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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案件办理

第四节 案件办理


  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检察机关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重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对那些处理错误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1990年,全省各级人民院共查办控告申诉案件1213件,做到了应自办的全部自办。同时,在办案中突出了复查处理不服免诉案件。据统计,全年复查处理申诉案件392件。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注重原始证据,不轻信申诉理由,保证了办案质量。经复查,改变原决定,建议复议和抗诉的48件,占复查总数12.24%。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全面承担了由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控告检举的重婚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工作。在办案中结合社会的综合治理,寓教育于办案之中,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全年共受理重婚案件112起,立案76起,占受案的67.9%。查处被告人105人,其中免予起诉39人,起诉66人均作有罪判决。查办离婚案件,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注意总结办理重婚案件的经验。省人民检察院总结了绥化市、讷河县人民检察院的经验。还对宁安、海林、讷河、南岗等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重婚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对办理重婚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
  1991年,以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做出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为重点,认真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全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查处控告申诉案件936件。在所办案件中复查处理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375件,占所办案件的40.07%,不服不批捕的23件,占2.45%,不服不起诉的19件,占2.03%,不服不立案和撤案的44件,占4.70%,不服判刑的12件,占1.28%,其他申诉案件69件,占7.37%,控告案件394件,占42.09%。在394件控告案件中,重婚案件63件,占控告案件的15.99%。在立案复查的申诉案542件中,当年结案310件,维护原来正确决定的214件,占已结数的69.03%,改变原决定、建议复议和抗诉的96件,占30.97%。黑河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一年来共受理“两不一免”(不批准逮捕、不批准起诉、免予起诉)申诉案件42件,其中免诉案件36件,不服不捕、不诉的6件,经复查,维持原决定34件,占81%,改变原决定8件,占19%。在复查的申诉案件中只有1件继续申诉,息诉率达到97.6%。哈尔滨、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收到好效果。哈尔滨市经济技术信息公司原经理李志诚,因贪污罪,于1987年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原审人民法院于1990年改判无罪,李即要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善后。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改判有问题,随即立案复查。经查,李刑满后诱使有关原证人出具伪证,促成错误改判。道里区人民检察检察院决定按着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区人民法院的改判判决书,维持了原有罪判决。这是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成功地办理抗诉案件的首例。
  199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控告申诉案件812件,其中申诉案件476件。在办案中,突出重点,认真处理不服检察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全年,共复查处理不服免诉的申诉案件299件,占全年办案数的36.8%,为复查申诉案件数的62.8%,不服不批捕、不起诉等检察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101件,占全年办案数的12.44%。两项合计400件,占全部办案数的49.26%。过去对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一般不敢轻易受理案件。当年,各地敢啃硬骨头复查了刑满后对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11件。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09件,立案复查393件,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法予以纠正65件。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全年办理刑事申诉案件52件,依法予以纠正的13件,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40%。依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各级控申检察部门结合各自情况,制定了办案人员制度,并以执行制度情况作为考核办案人员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把办案工作列为创建文明接待室的一项考核目标,加大分值,引起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视,加强领导,亲自参与办案,也激发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案件质量,缩短了办案时间。
  199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突出履行内部制约职责,充分发挥控申检察部门监督二重制约的职能作用。一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44件,依法纠正94件,占38.5%,其中撤销免诉决定31件,撤销不起诉决定2件,撤销不立案决定1件。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错必纠”的方针,以“三个是否有利”作为检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标准。经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94件。其中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复查42件,依法纠正21件,纠正率为50%。哈尔滨、鸡西、齐齐哈尔、牡丹江、哈铁、绥化、大庆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了一批错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复查刑事案件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督权。查处了一大批告状无门、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全年共处理此类案件131件。牡丹江市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提请批捕7人,移送免诉19人,移送起诉11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案件。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要结果案件6件,时限内结案2件,未结4件。对未结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了进展情况。为了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省人民检察院1994年立案交办要结果案件33件,截至年末已结案25件,时限内结案率达60.5%。对交办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先后通报3次。对未结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了进展情况。交办案件已全部办结的单位有:黑河、牡丹江、松花江、双鸭山等市区人民检察院。
