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购销形式改革
第四节 购销形式改革
1982年6月,文化部召开的全国新华书店第一次改革座谈会提出了“推进多种购销形式”的改革意见。1983年6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图书发行体制,增强图书发行能力”“逐步形成以新华书店为骨干的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购销形式、减少流通环节的图书发行网。”改革购销形式成为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85年,全国国有出版社468家,黑龙江省新华书店与之有订货关系的近400家,订货方式均以征订包销为主,执行统一的进发折扣,发行一般图书订进为七折,发货为七八折,其中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订进为八折,发货为八五折。1986年7月1日,国家出版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和《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对普遍应用的征订包销、征订经销、寄销和实行的发行折扣,分别作了规定。
征订包销: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以及由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年画、年历、挂历、台历、内部发行的图书;出版行政机关规定控制发行数量的图书。以上五类图书必须由新华书店总发行,实行包销。这五类以外的图书经出版社和书店双方协议,可实行包销,也可实行其他的购销形式,凡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社不得再搞征订、批发,或委托第三方总发行。包销图书的折扣规定为:教材、课本七折进货。七八折发货;一般图书六八折进货,七五折发货。存货由书店负担,货款结算在图书进入书店后五天按规定折扣向出版社划拨货款。
征订经销:经销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新华书店负责经销,出版社有权自行决定补充征订和向集体、个体书店批发。经销图书新华书店六七折进货,七五折发货,存货由书店负担,货款结算与包销形式相同。
寄销:寄销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书店寄售。出版社可根据书店不同类型和图书销售的不同基数,主动实行分配寄销。对寄销图书书店六九折进货,七七折发货,寄销期为一年,书店销不完的图书退货费用由出版社负担,货款结算为两个月。
特约经销:国营书店门市部、经济独立核算的集体书店门市部,有资格被出版社选定为建立特约经销关系,出版社对特约经销单位可给予比正常进货多3%的优惠折扣;但特约经销单位在出版社的图书经营上,品种备货要比一般书店齐全,并享受发货快、供应早的待遇。
执行上述何种购销形式出版社可自由选择,但要根据《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在图书版权页上署明发行者名称和实行何种购销形式,以供销货单位确定订货数量的参考。出版社对本版书有权零售,但零售的开始时间要在向发货店交齐订数后的15天开始,出版社零售发行本版书要和书店发行的价格保持一致,出版社和书店不准向无经营图书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不准利用降低售书价格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对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销售。出版社出书如果造成脱期,要提前告知发货店调整订数或重新征订,如不通知,因出版脱期书店造成多余存书积压由出版社负担。发货店收到出版社供货在45天内没有发出,给基层销货店造成存书负担,由发货店承担责任。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人书店,农村供销社售书网点批发图书如经销包退,批销折扣调整为八三折至八五折;如现款批发不退货,批发折扣定为八二折至八三折。在《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中,强调出版社对集体、个人书店的批销折扣,原则上应与发货店对国营基层书店的发货折扣一致;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的批销折扣,各地情况不同。基层书店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变通。为减少流转环节,便于产销直接见面,加快图书流通,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发行一般图书从当地出版社进货(包销的五类图书除外),发货店也可以兼营邮购和零售业务,直接开展对集体、个体书店批发。补充规定特别强调根据试行方案的规定要求,出版社和发货店要协商签订具体的“图书购销合同”,自1986年10月1日或最迟应在1986年底,把“图书购销合同”签订完毕。
图书多种购销形式方案改变了单一征订包销形式,体现了维护出版社和书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图书发行工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鼓励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促进、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图书流通搞活,使出版发行事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提倡出版社、发货店,省会城市书店横向联合,根据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成立联合发行所,办理征订、批发业务,联合创办开放式的图书批销中心。
