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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工作

第一章 农垦检察

第一节 检察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区检察机关成立以来,伴随着农垦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1982年组建至1988年,为农垦区检察机关的学习探索阶段。组建之初,根据人员新、业务不熟悉等实际情况,农垦区检察机关认真抓了干警的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到地方人民检察院实习等方式,使从各行各业选调来的检察干部达到了上岗要求。1983年开始办案正值三年“严打”斗争中,农垦区检察机关在积极投入“严打”战役的同时,注意在实践中锻炼队伍,边实践边总结提高。在工作中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了一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同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从成立之初的刑事检察、经济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办公室、政研室等5个部门,发展到机构设置齐全,能够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检察系统。1989~1994年是农垦区检察机关的发展期。以“两高”通告和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为主要标志,在省人民检察院和农垦区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农垦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坚决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为农垦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不断促进农垦区的政治、社会稳定;不断加强法纪、控申、监所检察工作,为农垦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办案数量不断增加,基础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基础装备逐步改善,干警的素质不断提高。尤其是1989~1991年这3年中,年均办理经济罪案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年平均200多万元,分别是建院初期的20余倍。1995~1996年为徘徊期。由于在农垦区体制改革期间,政法体制不稳定,检察干警人心浮动,大批骨干调离农垦区,部分老同志提前退休,农垦区检察机关进入相对困难时期。在这一时期,分院党组把队伍建设当作首要任务来抓,提出:“思想不能乱、班子不能软、工作不能松、标准不能降、作风不能散”的硬要求。1997年以后,农垦区检察机关进入全面成熟期。各项检察工作走上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2005年底,农垦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3082件,立案1569件1780人。其中大要案420件532人,累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546万余元。间接损失1.45亿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案876件,立案312件。侦查监督部门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1920件14179人,批捕10873件12660人,不批捕691件880人,追捕45人。受理公诉案件13518件18331人。起诉11185件14072人,不起诉924件1472人。民行检察部门,受案619件,立案578件,提请抗诉121件,提出抗诉117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文明接待室创建为重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分院、北安、宝泉岭、牡丹江4个院的控申举报接待室进入省级文明接待室行列。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093件,立案查处2090件,复查申诉案件844件。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指引下,农垦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四好”(即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装备设备好),“三达标”(即工作达标,文明建设达标,基层基础建设达标)活动,开创了具有农垦区检察机关行业特点的文明创建活动,分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垦区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提出了“大力加强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的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农垦区实际,精心设计了“抓班子带队伍,抓机关带基层,文明创建向创建文明科室延伸,向创建文明干警延伸,向创建文明干警家庭延伸”的“两抓两带三延伸”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垦区检察机关1997~2000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垦区检察机关文明院、科室申报、考核命名工作暂行规定》,有力地推进了农垦区检察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1996年农垦区检察系统被评为农垦总局唯一的文明单位系统。红兴隆、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在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申报了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申报了省级文明单位;牡丹江、绥化、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为总局文明单位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