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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展民营网点

第二节 发展民营网点


  黑龙江省民营图书发行网点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0年12月,国家出版局下发了《建议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书店、书亭、书摊和书贩》的文件。1983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发行界的积极实践和探索,黑龙江省民营发行网点发展很快。到1985年底已发展集体、个体书店近600多处。1986年初,黑龙江省新华书店要求全省新华书店“继续加强多渠道的网点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批发机构,在巩固提高供销社和商业网点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个体书店及书摊、书贩,发展农村中小学校业余发行员和有条件的农村文化站代销图书。”9月23~27日,省出版总社在哈尔滨召开全省图书发行工作会议,会议对全省发行工作进行了安排:搞好发行工作改革,结合黑龙江省的情况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积极扶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书店,形成以新华书店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为补充的星罗棋布的图书发行网。在大工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部队驻地,建立集体或个体书店,提倡乡镇企业办集体、个体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批发图书要给予方便,在政策上给予保证。1987年3月,省出版总社召开出版社社长和省、地、市书店经理会议。在会议公布的《全省新华书店改革试行方案》中规定:“各店要本着多渠道、少环节的精神,统筹安排,大力支持和积极发展集体书店和个体书店,国营书店要切实加强批发业务,城市书店和较大的县书店都建立专门的批发机构,充分供应经销网点的需要。”“今后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体书店、书摊、书贩,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向任何一个新华书店的批发部门以‘八三折’批进图书,经销不退货。”
  1987年7月省新闻出版局成立后,按国家规定对民营书业行使管理权,遵照属地化管理的权限按层次分工,省新闻出版局管理民营批发业户,地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零售(出租)业户。省新闻出版局首次审批登记的批发业户有28家,以哈尔滨市为主,分布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绥化等市地。1988年3月,全省新华书店系统承包经营会议在哈尔滨召开,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在哈、齐、牡、佳等大城市建立开放的、批零兼营的、为各方面服务的批发中心。允许有几条批发渠道:有新华书店的;有出版社的;有书店和出版社联合的。有条件的集体书店,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批准,也可以开展批发业务。市、县新华书店为批零兼营单位,应加强对供销社和各种经济成分零售书店的批发业务,在竞争中发展,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广布网点,适应市场需要。图书发行领域中的横向联合,可以创造多种多样形式。在店与店、社与社、社与店之间,国营、集体、个体分店之间,社店与其他企事业部门之间,可以通过投资参股分成等办法,联合开办书店、批销中心、图书贸易市场、旧书市场。但各地新华书店参与任何一种横向联合时,必须充分考虑自己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所负的履约义务。
  1989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电话会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下发了《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省新华书店也下发了《关于配合全省检查整顿书刊市场,做好书店自身清理和加强批发工作的通知》。检查整顿中,对一些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货、经营内容不健康图书的集体、个体书店进行了教育引导。要求各地新华书店,特别是大中城市书店,鼓励集体、个体书店端正经营方向,多发好书,调查了解他们的需要。各地书店对现有库存图书进行清理,凡适合集体、个体书店需要的图书主动向他们推荐、供应,滞销品种实行降价批发或寄售,多做工作占领图书批发市场。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新华书店帮助集体、个体书店对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进行了彻底清理。
  1990年9月5日,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批发书店进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省新闻出版局有权对全省书刊市场流通的书刊进行调审,如发生继续批发明令查禁的书刊,对批发者除罚款外,并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文化市场必须坚持以国营和集体经营为主导,以私营和个体经营为补充”“集体、个体、私营经营者不得经营限定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不得经营无版权标记及其他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1992年7月1日,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社会书刊二级批发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特别强调二级批发单位须由上级主管单位专项申报,经地市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注册。二级批发单位可从事零售、出租、邮售业务,但不得承担书刊的总发行。进货必须从国家批准的总发行单位直接进货,经营的书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不得经营进口书刊、港澳台书刊和限定“内部发行”的书刊,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租型造货或代印代发、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出版业务,不得批发国家指定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不得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和报刊。全民所有制的批发单位可举行展销活动,但举办前三个月须报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图书销售要按《黑龙江省实施“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书刊销售专用发票,要按月向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省新闻出版局发行处报送《进货情况月报表》,每季报送《经营情况季报表》。
  1992年11月,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编印的《书刊市场指要》统计,黑龙江省二级批发单位当年已有66家,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0家,集体所有制45家,股份制1家。二级批发单位在省城哈尔滨市的有56家,分布在齐齐哈尔市的1家,佳木斯市4家,牡丹江市2家,鸡西市1家、绥化市1家,肇东市1家。从整顿图书批发市场开始到1992年,省新闻出版局先后在全国交流通报、查禁、封存或销毁的图书、期刊,共计22批、1031种。
  1993年2月20~22日,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召开全省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如何进一步放开发行渠道,放开批发折扣以及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批发市场等问题。会议指出,全省60多家二级批发单位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横向之间缺乏联系,有个别单位不按管理规定和管理要求办事。会议决定,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书刊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单位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突破口,密切协作,努力工作,要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要由小型、封闭、分散的书刊市场体系,向大型、开放、集约化的书刊市场体系转变,达到形成规模、方便零售商选批和方便管理的目的。