黑龙江省新华书店作为省级发货店积极支持出版社实行多种购销形式。为搞活图书流通,省新华书店除规定包销的五类图书外,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对一般图书直接从当地出版社进货。书店经销、寄销的图书编目,由发货店向新华书店系统分发,所需费用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协商解决。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省新华书店对发货折扣作了调整:包销图书除课本、教材外七二折发货;经销图书七一折发货;寄销图书由七七折改为七四折发货。从1986年10月起,全国新华书店根据推行多种购销形式方案,图书的进、发、批、销折扣普遍进行了调整。黑龙江省各地新华书店对农村供销社的图书批发,让出了3个折扣,即由12%增加到15%。1987年4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为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征订周期,加快图书流转,直发图书征订单,由各地基层书店直接报订图书。黑龙江省新华书店宣传这一做法,鼓励大中城市逐步直接向全国出版社进货,减少发货店这个中间环节。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出版局《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遵照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出版总社于1987年3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图书购销形式改革方案》。黑龙江省的方案原则上与国家出版局的方案保持一致,但针对本省发行实际,对包销、寄销、特约经销等发行方式和改善本省社店协作关系,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购销形式改革给出版社参与发行创造了一些宽松条件。如书店征订包销的订货数量低于出版社计划出版的印制数量,出版社可以自行储备、零售,也可要求总发行单位第二次征订,或由出版社代发行部门补充征订,补充征订的数量交新华书店发行,新华书店要按订数量的1.5%付给劳务费;新华书店的订货数如超过了出版社的某种图书的出版印制数,则出版社对这种图书的自办发行数量不能超过印数的5%。除由省新华书店包销的五类图书外,其他图书原则上都实行征订经销或寄销,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原征订经销的图书,经社店双方协商也可改为征订包销,由新华书店负责总发行。经销图书出版社六七折向省店供货,省店按七五折发货。由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可以选择若干品种通过发货店实行联合寄销或单方寄销,单方寄销由出版社直接发货和结算,联合寄销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货和结算。实行寄销的图书,可采取征订与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在征订的基础上确定寄销数量,也可采取主动分配或初版试销、重版征订包销的方式。实行联合寄销出版社六九折发货,发货店按七七折向寄销店发货,出版社单方寄销的图书七四折发货。寄销图书的寄销期为一年,寄销八个月发货店要向寄销店门市部和经济上独立核算的集体书店建立特约经销关系,出版社直接向特约经销单位发货和结算,折扣为七二折。出版社所在地的新华书店如从当地出版社购进图书,出版社六九折供货,发货店七一折发货。出版社、新华书店对社会零售网点批发的折扣保持一致,现款批发不退货为17%~18%,经销包退货为14%~15%。社会批发网点实行批量折扣,批量折扣扩大幅度不超过25%。为扩大省版书发行,出版社对发行本版书做出成绩的发行单位可实行发行基数超额奖励,奖励的额度定为超额码洋的15%以内。《黑龙江省图书购销形式改革试行方案》体现的精神是扩大图书发行总量。
1988年1月至1990年12月,全省新华书店本着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实行系统承包。承包期内除包销发行的五类图书外,其他类图书一律改为经销、寄销,同时实行征订包退、试销、期销、发样订货、看样订货等形式,实行多种购销形式,出版社和发货店都要严格按签订的经济合同办事。发行折扣也逐步放开,实行弹性折扣,一般在六折至七折之间浮动。
1991年8月16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正式规定对新华书店包销的五类图书之外的图书发行实行浮动折扣,在规定幅度内实行浮动折扣,有关出版社和发货店要签订购销合同。从1992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执行新闻出版署、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凡是发往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广西、青海、云南、贵州等地区的一般图书,出版社一律以六五折向书店供货,发货店以七折向少数民族地区销货店发货。
1993年,黑龙江省新华书店经过优化重新组建了业务科,本着改革精神采取“一书一议”的办法,放开发行折扣,与出版社协商,选择适销品种采取包发或总发行办法,对基层销货店实行适当让利和有奖征订。全国新华书店凡征订黑龙江省新华书店发行的图书在5万元以上者、10万元以上者,分两个级别编组抽奖,从500元的普通奖到一万元的一等奖,共分两个类别8个级差。有奖征订实行之初,省新华书店还与省内各出版社召开了联谊会,一起商讨开发本版书市场的协作大计。省新华书店业务科主张尽力做到征订方法多样化,其中彩色封面征订效果好,是从征订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如早在1987年就用彩色封面征订过《薛丁山征西》《秦英征西》《罗通扫北》《花木兰扫北》《黄天霸全传》《三盗九龙杯》等古典通俗小说,订数达10万册以上,其中《薛丁山征西》订数达50万册。为提高征订效果,省新华书店除彩色封面征订外,广泛应用样本征订、彩页宣传征订、绘图美化印制订单征订,力求使征订深入需求实际。全国新华书店于1994年1月起,统一使用由新华书店总店起草、新闻出版署推行的《图书征订代码》。《图书征订代码》作为行业标准,有助于发行商流、物流的信息交换,有利于应用计算机管理图书发行流通业务。对每一种书在征订目录种类、年度、目录中的排列次序都实行统一编号,便于图书征订、报订、发货,以及在查询过程中使用。
