案热潮。第三项举措是检查案件质量。6月,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组成三个案件检查小组,深入哈尔滨等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检查2002年抗诉案件和不抗诉案件,对全省抗诉案件质量进行分析,制定全省提出抗诉工作方案,提出了下步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提高案件质量意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检察院规定,今后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案件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保证案件质量的《更换办案人制度》。第四项举措是赴外省学习考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组织13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科(处)长及业务骨干,分赴上海、云南等省市考察学习,对比分析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优势及不足,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下步发展明确前进方向。一项规范是规范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为了提高案件质量,推进民行业务的规范化建设,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根据《办案规则》的有关内容,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流程》,下发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对全省民行工作办案流程及民行法律文书进行规范,确保办案工作的有序进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办案流程进行深入的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编辑了包括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统计报表、检察宣传等内容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规范》一书;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质量标准》等。在工作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注重勇于创新,探索监督新途径。一是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实施监督。针对民行工作立法不完备,监督方式单一的特点,全省民行部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有益补充,丰富了监督手段,提高了监督效果。这一年全省民行检察部门共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301件,被采纳121件。为了此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各级民行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在人大的支持下,与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检察建议的实施意见》;牡丹江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建议与法院联合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检察建议与法院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大胆探索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及初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工作。年初,省人民检察院调整了试点和攻坚院,并制定下发了《挂牌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也按照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分别确定了自己的“试点、攻坚”院。9月,在牡丹江召开了全省“试点、攻坚”院经验交流会,12个院在会上发言,8个院的经验材料做书面交流。通过不断努力,全省民行改革创新工作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当年,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51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意见并挽回损失的10件。民行部门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初查后,有7件移送公诉部门起诉,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
2004年4月6日,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1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民行科处长和内勤参加会议。副检察长王军在会上围绕全年工作进行动员,要求全省民行检察工作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针对民行检察监督地位的提高和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突出主业,强化办案工作,全力以赴抓好省院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与会人员对省人民检察院做出“减少抗诉数量,提高抗诉质量,确保再审改变率达到60%,改判率达到15%”的决定一致表示认同,并保证坚决完成全年目标。全省民行部门围绕如何提高抗诉质量广泛开展调研。省人民检察院及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鸡西、七台河等人民检察院撰写了一批理论水平高、指导意义强的调研文章。其中《关于2003年省院不抗诉案件质量的分析》和《关于全省民行抗诉案件“两率”情况的分析》两篇业务指导文章,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简报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撰写的《关于2001~2003年黑龙江省民行抗诉案件“两率”情况的调研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按照全年目标管理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上半年抓数量,下半年抓改判率”“一案一跟踪、一案一问效”的工作思路,力求在上半年把抗诉案件移送到法院,然后在下半年跟踪问效,力争当年抗诉,当年审结,及早收到实效。对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不支持的,要专门制作不抗诉理由答复函,通过个案进行业务指导。为有效提高质量,省人民检察院除对以往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外,还要求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基层,实行专人包院等措施,开展面对面指导。按照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佳木斯、绥化、大庆和伊春等市人民检察院的主管检察长带领民事行政检察科处长深入基层搞调研,每到一处都找干警座谈,实地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当面拍板落实,使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当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的指示精神,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并初见成效。5月初,省人民检察院组织7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主管检察长和科(处)长,分赴湖南、四川学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和经验,为全省开展此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学习归来后,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细则》,按照细则的规定,郊区人民检察院和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一起盗窃输电铁塔塔材案和一起盗窃电话线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郊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同时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并且共同赔偿由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592元,成为全省首例民行部门成功办理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1044元。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通知》,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工作的程序,制定了《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细则》。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牡丹江阳明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等相继起诉一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流程。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制定完善了《备案管理制度》《案件卷宗管理暂行办法》《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流程》《全省民行检察数据库报表规范制度》等十四项制度,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工作的规范化。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修改完善了办案流程,加快了审查提请抗诉案件的节奏,缩短了审查申诉案件的时限,严格了公开答复制度,审查提请抗诉案件的时间均控制在一个月内,办理申诉案件基本在15天内答复当事人。大庆市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出台的《民行部门“一体化”平衡办案制度》是为解决该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多年来存在的“倒三角”现状,使全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力资源及案件资源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实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益最大化而探索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通过严格的准入规则选拔全市优秀的民行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承办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成功地整合了上下两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力量,简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全年通过一体化平衡办案制度审结案件13件,平均案件审查案件时间仅34天,体现了该制度的巨大优势。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即:接待当事人制度、跟踪调查制度、受立案制度、与法院律师联系制度等。按照“两高”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的意见,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继续加强与各级法院的沟通协商,并取得明显效果。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研究讨论检察机关抗诉和建议再审案件时,检察院应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在列席审委会时,他们针对抗诉理由,向审判委员会成员宣传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张,取得理解与支持。徐仁申诉案和张维民申诉案再审合议庭向审委会提出的是维持原判的意见,列席审委会的检察员有理有节地阐明应该改判的理由,最后审委会推翻了再审合议庭的意见,两案均做出改判决定。全年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共出席再审法庭7次,人民法院再审审结6件,其中改判4件,调解1件,维持1件。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市院的支持与协调下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共同签发《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提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检察长应当列席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委派其他检察员参加;检察长或检察员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享有发言权、建议回避权等。这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加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抗诉案件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扩大了监督范围。
当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哈尔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制发《检察建议》16件,13件改判,3件调解,改变率100%。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检察院继去年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桦南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规定》后,今年加大建议再审工作力度,对案件标的小,法院同意再审的案件,积极建议再审。全年该院办理的5件建议再审案件,法院已经改判4件。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全年发《检察建议》15件,采纳15件,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发检察建议5件,采纳5件,两院《检察建议》采纳率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