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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外交流

第四节 对外交流


  1991年,俄罗斯阿穆尔州检察分院检察长致信黑河检察分院,希望两院之间建立友好联系。此后,黑河检察分院检察长曾到俄布拉戈维中斯克市(海兰泡)同阿穆尔州检察分院进行了接触。1993年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原黑河分院更名为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黑河市委、省人民检察院和外事部门同意,于6月29日至7月2日由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富喜代队一行5人到俄联邦检察院阿穆尔州检察分院就双方加强联系,建立司法协助等问题进行了友好会谈,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和阿穆尔州行署关于保障双方公民安全加强司法机关协调与合作的协议》的精神,就调查取证等项内容进行司法协助。7月26~30日,俄阿穆尔州检察分院第一副检察长代队一行3人到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回访。在双方会谈中,中方提出应就两院间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达成口头协议,俄方提出应签订一个书面司法协助协议。中方采纳了俄方意见。为此,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草拟了《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和俄罗斯联邦检察院阿穆尔州分院的会谈纪要》、俄阿穆尔州检察分院草拟了《俄罗斯联邦检察院阿穆尔州分院和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草案)》,并逐条逐项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议定,待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换届后正式签署此协议。
  1992年7月30日至8月12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成文前往北京,随最高人民检察院赴俄罗斯代表团出访俄罗斯。当年,俄滨海边疆区波格拉尼奇内区格罗捷阔沃市检察长访问绥芬河市院,提出两院之间应相互友好交流,并请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协查一起发生在俄境内的中方人员被害案件。随后绥芬河市院检察长回访了俄格罗捷阔沃市检察院,并由该院检察长陪同到俄滨海边疆区首府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会见了俄滨海边疆区检察院(省级院)检察长。俄滨海边疆区检察院检察长表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友好联系和往来,并希望中方检察机关能够邀请他访问中国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同时,他再一次就中方一公民在俄境内被害一案请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给予协查,提出了书面协查提纲。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了对方协查请求。回国后,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照俄方提出的协查提纲并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进行了协查工作,将协查材料翻译成俄文一并送交了俄方检察机关。俄方检察机关对中方检察机关提供的协查材料和友好合作非常满意,并表示中方检察机关如有协查需要将予以积极协助。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访问俄滨海边疆区检察机关过程中就两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等问题与俄有关检察机关进行了友好的交流,还就两国省级检察机关的友好往来作了一些联络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检察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俄远东地区三个省级院的检察长访问黑龙江检察机关。俄方上述三个院接受邀请并访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来黑龙江省访问的还有俄乌苏里斯克市(双城子)检察院检察长,在访问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后,表示愿与该院建立友好联系,并邀请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访问乌苏里斯克市检察院。双方经过友谊接触,签订协议,建立了友好关系。
  1994年8月,俄罗斯阿穆尔州检察院检察长谢尔盖顺访省人民检察院,双方就检察制度、惩治腐败及个案协查等问题进行广泛交流与探讨。此后,双方组团进行互访,实地考察了解两国司法制度,密切双方关系,增强相互信任,加深友谊,为双方司法协作开展创造有利环境。同时,边境分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俄罗斯检察机关的交流沟通。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与俄罗斯阿穆尔州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同江市人民检察院、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区检察院、远东交通检察院、犹太自治州检察院、波格拉尼奇内区检察院,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与俄罗斯远东交通运输检察院、哈巴罗夫斯克边区检察院,进行互访,加强了友好协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俄两国签署的合作协议,中俄两国检察机关决定定期举行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会晤。
  1997年6月28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万岭与俄罗斯哈巴罗夫司克边区检察院检察长鲍果莫洛夫在哈尔滨花园邨宾馆举行会谈。双方就1997年中俄两国最高检察机关在北京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合作协议》中有关司法合作的内容、范围等进行了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焦喜贵、王国栋参加会谈。10月14~15日,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次会晤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伯力)举行。应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任团长,由外交部欧亚司有关负责人,黑龙江、吉林及内蒙古两省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团员的一行15人访问俄罗斯。出访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哈尔滨市召开为期两天的涉俄检察外事工作会议。会晤确定两国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联络和审查等多项重要内容。
  1998年5月5~8日,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晤在哈尔滨市举行。省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会晤筹备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率领的中国代表团与俄罗斯联邦第一副总检察长尤·亚·柴卡率领的俄罗斯代表团举行会谈。双方高度肯定第一次会晤后两国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在司法合作和办案协查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副省长王东华参加会晤,并在花园村宾馆设宴欢迎俄罗斯客人。
  2001年5月11~14日,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次会晤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海参崴)举行。在本次会晤前,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司法协助案件法律文书的规范问题、翻译水平问题、加强合作的联系问题、切实履行司法协助义务问题四项建议全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并被写入《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次会晤纪要》。8月,俄罗斯阿穆尔州检察院代表团访问省人民检察院,双方举行工作会谈。
  2002年6月14日,俄罗斯最高检察院副总检察长尤·亚·柴卡一行来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发到机场迎接并陪同前往长春市。6月15~18日,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次会晤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了此次会晤。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发出席并发言。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提高协查案件质量、确定和交换边境地区检察院双方合作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案件协查请求书的内容要求等建议得到中俄双方的认同并被写入《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次会晤纪要》。6月19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发陪同尤·亚·柴卡一行返回哈尔滨市,视察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下午抵达佳木斯市。6月20日,检察长徐发在名山口岸欢送柴卡一行出境。7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荷兰检察院专家代表团来华访问,并就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举办讲座。省人民检察院承办了该讲座的筹备工作。10月28日,俄罗斯副总检察长柴卡一行赴上海市参加会议途径哈尔滨市,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国栋到机场欢迎。10月31日至11月1日,上海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上海市举行。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与俄对应检察院互派检察人员进行考察和培训、精选涉俄案件并派员到对方境内调查取证、确定边境地区基层检察院为司法协助案件的送达机关、畅通送达渠道等建议,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2003年8月30日至9月21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发随中国检察代表团赴吉尔吉斯出席上海经济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并访问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丹麦、瑞典等国。
  应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邀请,泰国总检察长拉瓦特·赞差勒蒙率领16人代表团对中国进行友好访问。期间,11月6日至11月9日,泰国总检察长拉瓦特·赞差勒蒙率领代表团对黑龙江省进行访问。7日下午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参观考察。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厅厅长敬大力陪同。9日离哈尔滨市赴上海市检察机关考察。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圆满完成接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