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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事赔偿

第五节 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抓好贯彻执行。1994年11月10~12日,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由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处)长参加的《国家赔偿法》学习班。着重学习《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抓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副检察长赵虹的讲话。学习结束后,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了县区人民检察院,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做好了准备。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在控申检察部门内部设立专门办案机构;县区人民检察院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年初,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培训班。5月份,在省人民检察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全省第一起错捕赔偿案件。
  1996年,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宣传赔偿案件典型案例,解决部分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工作的认识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专人抓赔偿工作,各地未设机构的单位也有专人负责。全年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15件,赔偿5件。199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案件23件,确定赔偿8件,不予赔偿9件,赔偿金额11万多元。1998年,省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理的赔偿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并逐级备案。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49件,赔偿10件,不予赔偿15件,赔偿金额4.32万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转变执法观念,克服怕赔、不愿赔的思想,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需赔偿的一律予以赔偿。全年受理刑事赔偿案件71件,同比上升45%,立案48件,审结29件,给予赔偿11件,支付赔偿金14000余元。200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案件35件,审查处理32件,审结17件,给予赔偿6件。
  200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刑事赔偿案受理刑事赔偿案件30件,审查后决定给予赔偿12件。
  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受理36件,立案31件,审结25件,审查后决定给予赔偿22件。

1998~2005年黑龙江省刑事赔偿案件统计表 表5-4

年度

受理

立案

审结

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万)

1998

49

29

25

10

4.32

1999

71

66

29

11

136.23

2000

35

24

17

6

265.99

2001

30

25

21

12

2.68

2002

9

9

8

4

2.18

2003

30

26

4

17

6.1

2004

49

43

35

23

25.9

2005

36

31

25

22

25.29

合计

309

253

164

105

4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