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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工作

第二章 林区检察

第一节 检察工作


  1986~2001年,牡丹江林区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共审查批捕各类案件2768件2877人,提起公诉2876件2980人。其中批捕涉林案件340件402人,起诉296件350人。对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以罚代刑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39件58人。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决定追捕27人,追诉27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7件,纠正5件。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31件589人,查办侵权渎职案件180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先后于1989年查办了姜桂超60余万元特大贪污案,1998年查办了原牡丹江林区分公司副经理、牡丹江林业纸厂筹建办主任刘忠信和大海林林业局原副局长程越受贿案等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共受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99件,提出抗诉39件,法院改判3件。就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26件,已纠正125件。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线索680件,处理680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08件,处理1308件。
  1986~2001年,松花江林区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方面,共受理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3056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2805人,不批准逮捕251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和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2965件3445人,经审查起诉2721件3143人,不起诉244件302人。其中,审查逮捕涉林犯罪嫌疑人605人,审查起诉涉林犯罪案件623件905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准确率基本达到了100%。1989年,审查起诉了方正县农民苗振良等60人盗窃林木案,其中起诉44人,免诉16人。起诉的44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在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方面,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11件376人,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的案件101件164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04件126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1992年查办的省森工总局外贸公司出纳员王春贪污19.8万元,1993年查办的兴隆林业局贮木厂配车员杨宝贵贪污、受贿26.6万元,1996年查办的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科科长刘殿发徇私舞弊、受贿案,1998年查办的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巡警队队长王延平等8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在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件,通知立案63件,监督纠正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问题46件(次),追捕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49人,追诉漏罪、漏诉犯罪嫌疑人37人,向法院提出抗诉38件42人。对监管场所进行执法监督和安全防范检查1.2万余次,纠正违法超期羁押等问题69人次,提出安全防范整改建议104件。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8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29件,提出检察意见44件,息诉55件,纠正法院违法问题3件。共受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6万余件(次),初查举报线索116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37件。
  1986~2001年,合江林区检察机关受理各类刑事审查批捕案件872件113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77件1070人;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12件1361人,经审查向审判机关移送起诉806件1190人。批捕、起诉准确率均达100%;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83件593人,立案325件329人,大要案102件。受理渎职侵权案件218件212人,立案101件101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91.2万元;受理民事行政案件88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39件,提请抗诉16件,提出抗诉23件,改判13件;受理控告举报案件409件,刑事、民事申诉案件76件,接到来信921件,接待来访人员1656人(次)。
  2002年1月,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检察机关合并,组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此后,新建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全面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检察业务为中心,扎实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职能,推动“平安林区”建设。2002年以来,林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案件1505件2021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584件2219人,其中批捕涉林案件272件441人,起诉涉林案件184件356人。完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定管辖公诉案件11件26人。公诉“法轮功”犯罪案件2件5人,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批捕、起诉准确率达到100%。向法院提起公诉了由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七台河市张风祥等14人涉黑案件,七台河市委原副书记沈志成滥用职权、受贿案,哈尔滨市呼兰区廉博伟等17人涉黑案件,兴隆林业局原局长颉晓伟被杀案等均取得了较好的公诉效果。受理举报、控告案件1245件,对全区18件涉法上访案件,进行了集中处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林区党风廉政建设。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坚持了检察长办案责任制,推行了以分院为主体、基层检察院为支点的侦查一体化机制,规范了业务流程管理,狠抓了办案质量,较好地实现了力度、质量与效果的同步协调发展。自2002以来,两级人民检察院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04件,其中大案57件,要案14件。两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查办侵权渎职案件84件8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10余万元。先后成功地查办了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副处长吴国良受贿70余万元,佳木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闫立文受贿16.5万元,兴隆中密度纤维板公司原总经理刘卫权挪用公款209万元、受贿49.5万元,东方红万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闫忠学等人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窝案,东京城林业局原党委书记孙朝杰受贿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哈市“宝马”案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原局长张永忱徇私枉法案,哈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土地局原局长陆清江滥用职权、贪污案等一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和林区社会各界的赞誉。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林区公平正义。在立案和侦查监督方面。共监督纠正以罚代刑案件88件96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52件73人。突出加大了对涉林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2002年,与省林业公安局配合,在全林区开展了“强化立案监督,加大对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专项调研行动。共审查林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案卷7684册,针对发现的问题,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6件,公安机关立案66件,共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8.37万元。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共办理抗诉案件8件,法院改判3件。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公安、法院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问题进行联合检查330余次。办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成功突破了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原局长陈永泉滥用职权案、看守所原所长耿成涛私放在押人员案和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看守所干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等案件,法院均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共受案179件,立案117件,提请抗诉38件,提出抗诉19件,法院再审7件,发检察建议45件,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100%。承办省院交办的20起案件,经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抗诉10件。2002年对侵害国有资产案件起诉并被法院正式受理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