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图书储备
第二节 图书储备
黑龙江省图书储备业务始于1946年8月东北书店在佳木斯开业之时。当时每种书出版只有几千册,书店门市陈列也只有几十种书,图书库存储备量很少。1948年1月,东北书店在哈尔滨正式成立了业务部(也称发行部),下设栈务科,负责图书储备。储备图书最多时有300种。1972年黑龙江省新华书店恢复建制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建立了储备书库。1984年10月,因筹建新楼搬迁到南岗区保健路,租借黑龙江省外贸公司汽车队的库房800平方米,临时储备二级分发的图书。图书储备分发运储备和添货储备,分设在不同的书库。发运储备的工作环节是:图书从印刷厂出厂后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后入库;入库后经过验收复核、分类定位、编号码堆、制票配分、包装发运等步骤,将图书发给各基层书店。储备工作的各项环节都建立了严格制度。添货储备也要将储备的图书分类、定架、定位,建立进库、出库记录,实行账、卡配套管理,做到货、卡相符。
黑龙江省各市、县书店都设有为图书销售服务的储备书库。有代发货任务的书店,还设有代发书库。一些较大的市、县书店按图书流通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的书库类别有:一般图书储备库、课本储备库、年画储备库、下架封存或滞销图书储存库、报废书储藏库、样本批发库等。1982年后,有些书店根据承包责任制的变化,打破了全店统一储备的框框,按销售分工,分别设立了门市储备库、农村批发储备库、计划发行(征订供应)储存库等。实行进、销、存一体化责任制后,库存书的占用资金指标落实到部、组,储备工作化整为零,实行包订、包销,也包图书储存,因而一些书店又出现了书店统一管理的综合书库(习惯称为大库)和由各销售部、组自行管理的承包书库。
1986年,黑龙江省新华书店积极督促各地清理库存,开展二次征订,主动调剂库存图书3.5万册。龙图公司积极清理“双超”图书,全年销售280万元,超额20%完成年度计划。1990年3月省店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库存图书清仓挖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繁荣我省图书市场,一方面要做好新书的订进工作,另一方面要挖掘库存书的潜力,丰富图书陈列品种。特别是对一些书(政治书)要及时清理出来,尽快上架销售。”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1.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发货店要及时收货、发运,对销售店的添货,要及时、优先办理;承担常备书销售任务的门市部必须认真做好陈列、销售和添货工作,保证常备常销。2.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和发货店要做好备货工作,社店双方共同储备;常备图书由新华书店包销,进、发实行包销折扣;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但不得搞批发。”
1992年,北安市新华书店实行“进、销、存”一体化。销售小组完成销售任务超额部分奖励超额码洋的1.2%,完不成任务按差额的同样比例扣罚。库存指标每超额100元罚1元,每降低100元奖励0.5元。当年新书品种占85%,超年限的库存书已绝迹。
1995年8月16日,新闻出版署颁布《常备书目(1995年)》,在第一批四类50种的基础上,将常备书目扩展到8类182种图书,1996年1月26日起在全国实施。新闻出版署同时发出《关于常备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常备书每三年调整一次,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要保证出版质量,及时供应,保证常备常销。”
2000年3月24日,省新华书店出台了《黑龙江省新华书店系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要求从4月1日起,全省书店开始清仓查库工作,省新华书店还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到2005年,黑龙江省新华书店对图书储备工作不断加强指导,要求图书储备为门市服务,做到库内有书,门市有陈列,新书到店尽快与读者见面。