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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制与制度

第二节 机制与制度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

  1999年,按照中共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要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提高检察委员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委员会改革列为检察改革内容之一。6月,为加快检察改革,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地(市)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和辅助作用,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适用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回收、归档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工作等。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整、充实检察委员会委员,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会议制度,提高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水平。
  省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委员会改革的研究,率先将法律政策研究室介入检察委员改革的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7月29日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律、经济、金融、证券、自然科学技术等领域有较高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联系,做好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2000年,为推动全省检察委员会改革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具体运作的指导,5月,在全省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座谈会上,对法律政策研究室如何积极参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为检察委员会服务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分、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运作,大胆探索,加快检察委员会改革工作步伐。全省有17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完成检察委员会改革,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佳木斯、伊春等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设计制作《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表》《案件交接登记表》等有关文件,对检察委员会工作范围、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委员会改革,设置研究室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已基本完成检察委员会改革。未设研究室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也配备了专人负责检察委员会工作。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就如何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特别是如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好咨询活动,提高案件质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省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伊春等市人民检察院和少数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在重大疑难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2001年,全省18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全部完成检察委员会改革,90%的基层人民检察院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工作。许多人民检察院重新设计制作《呈请检察长审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表》《案件交接登记表》等规范性文件,对议案范围、议案程序作了明确详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上会案件审查,发现存在提请程序性和审查报告格式上问题的提请案件9件,占提请上会案件总数的4.8%;审查意见与业务部门不一致的13件,占7%,被检察委员会采纳的7件,暂未决定的2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凡经研究室审查提交讨论的案件,研究室审查的意见要正式打印,并分发到每位检察委员会委员手中,在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20件,其中10件与业务部门意见不同,检察委员会采纳研究室意见的6件,充分发挥了研究室的参谋、助手、智囊作用。各院注重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中选题进行调研。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召开6次案例讨论会,侧重从法理上阐述、分析、论证,讨论的氛围浓,观点新,对抗性强,深受干警的好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研究分析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撰写了《受贿案件伪证行为特征及其预防对策》,对今后查办和预防此类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有力地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检察委员会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检察改革从业务部门选调人员调整和充实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力量,保证服务工作发挥作用。全省各级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和专职人员中,85%以上是从业务部门中选调的。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服务会务工作上,对上会案件的提请程序、提请议案范围、材料格式等方面进行专题调研,在征求院领导和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规范服务工作,切实保证上会案件的质量;及时制定下发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议案程序及范围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全年召开6次检察委员会,讨论57个案件和2个事项,均做好了会务保障工作。在对下指导工作上,加大对下级检察委员会工作指导的力度,开展对改进检察委员会成员结构的专题调研,并形成调查报告。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要求,参照先进单位的做法,积极运作,大胆探索,加快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工作步伐,保证分、市人民检察院及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态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全省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工作办法》,对如何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特别是如何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好咨询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等问题进行规范,有力地指导全省专家咨询工作的开展。省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市等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重大疑难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积极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共征求专家意见48次,有力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2002年,为适应检察委员会改革需要,针对全省检察委员会建设现状和办事机构情况及上会案件的提请程序、提请议案范围、材料格式等方面进行专题调研,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议案程序及范围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从而进一步规范为检察委员会服务工作,保证上会议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分、市人民检察院及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全省1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全部完成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检察委员会改革逐步引向深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全年共审查业务部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218件,提出不同于提交的意见并为检察委员会所采纳的有7件,发现形式上或程序上存在问题的案件20余件,发挥了参谋作用,为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参考。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实行例会制,缩短议事时间,提高议事效率。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对上会案件严把“三关”,即严把提请理由和汇报材料关、严把诉讼程序关、严把事实证据关,发挥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参谋助手作用。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搞好会前审查、会中记录、会后督办三个服务,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各级院注重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中选题进行调研。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研究分析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撰写了《受贿案件伪证行为特征及其预防对策》,对今后查办和预防此类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有力地指导检察工作实践。阿城市人民检察院本着以制度规范工作的原则及可操作性强的思路,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议事办法》《检察委员会工作督办制》等五项制度,还设立与之配套的八种表、卡、簿,如《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备案表》《会议记录表》《检察委员会议事登记簿》等,从提交案件登记到阅卷审查,从会前审查到会后督办都互相衔接,环环紧扣,形成一整套较为科学可行、便于操作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度,为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提供充足的保障。