  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年共复查“两不一免”申诉案件151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10件;复查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以罚代刑的申诉案件117件。1996年,全年受理不服“两不一免”申诉案件251件,与上年基本持平;不服法院判刑的135件,同比上升17.4%,其中刑满后申诉的27件,同比上升125%。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314件,同比上升12.99%,其中复查“两不一免”案件175件,经复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57件,纠正率为32.6%;不服法院判决的4件,复查后维持原决定2件,提请抗诉2件。另外,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都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交办案件工作,全年共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信访等部门交办要结果案件21件,均及时进行了交办、转办和督办;省人民检察院共向分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要结果案件55件,同比上升83.3%。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群众首次申诉1076件,同比下降12.5%。控申部门立案复查500件,占首次申诉的48.3%。复查不服法院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5件,结案4件。办理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申诉案件31件。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交办13起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47起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重点办理,均按时上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199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493件,同比上升57%,首次申诉案2442件,控申部门立案复查358件,审结327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数、立案数、结案数均呈上升趋势。为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全省控申检察部门注意在申诉环节兑现检务公开,认真落实“申诉须知”公开制度,并尽可能详尽,增加透明度,为接受群众监督,公正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年全省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刑事申诉案同比上升57%,立案复查案件数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结案同比上升8%。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由以前主要复查对免诉不服的申诉到向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检察机关各项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全面展开。尤其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加大对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的受理、立案和复查工作,对错案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在结案的327中,其中维持原决定的204件,改变原决定的74件,提出抗诉38件,建议复议7件。省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找出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职权过程中存在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分析了影响办案质量的因素,提出了提高办案质量的建议,受到院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厅的肯定。
  200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推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使刑事申诉案件处理更加公开、公正,加快了控申办案工作改革,推进了公开审查制度。针对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尚有30余件没有立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集中优势兵力,采取过硬措施、进一步加大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力度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从基层人民检察院抽调10名办案骨干,从9月25日开始,利用一个半月时间,立案28件全部复查终结。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在办理一起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案件中,依法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此案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性,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省人民检察院首先进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改革试点。佳木斯、双鸭山、黑河、鸡西、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一次或两次听证会。通过试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程序,使刑事申诉复查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保护申诉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四月份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刑事赔偿工作研讨会上,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的《关于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等两篇经验材料做了交流。在九月召开的全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做了《积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专题发言。
  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力度,努力解决群众申诉难和久诉不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全省部分分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了首办责任制,以此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防止因办案人员工作不力而导致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以及缠访案件的发生。佳木斯、哈尔滨、黑河等分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推行首办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办案人,增强办案人办理好初始诉讼阶段各类案件的责任心,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8月份,黑龙江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清理积案的要求,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组织力量,充实人员,积极清理多年积压的“死角”案件,下功夫办理疑难案件和历史遗留的积案。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共处理历史遗留案件17件,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使6件沉积多年的上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对13件多年遗留的集体访和缠诉案全部进行了清理。截至年底,省人民检察院与14个分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结率达到了100%。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力戒“坐堂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把平息诉讼作为工作的目标渗透于办案之中,并贯穿始终。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多年摸索的经验,发挥举报部门对内制约监督的职能,在同反贪、法纪、监所等部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控告举报联席答复制度》,建立以控申检察部门为主体,自侦部门直接反馈的答复机制。有的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通过对上访群众及署名来信人详细登记姓名、单位、家庭住址或其他联系方式,畅通了反馈答复渠道;对于控申检察部门分流到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通过建立反馈回复工作制度,要求其在法定时限内查结并将处理情况回复反馈到位;对重点案件,通过完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机制,由有关部门定期催办、限期查结。实行“公开听证”是对群众上访案件进行答复、息诉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给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以公开促公正,有效地减少重复访、缠访案件的发生。全年,全省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370件,办结216件,改变原决定24件,提出抗诉25件。