1994年5月16日,全国新华总店在上海召开城市发行工作会议。会议研究试行“发行代理制”,从省新华书店和有条件的省会城市中心店分离出一些摆脱行政依赖的独立批发实体成为图书批发代理商,代理商和出版社可通过经济合同建立契约关系。对实行总代理的图书品种,出版社不能另搞自办发行。各发行所也可委托省级或城市书店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各批发机构也可互相委托代理,通过代理制推动代理单位介入图书流通大市场,对重点品种形成垄断市场和垄断价格。在同年12月的全国省级新华书店经理研讨会上,新闻出版署署长于友先讲话说,“积极倡导图书发行代理制,发货店改革有两个任务,一是要确保图书的总发行权牢牢掌握在国有图书发行企业手中;二是要在全国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强大实力、能够引导规范图书市场的大型批发企业。要有选择地把一批有条件的发货店规范、改造成为图书进发货代理机构,通过代理竞争再逐步形成若干个辐射全国的图书代理中心。代理制要建立在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严格的经济契约关系上,不能是过去管理店职能或购销形式的简单重复,代理制一定要打破贸易壁垒,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1996年6月1日,新闻出版署下发了《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推行图书购销代理制,规定省级店和发行所可以建立起一级代理机构,地市级新华书店可以建立二级代理机构,代理的形式分为总代理、分级代理,以及区域代理、分类代理、专项代理等。出版、发行单位开展委托代理和承担代理业务时,可以跨省、地区,实行双向选择,具有总发行权的发货店可以承担总代理业务。根据改革购销形式实行代理制的实际需要,1995年,黑龙江省新华书店决定筹建图书批发市场。本着集中备货,争取较大的折扣让利基层书店的服务原则,为全省图书流通提供一个集散基地,这对解决基层书店备货困难大有益处。黑龙江省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大部分书店因店型小,图书订货品种、数量较小,发行运作又必须少进勤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出版社或发货单位因讲究经济实惠,对订货少、费用大的书店往往拒绝发货。有了省店组建的批发市场,为基层书店解决货源同时对集体、个人书店开展批发业务,有助于促进图书市场的整体繁荣。省店的批发市场设在省店大楼的第三、四、五层,使用面积2600平方米,1995年9月18日开始试营业,备货1000多个品种,码洋1000多万元,与包括中央级的出版社20多家建立了“代理制”的业务关系,对基层书店看样订货、让利基层、及时发运,实现了与基层店利益共存。
1996年2月12日,新闻出版署下发了关于使用《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黑龙江省在出版界全面实行《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规范了市场行为,加强了书刊流通管理,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出版活动,使购销活动走向规范化。
1996年4月26日,与黑龙江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成立的同一天,黑龙江省新华书店批发大市场改名黑龙江省新华书店批销中心并正式营业。到1997年底,除黑龙江省新华书店外,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新华书店也都建立了“代理制”供货关系。省店批销中心1997年全年批发一般图书额达2755万元,省店图书发行1400多种,是近10年来发行品种最多的一年,实行代理制扩大了一般图书发行。
1998年2月,全省出版工作会议要求,新华书店要进一步发挥全省图书发行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省内出版社单品种的总代理、区域代理和分段代理,通过代理制,增强经营辐射力,进而扩大集团的规模效益。要大力推广寄销制,增加寄销的品种和数量,努力提高龙版图书寄销比例,借鉴国内外连锁店的成功经验,开展一定范围内连锁经营的试点。
1999年初,黑龙江省新华书店的图书发行部(业务科)与省店批销中心合并。同年,新组建的批销中心营业面积扩大,占据省店营业大楼一至六层(原一、二层民营批发市场搬迁),于2000年12月27日隆重开业。开业公布的《服务承诺》说:与全国各家出版社建立代销关系,为全省新华书店连锁经营提供充足货源,除建立寄销代发关系外,根据出版社的意愿和本中心对市场的预测,可本着“一书一议”原则建立品种包发、基数包发、征订包发等协作关系,也可双方出资共同策划、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批销中心批发兼零售,批发本着低进低出、高进高出的原则,把从出版社争来的折扣让利销货店,在全省新华书店批发寄销的图书,在三个月内可以返退调剂,超过三个月不接受退货。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哈尔滨市等地新华书店也本着“一书一议”原则直接受理全国各家出版社实行图书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