  2003年,进一步健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研究探索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程序性标准和要求,努力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对《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对检察委员会组织形式、议事原则、议案程序、决议的执行和复议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三级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增强为检察委员会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全省18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全部制定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对议案范围、议案程序都作了明确详细规定。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还提出创建“学习型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思路,在抓规范化建设、学习化建设、质量化建设、技术化建设上进行积极的探索,收到较好的效果。如抓学习化建设上,推行例会制,每逢例会制,有案件研究案件,没有案件则集体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一步提高委员的学习力,拓展了知识面,使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抓质量建设上,成立由9名法律本科毕业学历的干警组成的检察委员会咨询小组,对上会案件进行论证把关,有效地保证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整改工作会议上,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了创建学习型检察委员会的经验。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之一,确定省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的龙沙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的让胡路区、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的尖山区、集贤县人民检察院等10个试点单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后,有4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不起诉案件2起,不服逮捕决定案件2起,案件监督初见成效。全年召开专家论证会21次,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处理等问题的进行论证、听证工作,对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黑河等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正常的专家咨询工作的同时,定期将相关的检察工作信息简报及时报送专家咨询委员,在召开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时,也邀请专家列席参加,主动取得专家对检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04年,以创建学习型检察委员会为载体,大力推进检察委员会建设,把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到新的水平上。分、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重视创建工作,从强化检察委员会组织建设上着手,从规范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上着眼,从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上着力,推动学习型检察委员会的创建。为总结创建经验,7月28日在牡丹江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创建学习型检察委员会研讨会,会议交流22篇经验材料,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了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讲学制,检察委员会委员考试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言打分制,议案质量考核制,列席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工作制等创建经验。从创建的实践看,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把创建工作与业务建设结合起来。第一,注重提高学习力。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定期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制度;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学习化、民主化、规范化、责任化、科技化的建设。第二,注重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完善规章制度,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重新修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规则》,制定《改变案件管辖工作的暂行规定》;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案件请示批复的暂行规定》;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议事形式、议事方法和议事原则作了重新规范。第三,注重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质量。全省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共例会1444次,讨论案件1984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章制度55项,其中讨论请示案件144件,讨论提请抗诉案件100件。在创建活动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作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上会案件的集体讨论,提出参考意见。分、市人民检察院也注重提高案件质量,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业务工作部门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查工作。2001年8月至2003年12月,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提出抗诉案件87件,省人民检察院支持22件,支持率是25.30%。2004年,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提出抗诉案件16件,省人民检察院支持9件,支持率为56.25%。
  为检察委员会实现知识转化搭建平台。部分人民检察院在创建中努力打破检察委员会的系统封闭,使检察委员会向系统开放转变。牡丹江、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构建专家咨询、案件质量审查、知识咨询等系统,拓展检察委员会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渠道。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陈伟受贿疑难案件邀请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论证;6月,邀请高铭暄、王作富等教授做学术报告;向检察委员会汇报赴上海市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考察学习检察委员会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各级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2005年,在服务检察委员会工作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积极组织、落实党组提出的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举办法学专家学者讲座活动,全年邀请法学专家学者讲座四次;组织省院机关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人员和业务骨干,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举办专题理论讲座三次。对全省三级人民检察院2003年以来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开展调研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归纳梳理,总结分析了在执法中存在程序法、实体法的适用以及认识等方面的问题和规律,并研究了解决对策,形成了调研报告。在省人民检察院局域网上开辟典型疑难案例研讨论坛,选择重大、疑难或新类型的典型案例,经技术处理后,供全省检察人员研讨,促进干警业务素质的提升和业务技能的运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例会10次,讨论案件18起,研究规章制度9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业务部门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制度的审查工作,并在一些重大案件上敢于坚持己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查把关作用,注意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与办案部门存在分歧意见的案件,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力争在上会前解决问题。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全年召开8次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25件,作出的决定无被法院终审判决改变定性的,提请上级院抗诉2件,均得到支持。在加强基层检察委员会建设上,全市设立研究室的9个基层人民检察院承担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研究室主任都是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高了为检察委员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全年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提出抗诉案件55件,得到支持29件,支持率52.7%。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起开始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进行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程序,对检察机关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的活动。监督的范围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是试点单位之一。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确定省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的龙沙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的让胡路区、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的尖山区、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共10个院开展试点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协调各业务部门的监督工作开展,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拟不起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拟撤案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拟撤案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拟撤案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监督工作制度》,使接受监督的部门均有具体规章制度制约,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有章可循。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亲自与市人大、大庆油田责任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协商沟通,详细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内容,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等,商请按条件推荐人选。在推荐人选后,市院由政治处牵头,研究室配合,对每位拟聘监督员形成考核材料,呈报市委、市人大,请其最后审定。经过层层把关,选聘的人民监督员体现了代表性与广泛性。双鸭山市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徐维众任组长,市人大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张英杰、检察长徐军任副组长的宏观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和市院几位副检察长。在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使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为人民监督员专设2间办公室、2台微机,1间专用会议室,配备1台办公办案用车,发放有关法律书籍,还为人民监督员定制服装和监督员徽章,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工作保障。
  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启动后,有4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不起诉案件2起,不服逮捕决定案件2起,案件监督初见成效。
