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立法
第三节 地方立法
2001年底,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使之有法可依和规范运行,在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积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法规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开始提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
2002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和深入广泛的调研活动,为全省预防职务犯罪进入法制化轨道,准备了丰厚的实践基础和必要的理论支撑。年初,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赴外省、市考察,收集有关资料,起草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草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省人民检察院对条例的草稿几次讨论研究。10月,在黑龙江省九届人大32次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作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报告》,此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加快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立法进程。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协助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进程。12月,齐齐哈尔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并满票通过《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该《条例》是黑龙江省首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做了重要准备。
2003年,年初,黑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的法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立法的各项工作。3月中旬,省人民检察院在起草的法规草稿的基础上,参阅安徽、湖南、四川、无锡、厦门等省、市的有关条例和决定,经过全面分析论证,形成法规草案的初稿。4月份,对法规草案的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把征求意见稿发到各市(地)人大内司委和黑龙江省监察、审计、教育、卫生、政府采购等20多个部门、单位征求书面意见。5月上旬,黑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省直和哈尔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省内部分高校、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分别召开座谈会,集中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在法规草案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提前介入,帮助认真进行研究。5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认为及时制定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法规,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引导作用,对推进“两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抓紧起草工作,及时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为此,黑龙江省人大内司委组织人员对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4次全面的修改,形成法规草案。6月6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认为经过修改后,可以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8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在全国第二个完成省级职务犯罪预防的地方立法工作。
2004~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的落实情况组织大规模的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了这次大检查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