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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 装备

第二章 财务 装备


  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等工作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主管行政装备的工作部门负责。省人民检察院的主管部门为计划财务装备处。各分市人民检察院有的由行政装备部门负责,有的由办公室负责,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大多由院办公室负责。
  2001年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下发文件重新规定: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负责全省检察系统的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订货、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与指导;承担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财务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和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保卫等工作;指导全省计划财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986~2004年,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部门基本按照上述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工作。2005年,省人民检察院调整内部工作机构,行政装备处改称计划财务装备处,原职权范围中的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保卫等工作划出。计划财务装备处的内设机构调整为4个科室,即:计划综合科、财务科、资产管理供应科和装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