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
第三节 查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
1991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组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始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监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查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查办民事、行政、经济审判中判决不公以及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案件,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力度。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注意发现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问题,一经发现就坚持查处到底。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徐世英人身损害医疗赔偿申诉案时,发现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及时向省人民检察院报告情况,研究对策后,集中人力,集中时间,仅用20天时间,办结此案,使该案执法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并对错误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诉。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双城镇金星村农民杜海臣申诉时,发现执法人员有索贿问题,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与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同志一起调查取证,两天时间侦破了2名执法人员在审理杜海臣债务纠纷案件中索贿1200元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向人民法院发改判建议,人民法院纠正了此案。
1994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居全国第二位,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共办理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7件,比上年的2件增长了2.5倍。其中佳木斯3件,牡丹江3件,齐齐哈尔1件。当年全部侦查终结,法院判决2件,起诉3件,定罪免诉2件。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阳明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启善贪污公款17.43万元、挪用公款12.5万元案件,被告人王启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是全国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审判人员犯罪案件中第一个被判处刑罚的,也是犯罪数额最大、判处刑期最长的案件。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案21件,是1994年的3倍。全省查办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案件数居全国第二位。
199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140件。在1996年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检察长于万岭强调全省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保持和争创全国一流水平,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都要查办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案件,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都要办理提请抗诉案件。据此,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制定了以办理抗诉案件和查办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为重点的目标责任制及考评方案。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150件,比上年的140件上升7.1%。查办审判人员枉法案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难点,又是全省1997年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工作的一个重点。8月中旬,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依安县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长曲东山受贿案的线索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组成专案组,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办案,专案组8次往返齐齐哈尔市一依安之间,又南下沈阳、辽阳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曲东山受贿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将此案移送起诉。
1998~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继续加大查办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公正。仅200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就办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20件,其中初查10件,提出抗诉2件,初查后发检察建议当事人受到免职等处分的3件,移送起诉5件。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55件,其中32件移送相关部门,7件移送公诉部门起诉,16件向法院发建议,使违纪干警受党政纪处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15件,占全省总数的30%;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为当事人挽回13.9万元经济损失,被市政法委确定为“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典型案例。
2004~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初查与侦查工作。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的相关精神,认真做好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举办查办枉法裁判案件培训班下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初查、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暂行办法》(试行稿)。2005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确定专人对案件线索进行筛选,采取市、区(县、市)人民检察院上下联动,联合办案,初见成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件审判人员受贿案件。在发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田某某有受贿嫌疑时,又发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宋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经对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宋某某在审理原告北京卓越新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蓝鸽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对原告给予关照,致使原告胜诉,田某某从中收受原告北京卓越新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及其妻子葛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宋某某收受田某某贿赂人民币2万元,宋某某、田某某均被移送起诉,田某某被南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初查案件线索审查制度》和初查、侦查工作各方面的制度,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统一掌握与管理全市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为建立起以区县人民检察院为基础,以市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打下了基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跟踪问效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严重违法,既没有通知检察机关出庭,也没有给当事人送达必要的司法文书,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立即向市院上报,市人民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在充分了解案情后,马上派出以民事行政检察科长为组长的指导小组,到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导工作,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和对本案承办法官询问之后,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案情彻底“吃透”,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向肇源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此案涉案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省人民检察院林区检察分院制定《林区民行部门侦查线索一体化管理制度》,选拔有侦查工作经验的骨干人员,成立了侦查业务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