  2004年8月,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进行了扩大试点工作部署。省人民检察院就前期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特别是关于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向省委和省人大作了专门汇报。省委副书记栗战书在听取汇报后表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积极支持,并对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做了批示,要求省委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同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林茂在听取汇报后批示,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对加强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都具有指导意义。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确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8月18日,召开全省检察长座谈会,部署全省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对分、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辅导和培训。9月,对绥化、哈尔滨、双鸭山、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五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项检查。各级院迅速行动,召开党组会专门研究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全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137人,其中省院13人,分市院132人,基层院992人。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443人,政协委员272人,占人民监督员总数的81.3%。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人民监督员证书颁发仪式。人民监督员选任后,各院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就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案件管辖范围、监督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专门介绍。
  当年,全省人民监督员已监督结案44件。其中拟不起诉案件26件;拟维持原逮捕决定案件11件;拟撤销案件7件。经过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全部同意检察机关的决定。中央7家新闻媒体对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进行集中采访,对一些监督案例进行了报道,大庆市龙凤区、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情况在《检察日报》《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上报道。
  2005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工作质量标准,坚持“防漏、防控、防滥、防不受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确保“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开展。人民监督员已监督结案278件。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79件,占64%:拟维持原逮捕决定案件37件,占13%;拟撤销案件62件,占22%。经过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有6件(拟不起诉)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定意见,占2%,其中有三件被检察机关采纳。2005年,人民监督员已监督结案158件。其中拟不起诉案件96件,占61%:拟维持原逮捕决定案件21件,占13%;拟撤销案件41件,占26%。
  确保“三类”案件无一例外进入监督程序。严格掌握案件的监督范围,确保监督案件既没有遗漏,也没有突破监督范围。为确保“三类”案件不遗漏在监督程序之外,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严格掌握案件的监督范围,在与各业务部门及时沟通的同时,也及时督促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加强对“三类案件”的了解和掌握,发现有此类案件,严格按照监督程序的要求,进入监督程序。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遗漏监督程序。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及时沟通,“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全省有37件拟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知时表示不服从。
  确保监督案件有序进行。先期试点的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案件工作中对相关程序有一些了解和探索。为使后试行工作的基层院在监督案件时少走弯路,结合自身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基层院监督案件的指导。针对基层院在监督案件时提出的具体问题,如:在监督案件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人员是否跟随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由谁主持进行;监督过程由谁记录;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如何向检委会反馈;对检察委员会的意见如何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两级人民监督员的关系是什么等等问题,及时进行详细的答复,有疑问的或拿不准的及时向省人民检察院请示。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案件情况,随机确定参加个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办案人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出示证据,确保案件监督客观、准确。如:为规范监督程序,防止因没办理过监督案件而违反办案规定的现象发生,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对首起监督案件监督前必须向市院报告,先后深入到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首起监督案件,从人民监督员的确定到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评议程序的设置,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严格规范监督程序,使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监督员掌握监督案件的操作程序,恒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起监督案件,市院主管检察长带队到现场指导,并把这一案件监督情况通报全市,为全市办理监督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确保案件监督的质量。有了客观公正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质量就有保证。各级人民监督员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以对法律的崇高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起监督的案件。如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拟批准逮捕的赵××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犯罪嫌疑人赵××以“借用的公款已经还了”为由,不服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随机确定三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件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人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并出示主要证据,并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答复。三位人民监督员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认真进行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赵忠臣的逮捕决定,后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确保案件的备案上报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从基础做起,积极探索,严格规范监督程序,并对每起监督的案件都做好规范化管理。每一监督案件都有案件报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监督过程、监督结论等等。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案件在报省院的同时,都报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做到一案一报,随监督随报,月底再统一报表,便于上级院随时掌握工作动态。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和试行工作的指导,保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试行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加强与本院相关业务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指导,上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加强对下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上级院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加强对下级院业务工作部门的指导,上下协调,步调一致,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在试点和试行两个阶段的启动工作中,采取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试点工作研讨会、派出调研指导组分别到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查和调研指导,对分、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辅导和培训、请先期试点市人民检察院介绍试点经验、制发《方案》、编发简报等方法和形式,及时将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传达到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具体指导试点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结合试行《规定》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口指导。6月,省人民检察院下派调研组深入基层,了解掌握试点工作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及时分析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三个结合”,即:要与推动工作、有目的培养发现典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结合起来。调研组把案件监督作为重点,了解试点和试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与各分市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进行广泛地研讨,进行面对面的指导,达成共识。8月16~17日,在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举办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业务研讨暨统计培训班,全省16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共计58人参加。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拟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后,与该院领导一起研究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设计三套预案,提出“二个必须,一个不能”的要求,(必须保证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是随机产生,必须保证办案人员要客观全面地介绍案情和出示证据,不能引导诱导影响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案件监督)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当得知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作绝对不起诉表决后,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建议该院在补充调查取证后再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同时,针对案件监督中可能遇到的,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启动检察委员会程序后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该院意见,就必须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后,还是否需要向该院人民监督员通报”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汇报,在得到准确答复后,不但解决在下步案件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加深自身对《条例》贯彻执行的理解。该案已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9月,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