  1994年8月24日,经过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省会哈尔滨市的44家书刊二级批发业户统一划归哈尔滨市新华书店,成立了海城街书刊二级批发市场。到1995年末,全省书刊二级批发业户已发展到140家,其中哈尔滨市110家,其他地市30家。
  1996年6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了《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按照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指标,黑龙江省建立二级批发单位先定为53个,后根据发展情况又定为90个。省会哈尔滨市以外的二级批发单位全部取消。
  同年6月,海城街书刊批发市场受面积小、防火不合格等因素影响,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二巴陵街,正式挂牌为“黑龙江书刊批发市场”。由于该市场地点偏远,零售业者和广大读者购书不便,加之整个市场面积较小,不适应书刊批发业的规模化经营,1997年末,市场又迁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的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大楼,占据其中的三层,每个单位营业面积平均在28平方米左右,四至五层为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中心。整个批发大楼日销售30余万元,年销售额在9000万元左右,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成为全省唯一一家书刊批发零售大市场。经过两年多运营,业户又普遍感到营业面积不足、发展受限制,强烈要求搬迁。省新闻出版局经过多方考察,征求业户意见,于2000年4月将市场新址确定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100号,市场总面积5000余平方米,业户经营环境得到改善,业户经营也不断发展,经营图书品种逐渐齐全,几乎涵盖了社科、文学、艺术、科技、儿童、教辅等所有门类,经营额快速增长。
  2003年,为贯彻中共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结合书刊市场实际,新批准了25家民营批发企业,除哈尔滨市外,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四个市重新设立了二级批发单位。
  2003年以前,国家规定:设立书刊批发单位必须是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此,每个书刊批发单位都只能是主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下属单位,而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这种分支机构,对外没有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资格,对内没有处置企业资产的权力,极大地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当时,省内设立的110多家批发单位中,经济性质一栏填写国有性质的16家,集体性质的82家,股份制性质的13家。国有、集体性质的单位占88.3%,民营只占11.7%。而实际上,除7家确属国有企业外,其余104家与主管单位全是挂靠关系,民营企业的实际比例应是93.6%。这种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的严重错位,实际是产权错位、经营主体错位,是计划经济思维和管理的结果,它使民营企业不能以真实、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直接影响了批发单位的正常经营。这些批发单位进货时,因为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没有增值税发票,要正常进货,就得加大投入成本;投资、发展、处理库存也受到限制。此外,企业每年还要向主管单位交纳一笔不小的挂靠费,主管单位却只收钱、不管事。因此,主管单位这顶“红帽子”实际上已造成了产权错位、市场主体错位、管理错位种种弊端,成为束缚民营书刊批发企业发展的体制性的羁绊,与文化产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民营资本急需以平等身份参与市场竞争的需求不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不适应,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适应。
  2003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设立批发单位不再需要主管单位了。但是在批发市场内,一个摊位就成立一个独立法人公司又不符合公司法,而且主管单位是国有企业的,下属书店要改成民营,须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否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主管单位是集体的,改成民营也有许多繁杂的手续。这样,如何解决批发单位两个错位问题,如何与主管单位脱钩变成独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仍然是一个难题。
  批发市场是全省民营书业龙头企业聚集的场所,里面的民营企业有许多是年经营额超千万元的大户,为切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省新闻出版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排除一切不利于民营发行企业发展的观念,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破除束缚民营发行企业发展的障碍。经过与工商等部门反复协商,终于达成协议,即凡是符合一定条件,书店自愿的,都可以通过一定变通手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股份制公司,逐步为批发单位摘掉“红帽子”,解决产权错位问题,恢复他们民营企业合法身份。
  2004年末,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书刊批发单位大会,公布改制政策和办事程序,并采取现场办公等服务方式,全省书刊批发单位的公司化改制工作全面展开。首批6家办完手续的民营企业领取了新的经营许可证。到2005年底,先后有96家民营批发单位完成了公司化改制。
  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发布了修改后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规定本着“市场平等准入”的原则,对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取消了必须是国有、集体所有制经营的限制和要有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限制,也取消了批发单位必须进场经营的限制。要求场外单独经营批发单位的营业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相关条件。对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个人,取消了经营者必须拥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注册资金的限制,要求经营者要具备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的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资格,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如从事全国范围的连锁经营,注册资金不能少于1000万元,要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其中样本店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要有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连锁经营单位,都要经过相应级别的新闻出版部门审批,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发行业务,无须审批。
  按照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为促进民营书业快速发展,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2004年又审批了有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3家。为吸引优质企业和优良资产进入发行行业,各级邮政部门、省报业集团以及民营房地产业等投资主体相继进入了发行领域。到2005年又审批17家批发单位。2005年,全省共有民营批发单位144家,其中省书刊批发市场116家,另外28家分布在哈尔滨市的有16家,牡丹江市5家,齐齐哈尔市3家,鸡西市2家,佳木斯市2家。
  全省零售(出租)业也迅猛发展。据2005年统计,遍及全省城乡的零售(出租)单位由1998年末的3500余家发展到440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