  200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从提高申诉案件立案率入手,切实保证属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及时进入复查程序,努力解决群众申诉难问题。一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程序到本院的申诉案件100%进入复查程序,通过办案,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秀英申诉案。2001年初,杨秀英的儿子因向孙某讨债,被孙某、朱某、袭某三人用刀刺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主犯朱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杨秀英不服,多次上访。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科受理此案后,立即向检察长做了汇报,检委会讨论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03年11月,此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朱某被改判死缓。此案的处理受到当地群众一致称赞。针对下半年全国性的突发上访高峰,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控申接待的“窗口”作用,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集中开展了处理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问题和清理涉法上访案件会战。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科(处)长办理上访、申诉案件400多件。各分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对此高度重视,亲自接待、交办、督办、包案,集中办结了20多件疑难缠访案件。如哈尔滨的刘杏媛、金广生,牡丹江的关文阁,绥化的刘中华、王秀芳,伊春的张永恩,大兴安岭的胡兰英等案件,都是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亲自督促、协调下得以办结的。特别是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跳楼的隋红艳上访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主管副检察长都做了大量的息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对此案批示:“很好。领导重视,真情实意,深入调查,妥善解决。”
  2004年,对上年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截至11月20日,全省检察机关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复查专项工作全部结束,共复查案件1217件1388人,发现并纠正各类问题264件281人,其中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11件11人,维持不起诉决定做出部分纠正3件3人。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在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与公诉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以年度报表为基础,逐案进行核实。哈尔滨、牡丹江、大庆、伊春、大兴安岭、农垦区等分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排查工作小组,逐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排查,全省共查出漏报、不报的不起诉案件300多件,保证了复查工作真实、准确、全面。分步实施,保证复查工作同步推进。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年底前完成复查工作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全省复查工作方案,将专项复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摸底、阅卷复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为清理纠正阶段,10月底完成。在这个阶段,各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经复查后分别作出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不起诉案件审查报告,对需要纠正的案件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把息诉作为不服不起诉案件复查工作的必经程序,防止出现申诉人越级申诉、进京申诉。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1月20日前结束。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报送工作总结。针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省人民检察院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先后三次召开分市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科(处)长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办,保证了工作均衡开展。重点复查,切实解决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和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起诉案件作为复查工作的重点,逐案做好复查工作。为保证复查工作质量,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于7月中旬抽调14名业务骨干,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对19件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调卷审查。派出工作组对大庆、鸡西市等人民检察院的98件不起诉案件复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11件,逐案提出了纠正意见。在各人民检察院自查的基础上,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交叉抽查,确定了17起重点复查案件。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也普遍组织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交叉检查。哈尔滨、齐齐哈尔、黑河、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农垦区、林区等分市人民检察院在提前完成复查工作之后,请公诉部门对复查案件进行把关,保证了案件质量。

1991~2005年黑龙江省申诉案件处理情况表 表5-3

年度

受理

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复查处理

合计

维持原决定

改变原决定

建议复议

提出抗诉

1991

1994

1996

306

212

91

2

1

1992

1824

1816

236

159

73

3

1

1993

1444

1448

193

132

52

8

1

1994

1188

1178

108

69

28

9

2

1995

1335

1333

128

93

23

3

9

1996

1230

1231

169

98

36

4

31

1998

1475

1476

215

141

58

4

12

1999

2442

2403

323

204

74

7

38

2000

2741

2665

161

120

26

4

11

2001

2901

2843

216

162

24

5

25

2002

2957

2906

132

76

20

5

31

2003

3818

3680

81

57

22

 

 

2004

3745

3684

127

86

25

 

2

2005

2920

2866

57

34

23

 

 

合计

32014

30725

2452

1643

575

54

164


  说明:缺1997年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